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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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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态管理内容
第三章 分工与考核
第四章 附则
 

  为加强供电企业的管理,推动创建国际一流工作,使创建国际一流工作规范化,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部于11月21日以发输电综[2001]155号文颁发了《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文明生产及一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引导和鼓励公司系统坚持国际一流的目标,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建设一流企业,对达标及一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一流企业的考核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及接受委托管理的单位:
  (-)中国一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一流公司);
  (二)一流火力发电厂、一流水力发电厂、一流供电企业、一流电网调度机构、一流电力设计企业、一流电力试验研究院(所)、一流超高压输变电企业(以下简称一流企业);
  (三)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企业(以下简称达标企业)。


第二章 动态管理内容


  第三条 通过复查或抽查,达到考核标准者,继续保持称号。
  第四条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通报警告,限期半年整改。
  (-)一流公司
  1.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除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之外的有2项及以上经评价认定达不到要求的;
  2.在考核指标中,有2项及以上复查评分得分率低于 80%的;
  3.公司系统内有2个一流企业被撤消称号、通报警告的。
  (二)一流企业
  1.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除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之外的有2项及以上经评价认定达不到要求的;
  2.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年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任一项未达到要求的;
  3.文明生产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
  4.考核标准中的考核内容,有1项复查得分率低于90%的。
  (三)达标企业
  1.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除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之外的有2项及以上经评价认定达不到要求的;
  2.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年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任一项未达到要求的;
  3.文明生产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
  4.考核标准中的考核内容,有1项复查得分率低于 80%的。
  第五条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通报警告,限期一年整改:
  (一)一流公司
  1.达不到考核标准中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必备条件要求的;
  2.公司系统内年累计生产、基建死亡人数三人及以上的;
  3.公司系统内三个及以上一流企业被撤消称号、通报警告的;
  4.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的;
  5.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经营决策失误事件的;
  6.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的;
  7.稽查、审计发现公司重大经营违规问题,对公司总经理年度或离任审计不合格的。发生因公司及所属企业责任被国家一级媒体曝光两次及以上事件的。
  (二)一流企业
  1.达不到考核标准中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必备条件要求的;
  2.考核标准中的考核内容,有2项及以上复查评分得分率低于90%的;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的;
  4.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经营决策失误事件的;
  5.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的;
  6.发生因企业责任被国家一级媒体曝光事件的;
  7.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或离任审计不合格的;
  (三〕达标企业
  1.达不到考核标准中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必备条件要求的;
  2.考核标准中的考核内容,有2项及以上复查评分得分率低于 80 %的;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的;
  4.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经营决策失误事件的;
  5.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的;
  6.发生困企业责任被国家一级媒体曝光事件的;
  7.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或离任审计不合格。
  第六条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撤消称号,重新申报: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
  (二)经通报警告,限期内整改无明显成效的。


第三章 分工与考核


  第七条 分工
  (一)“一流公司”的动态管理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有分公司、集团公司的地区由分公司。
  集团公司具体实施;
  (二)“一流企业”的动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分公司、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具体实施,动态管理结论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国家电力
  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负责不定期抽查及组织省际互查。
  (三)“达标企业”由企业自己按照标准对照检查,报上级部门。
  第八条 考核
  (一)动态管理采取深入调查研究、复查、抽查等方法,形式可以多样化。
  (二)动态管理的结论由国家电力公司不定期在《中国电力报》公布。
  (三)每年6月底前,由“一流公司”完成自查并申报程序上报。
  (四)每年3月底前,由“一流企业”完成自查并控申报程序上报,各主管公司在6月底完成对相关企业的复查工作,并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解释。
 

 

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
发输电综[20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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