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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1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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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现将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上报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1号)》(原件)(略)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略)

  3.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4.《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5.《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

  附件3: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lm Copyright Association;缩写为:CFC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

  第二条 协会是由中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权利人”)自愿组成的、并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保护电影著作权,维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协会对电影著作权人负责,遵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由著作权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监督和管理,并接受电影主管单位国家广电总局的指导。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下列工作:

  1、为集体管理之目的,进行电影作品的登记、认证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2、集体管理协会会员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合法权利(以下简称“相关权利”);

  3、制定、修改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

  4、就协会管理的会员电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5、向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转付作品使用报酬;

  6、对侵犯协会管理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和仲裁等;

  7、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并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8、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9、增进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提供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0、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评比活动;

  11、开展电影衍生产品著作权保护的衔接工作,协调电影行业与电影相关行业的联络和沟通;

  12、开展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向提出申请的非会员电影作品权利人提供管理、维护方面的咨询服务;

  14、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15、开展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本章程所称的电影作品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电视电影、数字电影、手机电影等任何形式的电影作品。

  上述业务的开展,均以协会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

  第七条 协会对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著作权,经权利人授权后交由协会集体管理的权利包括:

  1、广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的播放)的全部或部分;

  2、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和局域网,网吧,含有线、无线方式)的全部或部分;

  3、部分放映权、复制权;

  4、出租权(包括但不限于音像制品的出租);

  5、其他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的相关权利。

  第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设立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提出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3、拥有一部以上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通过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相关权利;

  4、自愿将其对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授权协会管理,并与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提交拥有电影作品的权属证明材料;

  3、经协会审核通过后,与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4、填写会员登记表和电影作品登记表;

  5、经协会指定部门完成协会指定程序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协会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依照使用费转付办法,获得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使用费;

  4、参加协会的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向协会登记,在与协会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和约定范围内,就同一作品的同一权利另行授权他人管理和行使。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会员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有下列情形者,经协会秘书长建议,由理事长初审,报常务理事会复核批准后,可劝其退会:

  1、严重违反协会宗旨或章程的;

  2、严重违反与协会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后,会员权利终止。但会员授权协会管理并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电影作品,在该合同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协会不再就这些作品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六条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1、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2、理事会:由各方面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国家电影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4、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均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总体规划;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4、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决定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

  7、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9、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每四年涉及理事会换届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经理事会或者10%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提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方案;

  5、批准协会与国外、境外同类机构的协议;

  6、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2、4、5、8、9项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电影著作权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代表本协会召集、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履行专门职责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委员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管理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根据协会的发展需要决定,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管理费提取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转法定许可情况下作品使用费的,提取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使用费的15%,如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提取的管理费严格用于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促进著作权保护与推动文化发展、交流等。协会应在年报中公告管理费使用情况,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及民政部门的监督。协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有权按照程序查阅涉及自己的财务和业务材料,协会尽量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应提交会员大会表决,经参会会员2/3以上多数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0年4月16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4: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格尺度,结合目前中国电影版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意见,就电影作品在大众传媒领域内的使用,制定本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鉴于电影作品的可看性、受众面以及成本差异较大,为尽量准确计算使用费,以国内票房和影片成本的高低为标准将影片分为六类(其中国内票房所占比重为65%,影片成本所占比重为35%。设定N =国内票房×65%+影片成本×35%):

  第一类,N≥2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二类,1亿元人民币≤N<2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三类,5000万元人民币≤N<1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四类,1000万元人民币≤N<5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五类,N<1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六类,未进院线上映的影片。

  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电影作品包括:所有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的影片。其中,美术片长度超过110分钟的,按110%计算,长度等于、少于85分钟的,按85%计算;科教片、(新闻)纪录片大于、等于或少于60分钟的,分别以100%、90%及80%计算。

  一、网络

  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提供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影片类别的不同,其使用费分别按以下两类办法结算:

  (一)第一、二、三、四类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按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计算,但是使用者应在取得使用许可时支付基本使用费:

  第一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下限为10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12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二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8-10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10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三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6-8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8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四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4-6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6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基本使用费的,超过基本使用费之后的每一次点击,按20%-25%追加支付;

  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基本使用费的,则不再追加支付,但基本使用费不减。

  (二)一次性结算

  第五、第六类影片实行打包收费办法结算,根据打包数量以及影片种类、长度,距首映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计算,确定为2000-40000元/部年。

  二、网吧

  网吧使用电影作品一般是通过服务器下载建立数据库提供的。网吧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或区别于互联网的局域网内使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每天的使用费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

  三、视频点播(VOD)

  由VOD运营商向用户(包括宾馆饭店)提供电影作品,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局域网信息网络传播权。

  使用第一、二、三、四类影片在按点击次数收费时,应先缴纳基本使用费,再结算使用费:

  (一)每年每部影片的基本使用费:由VOD运营商确定的该部影片每次点击的单价×33.3%×终端用户数×10%

  (二)年度使用费的计算方式是按VOD运营商确定的每次点击该影片的单价×30%×年点击次数,即为每部影片每年的使用费。

  基本使用费必须预付,次年结算。年度使用费少于基本使用费的,基本使用费不退;多于基本使用费的则须补足。

  使用第五、六类影片或第一、二、三、四类影片点播下线后纳入打包收费的,每部影片的使用费根据用户数量、距首映时间的长短及影片本身的可看性确定为5000-50000元/年。

  四、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目前一般都是通过各自公司或中介公司提供并建立的数据库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其使用费标准如下:

  (一)飞机和火车:

  在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10000架次(列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的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2.5-5万元;

  第二类影片,1.8-2.5万元;

  第三类影片,1.6-1.8万元;

  第四类影片,1.4-1.6万元;

  第五、六类影片2500-14000元。

  覆盖范围在10000架次(列次)/年以下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二)轮船:

  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5000航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10000-11000元;

  第二类影片,9000-10000元;

  第三类影片,8000-9000元;

  第四类影片,7000-8000元;

  其余影片因类别和长度不同,800-6000元。

  覆盖范围少于5000航次/年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三)长途汽车:

  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500元。

  五、非营利性局域网

  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局域网播映电影,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每500户终端为一个计算单位,每个计算单位每年每部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为100元。一年内使用满50部影片的按九折计算,一年内使用满100部的按八折计算。

  六、音像制品出租

  经营影片音像制品出租业务,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每年每个出租点统收电影作品出租权使用费200元。

  七、其他

  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领域通过剪辑、汇编电影作品传播的,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汇编权。使用电影作品的汇编权必须事先(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汇编后的作品应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其使用费可根据选用量的多少等因素另行商定。

  本使用费收取标准为基准价。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浮动,但浮动幅度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附件5: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制定向权利人转付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转付类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收取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向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转付。

  (2) 本办法还适用于由协会按与境外相关著作权协会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委托收取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转付。

  第二条 转付类型

  本办法规定的转付类型包括:常规转付(首次转付和最终转付)、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转付和其他转付。

  第二章 转付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 转付原则

  (1) 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第三章规定的费用后,其余必须及时足额向作品权利人转付,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挪作他用。

  (2) 同一作品向不同使用者因不同使用方式收取的使用费,实行按日历年度汇集后一次转付。

  (3) 权利人向协会授权、登记并经核实其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可以获得转付的使用费。

  (4) 转付使用费必须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总额、权利人名称、作品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数额等事项。转付记录保存期不低于十年。

  第四条 转付方式

  (1) 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必须使用协会指定的账户。

  (2) 根据作品使用的实际情况及能掌握的信息详尽程度,实行下列三种转付方式:

  精确转付。在使用者能按许可合同提供详尽的作品使用信息,或通过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能获得作品使用的详尽信息的情况下,应严格依据这些信息精确地向作品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抽样转付。在使用面较广而使用者又无法提供作品使用的详尽信息的情况下,可按抽样调查的信息实行抽样转付;

  平均转付。在作品使用面广、使用单价低而又难以实行精确转付或抽样转付的情况下,可对相关作品的使用费实行平均分配。

  (3)同一作品有多个权利人时,应按向协会登记并核实无误的各方分享比例,将使用费转付给各权利人;如各权利人一致同意其中一个权利人代表各方收取使用费,则使用费转付给该权利人。

  第三章 管理费、版权保护基金和准备金

  第五条 管理费

  (1) 会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费,协会按实收使用费提取10%作为管理费,这一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2) 非会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费,协会按实收使用费提取15%作为管理费。

  (3) 按与境外相关著作权协会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委托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协会从实收使用费中提取8%作为管理费,非会员电影作品从实收使用费中提取12%作为管理费。

  (4) 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遵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费使用办法”执行,并每年向会员大会通报,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条 版权保护基金和准备金

  (1) 从收到使用费至向权利人实行转付期间,使用费产生的利息纳入版权保护基金。

  (2) 版权保护基金及其使用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因确有实际需要而版权保护基金又数额不足时,理事会可提议从使用费结余或转付款项中提取适当比例注入版权保护基金,但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3) 如因无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依据或对作品权利登记有争议,致使其使用费无法转付时,该应转付款项留作准备金。

  第四章 常规转付

  第七条 首次转付

  (1) 已按第六章规定登记的电影作品,每年收取的使用费扣除第三章规定的费用后的金额为使用费首次转付总额。

  (2) 在日历年度使用费收取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开始实行首次转付。

  第八条 最终转付

  (1) 未按第六章规定登记的电影作品,如使用者合法使用并主动交纳使用费,该项使用费列入准备金。权利人两年内作补充登记的,在登记日后一个月内可获得最终转付;逾期两年不作登记的,该项使用费纳入版权保护基金。

  (2) 按第三章第六条(3)留取的准备金,在确定法律依据或权利登记争议解决后一个月内,实行最终转付。

  第五章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转付和其他转付

  第九条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转付

  (1)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是指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协会订立相互代表协议并按协议收取的使用费。

  (2)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实行单项结算并在收到使用费一个月内向权利人转付。

  (3) 境外收取的使用费一律按兑换日牌价向作品权利人转付人民币。

  第十条 其他转付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协会理事会的决定,对某些作品实行其他转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作品登记

  (1) 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电影作品必须由权利人向协会登记,并与协会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 作品登记必须载明作品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著作权转让情况(已转让的应注明年限及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出品和首映(首播)日期等详细信息。

  (3) 从作品登记的日历年度开始,权利人可以获得转付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 协会作品库

  (1) 协会作品库包括协会会员授权协会管理的所有电影作品。

  (2) 协会作品库还包括权利人自己独立授权的电影作品和境外同类组织与协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所授权的电影作品。

  第十三条 办法的实行和修改

  (1)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后实行。

  (2) 本办法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1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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