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 ┃税则号列│货物描述│实质性改变标准┃ ┠────┴──────────────────────┴──────────────────┨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 ┠────┬──────────────────────┬──────────────────┨ ┃第3章 ││┃ ┠────┼──────────────────────┼──────────────────┨ ┃*03.03 │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 ┠────┼──────────────────────┼──────────────────┨ ┃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 ┃*03.06 │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 ┠────┼──────────────────────┼──────────────────┨ ┃*03.07 │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 ┃第5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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