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 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我省各地根据以往征地工作的实际,200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了全省土地年产值的测算和汇总上报工作,7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对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我省已基本完成的土地年产值的测算工作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正、补充和完善,逐步统一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上来。特对下一步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概念及要求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补偿倍数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为县(市、区)的统一标准及县(市、区)内分区域的统一标准两个层次。 征地统一年产值比现行土地年产值覆盖范围更广、考虑因素更多、补偿标准更高。在制订方法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土地年产值是按菜地、稻田、旱地分别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是考虑所有农用地因素,不反映农用地各地类之间的质量差异。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比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更直接、更笼统。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年产值和倍数确定。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则是在城镇规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将其划分若干区片,区片间的价格等级原则上控制在4至6个,区片内标准统一。区片划分原则上不打破村界,不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三)制订和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时点。省人民政府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时点为2006年1月1日。执行时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 二、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意义 制订和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征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是新形势下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有标准刚性、权威性高、操作简单、农民得实惠等特点,但由于我省长期形成的分地类现状以及征地补偿费普遍提高,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一定差异,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三、我省下步工作安排意见 (一)基本原则。下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对待,逐步推进,衔接过渡,适当提高,确保稳定。在我省基本完成土地年产值测算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地区的调整、修正、补充、完善。 (二)总体要求。按照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的要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相应的补偿倍数;其中,大、中城市及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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