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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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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3000元/平方米的,按3000元/平方米确定。
  
  (二)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确定。
  
  (三)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北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1150元/平方米的,按1150元/平方米确定;沙湾水道以南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950元/平方米的,按950元/平方米确定。
  
  (四)花都区新华镇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1600元/平方米的,按1600元/平方米确定;其它各镇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900元/平方米的,按900元/平方米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三)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入学、入托、在职工作人数计算,由拆迁人按市规定的公共交通月卡标准支付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四)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自负。但水电费超过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以上标准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国房字[2004]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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