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3]40号)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了对农业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上报了初审结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要求,在研究分析农业地方标准初审结果和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和要求: 一、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的重点 (一)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农业地方标准。 (二)与现行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矛盾或重复的农业地方标准。 (三)适用范围不当的农业地方标准。 (四)技术水平不适当的农业地方标准。 (五)标准性质不合理的农业地方标准。 (六)标龄过长,且未经过复审、确认的农业地方标准。 (七)有可能成为形成地方保护的直接或间接措施的农业地方标准。 二、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的原则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发布,至今未经修订的标准原则上废止,个别标准经复审确认可继续保留。1998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发布,至今未经复审确认的应进行复审确认。 (二)农业地方标准按品种标准、产品标准、生产技术规程、方法标准、农业基础管理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其他标准等7类标准分别进行清理复审。 1.品种标准 (1)已经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品种标准原则上废止。 (2)已经被淘汰的品种标准原则上废止。 (3)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而制定成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原则上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4)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品种标准,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2.产品标准 (1)已经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标准原则上废止。 (2)标准内容不完整的产品标准原则上修订。 (3)强制性产品标准一律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适用范围不当的地方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 (5)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产品标准,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3.生产技术规程 (1)动植物检疫规程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原则上废止。 (2)同一对象不同生产环节的技术规程原则上合并为一个综合标准;不同对象同一技术要求的标准合并为一个综合标准。 (3)适用于个别地县的标准转化为地县技术规范。 (4)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生产技术规程,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4.方法标准 (1)已经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方法标准原则上废止。 (2)技术落后、水平低的检验方法标准原则上修订。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方法标准,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5.农业基础、管理标准 (1)已经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原则上废止。 (2)技术内容不合理的标准原则上修订。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农业基础、管理标准,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6.安全、卫生、环保标准 (1)已经有农产品安全卫生国家、行业标准的原则上废止。 (2)产地环境、加工环境要求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原则上废止。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7.其他标准 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审意见。 三、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的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3]40号)的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推进农业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完成复审阶段工作任务。 (二)清理农业地方标准应以《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截止2003年底)》和《农业国家标准计划(截止2003年底)》为参考,按照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的重点、原则和要求对7类标准逐项清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专业、行业,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形成一致意见。 (四)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工作完成后,应将复审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农业地方标准按《农业地方标准数据库使用说明》要求逐项录入《农业地方标准数据库(截止2003年底)》,并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数据库电子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轻和地方部。 (五)《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截止2003年底)》、《农业国家标准计划(截止2003年底)》、《农业地方标准数据库使用说明》和《农业地方标准数据库(截止2003年底)》统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工作栏目内公布,请及时下载应用。 联系人:蔡彬、陈伟亮 电话:(010)82262656、82282610 传真:(010)82260687 E-mail:caibin@sac.gov.cn、chenwl@sac.gov.cn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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