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08〕9号)精神,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在2007年每人每月17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62元,市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148元。 五、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义务兵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标准。 具体标准: 1、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标准140元调整为150元。 2、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标准120元调整为13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每人每月由原标准100元调整为110元。同时,给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优待金由原标准60元调整为70元。优待金调整后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六、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在乡复员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补助经费另行下达,不足部分仍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负责解决。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好有关的抚恤补助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准确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广州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略) 2.广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3.广州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补助标准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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