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取消实施海关委托化验费用统一标准的通知
(2016年12月26日 税管函[2016]136号)
北京、大连、沈阳、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汕头、湛江、海口、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海关:
近年来,部分海关及委托化验机构反映,海关实行十余年的每宗300元的委托化验检测费用统一标准与市场通行化验费用差距较大。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进简政放权,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及海关委托化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关税司决定对海关委托化验费用支付模式等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化验检测费用取消统一标准
委托化验检测费用以遵循市场定价为基本原则,对委托化验检测费用不再统一标准,以委托化验机构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单项化验项目价格为基础,由片区主管化验中心和委托地直属海关与委托化验机构商定具体标准,以单项化验项目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底线,鼓励采取相对灵活的收费模式,如年度统一支付、约定每宗相对固定收费标准等方式,积极争取给予海关适当幅度的优惠价格。
《海关总署关于委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海关部分送检样品化验任务的通知》(署法函[2011]442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二、有关要求
(一)各海关应以节约、高效、务实为原则,综合考虑海关化验经费、化验需求及委托化验机构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海关委托化验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与委托化验机构签订有利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确保完成各项委托化验工作。
(二)各海关应加强对送检样品的审核把关,将海关化验专项经费用在刀刃上,切实保障海关重点工作开展,发挥委托化验机构对海关化验工作的支持保障作用。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关税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