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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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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质技监局发[1998]18号

发布日期:1998-4-22

执行日期:1998-4-2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贸易、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做好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主要安排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等同采用ISO、IEC和其他国际组织标准的国家标准,原则上不安排)。符合下述条件的国家标准优先列入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

  1.涉及国家安全;

  2.防止欺诈行为;

  3.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

  4.动、植物生命或健康;

  5.保护环境;

  6.国际贸易及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重要标准。

  第三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出版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根据需要分批、分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未列入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计划的标准,有关单位愿意自筹经费承担标准的翻译工作,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经费自筹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

  第六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1.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原则上由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审定。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提出翻译出版有关国家标准英文版的建议。

  2.国家标准英文版计划项目确定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直接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述任务,下述方式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3.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工作由原起草该项国家标准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工作必须坚持忠实原文的原则。翻译工作承担单位应确保英文版本的内容与中文版国家标准一致。翻译工作承担单位如果在翻译过程中发现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有误或出现印刷错误,应及时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标准修改通知单方式,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方可按照修改后的内容进行翻译,同时要在出版前言中予以说明。

  5.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文稿经审校无误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审查。

  6.经审查通过的英文版国家标准,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直接行文(格式见附件2)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上报时须附带以下材料:

  a.国家标准文本(或复印件)一份;

  b.国家标准英文译本三份、电子格式文本一份(35英寸软盘,Word70格式);

  c.审查会议纪要及与会专家名单各一份。

  第七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工作任务的下达,采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与承担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三方签定合同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编写格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英文版编辑出版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标准首页加入英文版出版说明。文本上不注明翻译者、审查者的姓名)

  第九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对上报的英文版标准进行程序审查;通过后,批复上报单位,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告国家标准英文版出版信息。

  第十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的出版要求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由标准审批部门确定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定的合同,标准英文版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英文版的专有出版权。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与国家标准中文版在技术上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出版后,出版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翻译单位赠送样本。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局发[199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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