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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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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2009)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穗民〔2009〕306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09〕15号)精神,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中央财政负担7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在2008年每人每月21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五、提高义务兵家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标准。具体标准:

  

  1.城镇青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400元调整为450元;在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原享受优待金的农村对象,仍按照《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政府〔1999〕7号令)规定执行。

  

  2.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标准150元调整为170元。

  

  3.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标准130元调整为1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每人每月由原标准110元调整为13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优待金由原标准70元调整为80元。优待金调整后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六、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变。

  

  


  七、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在乡复员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补助经费另行下达,不足部分仍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负责解决。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好有关的抚恤补助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准确地把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 广州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2. 广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广州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补助标准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广州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国家抚恤金标准

地方抚恤补助金标准

全年合计

每月标准

一级

因战

26080

4119

30199

2517

因公

25250

3965

29215

2435

因病

24430

3827

28257

2355

二级

因战

23600

3690

27290

2274

因公

22360

3511

25871

2156

因病

21530

3358

24888

2074

三级

因战

20700

3270

23970

1998

因公

19460

3058

22518

1877

因病

18220

2832

21052

1754

四级

因战

16970

2637

19607

1634

因公

15320

2388

17708

1476

因病

14080

2169

16249

1354

五级

因战

13250

2023

15273

1273

因公

11590

1821

13411

1118

因病

10760

1642

12402

1034

六级

因战

10350

1611

11961

997

因公

9800

1505

11305

942

因病

8280

1286

9566

797

七级

因战

7870

1198

9068

756

因公

7040

1068

8108

676

八级

因战

4970

793

5763

480

因公

4550

680

5230

436

九级

因战

4140

590

4730

394

因公

3310

502

3812

318

十级

因战

2900

388

3288

274

因公

2480

332

2812

234



  

  附件2:广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居住地

烈 属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一般

孤老

一般

孤老

一般

孤老

农村

772

867

759

854

717

803

城镇

1121

1241

1042

1162

987

1097

市区

1171

1311

1092

1232

1027

1147



  

  附件3:广州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补助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居住地

在乡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

参战涉核

退役人员

一 般

孤 老

农 村

680

740

554 

280

城 镇

740

820

602

市 区

770

864

640



  注: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立三等功以上、在部队服役八年以上的在乡复员军人,在此标准上每月增加20元。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2009)
广州市民政局
穗民[2009]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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