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报批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的函》(农办质函〔2009〕47号)收悉。经研究,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7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 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前言:“本部分与GB 16151.1~16151.3-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中“-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安全框架、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修改为“-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删除“-增加了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试验方法”。 二、将前言中“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修改为“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三、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NY 345.1 拖拉机号牌”。 四、将第4.1.2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修改为:“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厂名。” 五、将第4.9条中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 kW/t。”修改为:“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 kW/t。” 六、将第5.3条修改为: “应有水温和机油压力的指示装置,且能正常工作。蒸发式水箱应有水位指示器。” 七、将第8.5条修改为: “转向机构应保证平稳转向,最小转向圆半径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八、将第9.1.3条修改为“制动最大操纵力:a)踏板应不大于600N;b)手柄应不大于400N。” 九、将第9.4.2条的表3修改为: 表3制动力和制动力平衡要求 拖拉机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机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 制动力平衡要求 空载 前轴 后轴(或其他轴) 前轴有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 ≥60 ≥60 ≥60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于前轴应不大于20%;对于后轴(或其他轴)应不大于24%。 前轴无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 ≥60b - ≥60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手扶变型运输机 ≥35 - ≥60 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 b前轴无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的制动力总和与整机重量的百分比不计算前轴制动力和前轴重量。 十、删除第12.3条。 十一、将12.11条修改为: “拖拉机至少应设置前号牌座,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后号牌座,前号牌座应在前面的中部或右部,后号牌座应在后面的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 345.1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 十二、将第14 条修改为: “噪声控制 新注册拖拉机噪声应符合GB 6376的要求。” 十三、删除附录C。 附件2: 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1章范围中“GB/T 16151的本部分…”修改为:“GB 16151的本部分…”。 二、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NY 345.1 拖拉机号牌”。 三、将第3.1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修改为: “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型号、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厂名。” 四、将第3.6条修改为: “全挂挂车的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大于800 mm时,应在前后轮间两外侧装置防护网(架)。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除外。” 五、将第3.7条修改为: “挂车后面横梁上应设置号牌座,其位置在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 345.1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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