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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简称国防系统,下同)常规开武器装备、战略武器装备、航天产品及其人他军事工程(简我武器装备,下同)在研制生产、使用中为验证,必须遵守要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应根据武器装备的战技术指标,提出武器装备试验的计量保证要求和方案,由相应的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进入试验基地(试验场)执行计量保证和监督任务的计量人员,列入参试人员序列,由试验队一管理。 第六条 参试单位应提出参试计量器具和参试专用测试设力清单,经型号抓总单位计量管理机构审查后,方可进入试验基地(试验场)
第四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参试专用测试设备分为三类: 第十三条 参试Ⅰ、Ⅱ类专用测试设备必须进行鉴定或评审;参Ⅲ类专用测试设备的鉴定或评审工作,由设备研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和使用等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鉴定或评审工作,由设备研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和使用等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申请鉴定或评审专用测试设备应提供研制报告1技术条件、使用说明书、测试报告和校准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参试Ⅰ、Ⅱ类专用测试设备应具有校准有效期内的测试报告和准用标志,参试Ⅲ类专用测试设备应具有功能检查合格的测试报告和准用标志。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及功能检查按其相应技术规范进行。
第五章 复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试验前的计量复查由试验指挥机构组织,型号计量师具体负责。计量复查应用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参试计量器具和参试专用测试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其量值溯源于国防系统量高计量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因计量器具测得值引起的纠纷,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裁检定。 第二十条 参试计量器具和参试专用测试设备,应按技术规范正确使用,经过修理的必须重新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一条 由专用测试设备组合的参试计量器具和参试用测试设备,型号计量师可根据试验要求决定重新检定或校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武器装备试验计量保证与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