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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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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
  
  ┃税则号列│货物描述│实质性改变标准┃
  
  ┠────┴──────────────────────┴──────────────────┨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
  
  ┠────┬──────────────────────┬──────────────────┨
  
  ┃第3章 ││┃
  
  ┠────┼──────────────────────┼──────────────────┨
  
  ┃*03.03 │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
  
  ┠────┼──────────────────────┼──────────────────┨
  
  ┃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
  
  ┃*03.06 │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
  
  ┠────┼──────────────────────┼──────────────────┨
  
  ┃*03.07 │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
  
  ┃第5章 ││┃
  
  ┠────┼──────────────────────┼──────────────────┨
  ┃*05.04 │动物肠衣│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
  
  ┠────┴──────────────────────┴──────────────────┨
  
  ┃第二类 植物产品 ┃
  
  ┠────┬──────────────────────┬──────────────────┨
  
  ┃第8章 ││┃
  
  ┠────┼──────────────────────┼──────────────────┨
  
  ┃*08.01 │腰果仁│去壳和去皮┃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 ┃
  
  ┃制品┃
  
  ┠────┬──────────────────────┬──────────────────┨
  
  ┃第17章││┃
  
  ┠────┼──────────────────────┼──────────────────┨
  
  ┃*17.01 │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
  
  ┠────┼──────────────────────┼──────────────────┨
  
  ┃第18章││┃
  
  ┠────┼──────────────────────┼──────────────────┨
  
  ┃18.04 │可可脂、可可油│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24章││┃
  
  ┠────┼──────────────────────┼──────────────────┨
  
  ┃*24.02 │雪茄烟及卷烟│由烟草制成┃
  
  ┠────┼──────────────────────┼──────────────────┨
  
  ┃*24.03 │其他烟草制品│由烟草制成┃
  
  ┠────┴──────────────────────┴──────────────────┨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
  
  ┠────┬──────────────────────┬──────────────────┨
  
  ┃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29章│有机化学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30章││┃
  
  ┠────┼──────────────────────┼──────────────────┨
  
  ┃30.03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货品),已配定剂量或(包括制成皮肤摄入│┃
  
  ┃│形式的)制成零售包装│┃
  
  ┠────┼──────────────────────┼──────────────────┨
  
  ┃第31章│肥料│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
  
  ┃第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
  
  ┃│剂│┃
  
  ┠────┼──────────────────────┼──────────────────┨
  
  ┃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
  
  ┠────┬──────────────────────┬──────────────────┨
  
  ┃第39章││┃
  
  ┠────┼──────────────────────┼──────────────────┨
  
  ┃39.17 │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管、法兰)│┃
  
  ┠────┼──────────────────────┼──────────────────┨
  
  ┃39.18 │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
  
  ┠────┼──────────────────────┼──────────────────┨
  
  ┃39.19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
  
  ┃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
  
  ┃│法合制│┃
  
  ┠────┼──────────────────────┼──────────────────┨
  
  ┃39.21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
  
  ┃39.22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盆、便盆、马桶坐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
  
  ┃│生洁具│┃
  
  ┠────┼──────────────────────┼──────────────────┨
  
  ┃39.23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
  
  ┃39.24 │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盥洗用具│┃
  
  ┠────┼──────────────────────┼──────────────────┨
  
  ┃39.25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
  
  ┃39.26 │其他塑料制品及税号39.01-39.14所列其他材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料的制品│┃
  
  ┠────┼──────────────────────┼──────────────────┨
  
  ┃第40章││┃
  
  ┠────┼──────────────────────┼──────────────────┨
  ┃40.07 │硫化橡胶线及绳│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百分比标准┃
  
  ┠────┼──────────────────────┼──────────────────┨
  
  ┃40.08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板、片、│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百分比标准┃
  
  ┠────┼──────────────────────┼──────────────────┨
  
  ┃40.09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管子,不论│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是否装有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百分比标准┃
  
  ┠────┼──────────────────────┼──────────────────┨
  
  ┃40.10 │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百分比标准┃
  
  ┠────┼──────────────────────┼──────────────────┨
  
  ┃40.11 │新的充气橡胶轮胎│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百分比标准┃
  
  ┠────┼──────────────────────┼──────────────────┨
  
  ┃40.12 │翻新的或旧的充气橡胶轮胎;实心或半实心│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橡胶轮胎、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百分比标准┃
  
  ┠────┼──────────────────────┼──────────────────┨
  
  ┃40.13 │橡胶内胎│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百分比标准┃
  
  ┠────┼──────────────────────┼──────────────────┨
  
  ┃40.14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卫生及医疗│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用品(包括奶嘴),不论是否装有硬质橡胶│百分比标准┃
  
  ┃│制的附件│┃
  
  ┠────┼──────────────────────┼──────────────────┨
  
  ┃40.15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衣着用品及│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附件(包括手套)│百分比标准┃
  
  ┠────┼──────────────────────┼──────────────────┨
  
  ┃40.16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其他制品│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百分比标准┃
  
  ┠────┼──────────────────────┼──────────────────┨
  
  ┃40.17 │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例如纯硬质胶),包│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括废碎料;硬质橡胶制品│百分比标准┃
  
  ┠────┴──────────────────────┴──────────────────┨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 ┃
  
  ┃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第41章││┃
  
  ┠────┼──────────────────────┼──────────────────┨
  
  ┃41.04 │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鞣制或复鞣,整饰┃
  
  ┃│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41.05 │经鞣制的不带毛绵羊或者羔羊皮及其坯革,不│鞣制或复鞣,整饰┃
  
  ┃│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41.06 │经鞣制的其他不带毛动物皮及其坯革,不论是│鞣制或复鞣,整饰┃
  
  ┃│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41.07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鞣制或复鞣,整饰┃
  ┃│皮革(包括水牛皮革)及马皮革,包括羊皮纸│┃
  
  ┃│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 │┃
  
  ┃│的皮革除外│┃
  
  ┠────┼──────────────────────┼──────────────────┨
  
  ┃41.12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鞣制或复鞣,整饰┃
  
  ┃│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
  
  ┃│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 │┃
  
  ┠────┼──────────────────────┼──────────────────┨
  
  ┃41.13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鞣制或复鞣,整饰┃
  
  ┃│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
  
  ┃│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 │┃
  
  ┠────┼──────────────────────┼──────────────────┨
  
  ┃第42章││┃
  
  ┠────┼──────────────────────┼──────────────────┨
  
  ┃*42.02 │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薄膜、纺织材料、钢纸│裁剪、缝制、成型┃
  
  ┃│或纸板制成或全部或主要以此材料覆盖的衣│┃
  
  ┃│箱、提箱、小手提箱、公文包、公务包、书包、│┃
  
  ┃│眼镜盒、望远镜盒、乐器盒、照相机盒、枪套│┃
  
  ┃│及类似的盒套;钱夹、地图盒、烟盒、工具│┃
  
  ┃│盒、运动袋、珠宝盒、刀叉餐具及类似盛具│┃
  
  ┠────┼──────────────────────┼──────────────────┨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裁剪、缝制┃
  
  ┠────┼──────────────────────┼──────────────────┨
  
  ┃第43章││┃
  
  ┠────┼──────────────────────┼──────────────────┨
  
  ┃43.02 │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毛皮│鞣制┃
  
  ┠────┼──────────────────────┼──────────────────┨
  
  ┃43.03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裁剪、缝制┃
  
  ┠────┼──────────────────────┼──────────────────┨
  
  ┃*43.04 │人造毛皮制品│裁剪、缝制┃
  
  ┠────┴──────────────────────┴──────────────────┨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 ┃
  
  ┃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
  
  ┃第48章││┃
  
  ┠────┼──────────────────────┼──────────────────┨
  
  ┃48.17 │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及│裁切,装订或印刷┃
  
  ┃│通信卡片;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
  
  ┃│内装各种纸制文具│┃
  
  ┠────┼──────────────────────┼──────────────────┨
  
  ┃48.18 │卫生纸及类似纸,家庭或卫生用纤维素絮纸及│裁切,消毒┃
  
  ┃│纤维素纤维网纸,成卷宽度不超过36厘米或切│┃
  
  ┃│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纸浆、纸、纤维素絮纸│┃
  
  ┃│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手帕、面巾、台布、餐│┃
  
  ┃│巾、尿布、止血塞、床单及类似的家庭、卫生│┃
  
  ┃│或医院用品、衣服及衣着附件│┃
  
  ┠────┼──────────────────────┼──────────────────┨
  
  ┃48.19 │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裁切,装订或印刷┃
  
  ┃│箱、盒、匣、袋及其他包装容器;纸或纸板制│┃
  
  ┃│的卷宗盒、信件盘及类似品,供办公室、商店│┃
  
  ┃│及类似场所使用的│┃
  
  ┠────┼──────────────────────┼──────────────────┨
  
  ┃48.20 │纸或纸板制的登记本、帐本、笔记本、定货本、│裁切,装订或印刷┃
  
  ┃│收据本、信笺本、记事本、日记本及类似品、│┃
  
  ┃│练习本、吸墨纸本、活动封面 (活页及非活 │┃
  
  ┃│页)、文件夹、卷宗皮、多联商业表格纸、页│┃
  ┃│间夹有复写纸的本及其他文具用品;纸或纸板│┃
  
  ┃│制的样品簿、粘贴簿及书籍封面│┃
  
  ┠────┼──────────────────────┼──────────────────┨
  
  ┃48.21 │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不论是否印制│裁切,装订或印刷┃
  
  ┠────┼──────────────────────┼──────────────────┨
  
  ┃48.22 │纸浆、纸或纸板(不论是否穿孔或硬化)制│裁切,装订或印刷┃
  
  ┃│的筒管、卷轴、纡子及类似品│┃
  
  ┠────┼──────────────────────┼──────────────────┨
  
  ┃48.23 │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其他纸、纸板、纤维│裁切,装订或印刷┃
  
  ┃│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纸浆、纸、纸│┃
  
  ┃│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其他│┃
  
  ┃│制品│┃
  
  ┠────┴──────────────────────┴──────────────────┨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
  
  ┃第51章││┃
  
  ┠────┼──────────────────────┼──────────────────┨
  
  ┃51.06 │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51.07 │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51.08 │动物细毛(粗梳或精梳)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51.09 │羊毛或动物细毛的纱线,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51.10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51.11 │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织造┃
  
  ┠────┼──────────────────────┼──────────────────┨
  
  ┃51.12 │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织造┃
  
  ┠────┼──────────────────────┼──────────────────┨
  
  ┃51.13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织造┃
  
  ┠────┼──────────────────────┼──────────────────┨
  
  ┃第52章││┃
  
  ┠────┼──────────────────────┼──────────────────┨
  
  ┃52.04 │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
  
  ┃52.05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由纤维经纺制┃
  
  ┃│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
  
  ┠────┼──────────────────────┼──────────────────┨
  
  ┃52.06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由纤维经纺制┃
  
  ┃│85%以下,非供零售用 │┃
  
  ┠────┼──────────────────────┼──────────────────┨
  
  ┃52.07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由纤维经纺制┃
  
  ┠────┼──────────────────────┼──────────────────┨
  
  ┃52.08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织造或印染┃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
  
  ┃52.09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织造或印染┃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
  
  ┃52.10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 │织造或印染┃
  
  ┃│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
  
  ┃│200克 │┃
  
  ┠────┼──────────────────────┼──────────────────┨
  
  ┃52.11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 │织造或印染┃
  
  ┃│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
  
  ┃│过200克 │┃
  
  ┠────┼──────────────────────┼──────────────────┨
  
  ┃52.12 │其他棉机织物│织造或印染┃
  
  ┠────┼──────────────────────┼──────────────────┨
  
  ┃第53章││┃
  
  ┠────┼──────────────────────┼──────────────────┨
  
  ┃53.06 │亚麻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
  
  ┃53.07 │黄麻纱线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 │由纤维经纺制┃
  
  ┃│维纱线│┃
  
  ┠────┼──────────────────────┼──────────────────┨
  
  ┃53.08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
  
  ┃53.09 │亚麻机织物│织造┃
  
  ┠────┼──────────────────────┼──────────────────┨
  
  ┃53.10 │黄麻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机 │织造┃
  
  ┃│织物│┃
  
  ┠────┼──────────────────────┼──────────────────┨
  
  ┃53.11 │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织造┃
  
  ┠────┼──────────────────────┼──────────────────┨
  
  ┃第54章││┃
  
  ┠────┼──────────────────────┼──────────────────┨
  
  ┃54.01 │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长丝捻制┃
  
  ┠────┼──────────────────────┼──────────────────┨
  
  ┃54.02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纺丝┃
  
  ┃│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
  
  ┠────┼──────────────────────┼──────────────────┨
  
  ┃54.03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纺丝┃
  
  ┃│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纤维单丝│┃
  
  ┠────┼──────────────────────┼──────────────────┨
  
  ┃54.04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 │纺丝┃
  
  ┃│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 │┃
  
  ┃│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
  
  ┃54.05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 │纺丝┃
  
  ┃│人造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人造纤 │┃
  
  ┃│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
  
  ┃54.06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纺丝┃
  
  ┠────┼──────────────────────┼──────────────────┨
  
  ┃54.07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4所 │织造┃
  
  ┃│列材料的机织物│┃
  
  ┠────┼──────────────────────┼──────────────────┨
  
  ┃54.08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5所 │织造┃
  
  ┃│列材料的机织物│┃
  
  ┠────┼──────────────────────┼──────────────────┨
  ┃第55章││┃
  
  ┠────┼──────────────────────┼──────────────────┨
  
  ┃55.08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
  
  ┃55.09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供零售用│┃
  
  ┠────┼──────────────────────┼──────────────────┨
  
  ┃55.10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供零售用│┃
  
  ┠────┼──────────────────────┼──────────────────┨
  
  ┃55.11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供│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零售用│┃
  
  ┠────┼──────────────────────┼──────────────────┨
  
  ┃55.12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织造┃
  
  ┃│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
  
  ┠────┼──────────────────────┼──────────────────┨
  
  ┃55.13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织造┃
  
  ┃│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 │┃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
  
  ┠────┼──────────────────────┼──────────────────┨
  
  ┃55.14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织造┃
  
  ┃│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 │┃
  
  ┃│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
  
  ┠────┼──────────────────────┼──────────────────┨
  
  ┃55.15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织造┃
  
  ┠────┼──────────────────────┼──────────────────┨
  
  ┃55.16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织造┃
  
  ┠────┼──────────────────────┼──────────────────┨
  
  ┃第56章││┃
  
  ┠────┼──────────────────────┼──────────────────┨
  
  ┃56.03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成网至成品┃
  
  ┠────┼──────────────────────┼──────────────────┨
  
  ┃*56.07 │麻或合成纤维纺制的线、绳、索、缆│由两股或以上纱、线捻制或编织┃
  
  ┠────┼──────────────────────┼──────────────────┨
  
  ┃56.08 │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鱼网│编结或织造┃
  
  ┃│及其他网│┃
  
  ┠────┼──────────────────────┼──────────────────┨
  
  ┃第57章││┃
  
  ┠────┼──────────────────────┼──────────────────┨
  
  ┃57.01 │结织栽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结织栽绒铺地│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
  
  ┠────┼──────────────────────┼──────────────────┨
  
  ┃57.02 │机织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机织铺地制品,未│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包括“开来│┃
  
  ┃│姆”、“苏麦克”、“卡拉马尼”及类似的手│┃
  
  ┃│织地毯│┃
  
  ┠────┼──────────────────────┼──────────────────┨
  
  ┃57.03 │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论是否制成的│┃
  
  ┠────┼──────────────────────┼──────────────────┨
  
  ┃57.04 │毡呢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毡呢铺地制品,未│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
  
  ┠────┼──────────────────────┼──────────────────┨
  ┃57.05 │其他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不论是│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否制成的│┃
  
  ┠────┼──────────────────────┼──────────────────┨
  
  ┃第58章││┃
  
  ┠────┼──────────────────────┼──────────────────┨
  
  ┃58.01 │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但税号58.02或58.06│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的织物除外│┃
  
  ┠────┼──────────────────────┼──────────────────┨
  
  ┃58.02 │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但税号58.06的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狭幅织物除外;簇绒织物,但税号57.03的产品 │┃
  
  ┃│除外│┃
  
  ┠────┼──────────────────────┼──────────────────┨
  
  ┃58.03 │纱罗,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58.04 │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但不包括机织物、│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成卷、成条或成小块图案│┃
  
  ┃│的花边,但税号60.02的织物除外 │┃
  
  ┠────┼──────────────────────┼──────────────────┨
  
  ┃58.05 │“哥白林”、“弗朗德”、“奥步生”、“波│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微”及类似式样的手织装饰毯,以及手工针绣│┃
  
  ┃│嵌花装饰毯(例如,小针脚或十字绣),不论│┃
  
  ┃│是否制成的│┃
  
  ┠────┼──────────────────────┼──────────────────┨
  
  ┃58.06 │狭幅机织物,但税号58.07的货品除外;用粘合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剂粘合制成的有经纱而无纬纱的狭幅织物(包│┃
  
  ┃│扎匹头用带)│┃
  
  ┠────┼──────────────────────┼──────────────────┨
  
  ┃58.07 │非绣制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成│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匹、成条或裁成一定形状或尺寸│┃
  
  ┠────┼──────────────────────┼──────────────────┨
  
  ┃58.08 │成匹的编带;非绣制的成匹装饰带,但针织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钩编的除外;流苏、绒球及类似品│┃
  
  ┠────┼──────────────────────┼──────────────────┨
  
  ┃58.09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金属线机织物及税号56.05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所列含金属纱线的机织物,用于衣着、装饰及│┃
  
  ┃│类似用途│┃
  
  ┠────┼──────────────────────┼──────────────────┨
  
  ┃58.10 │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刺绣品│经刺绣,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58.11 │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经绗缝制成的被│裁剪、缝纫、绗缝┃
  
  ┃│褥状纺织品│┃
  
  ┠────┼──────────────────────┼──────────────────┨
  
  ┃第59章││┃
  
  ┠────┼──────────────────────┼──────────────────┨
  
  ┃59.01 │用胶或淀粉物质涂布的纺织物,作书籍封面及│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类似用途的;描图布;制成的油画布;作帽里│┃
  
  ┃│的硬衬布及类似硬挺纺织物│┃
  
  ┠────┼──────────────────────┼──────────────────┨
  
  ┃59.02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聚酯或粘胶纤维高强力纱│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制的帘子布│┃
  
  ┠────┼──────────────────────┼──────────────────┨
  
  ┃59.03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但│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 │┃
  ┠────┼──────────────────────┼──────────────────┨
  
  ┃59.04 │列诺伦(亚麻油地毡),不论是否剪切成形;│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以织物为底布经涂布或覆面的铺地制品,不论│┃
  
  ┃│是否剪切成形│┃
  
  ┠────┼──────────────────────┼──────────────────┨
  
  ┃59.05 │糊墙织物│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59.06 │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但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59.07 │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作舞│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台、摄影布景或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
  
  ┠────┼──────────────────────┼──────────────────┨
  
  ┃59.09 │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无│织造或针刺┃
  
  ┃│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
  
  ┠────┼──────────────────────┼──────────────────┨
  
  ┃59.10 │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不论是否│织造或针刺┃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也不论是否用│┃
  
  ┃│金属或其他材料加强│┃
  
  ┠────┼──────────────────────┼──────────────────┨
  
  ┃59.11 │本章注释七所规定的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产品│织造或针刺┃
  
  ┃│及制品│┃
  
  ┠────┼──────────────────────┼──────────────────┨
  
  ┃第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编结┃
  
  ┠────┼──────────────────────┼──────────────────┨
  
  ┃第61章││┃
  
  ┠────┼──────────────────────┼──────────────────┨
  
  ┃61.01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
  
  ┃│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3的 │┃
  
  ┃│货品除外│┃
  
  ┠────┼──────────────────────┼──────────────────┨
  
  ┃61.02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
  
  ┃│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4的 │┃
  
  ┃│货品除外│┃
  
  ┠────┼──────────────────────┼──────────────────┨
  
  ┃61.03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
  
  ┃│除外)│┃
  
  ┠────┼──────────────────────┼──────────────────┨
  
  ┃61.04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
  
  ┃│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
  
  ┠────┼──────────────────────┼──────────────────┨
  
  ┃61.15 │针织或钩编的连裤袜、紧身裤袜、长统袜、短│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袜及其他袜类,包括用以治疗静脉曲张的长统│┃
  
  ┃│袜和无外绱鞋底的鞋类│┃
  
  ┠────┼──────────────────────┼──────────────────┨
  
  ┃61.16 │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
  
  ┃61.17 │其他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
  ┠────┼──────────────────────┼──────────────────┨
  
  ┃第62章││┃
  
  ┠────┼──────────────────────┼──────────────────┨
  
  ┃62.01 │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裁剪,缝纫至成衣┃
  
  ┃│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
  
  ┃│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3的货品除外 │┃
  
  ┠────┼──────────────────────┼──────────────────┨
  
  ┃62.02 │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裁剪,缝纫至成衣┃
  
  ┃│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
  
  ┃│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4的货品除外 │┃
  
  ┠────┼──────────────────────┼──────────────────┨
  
  ┃62.03 │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裁剪,缝纫至成衣┃
  
  ┃│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
  
  ┠────┼──────────────────────┼──────────────────┨
  
  ┃62.04 │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裁剪,缝纫至成衣┃
  
  ┃│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
  
  ┃│裤(游泳服除外)│┃
  
  ┠────┼──────────────────────┼──────────────────┨
  
  ┃62.05 │男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06 │女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07 │男式背心及其他内衣、内裤、三角裤、长睡│裁剪,缝纫至成衣┃
  
  ┃│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62.08 │女式背心及其他内衣、长衬裙、衬裙、三角裤、│裁剪,缝纫至成衣┃
  
  ┃│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62.09 │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10 │用税号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 │裁剪,缝纫至成衣┃
  
  ┃│织物制成的服装│┃
  
  ┠────┼──────────────────────┼──────────────────┨
  
  ┃62.11 │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装│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12 │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钩编的经编结;其它的经裁剪、缝制或针┃
  
  ┃│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织,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2.13 │手帕│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2.14 │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2.15 │领带及领结│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2.16 │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裁剪、缝制┃
  
  ┠────┼──────────────────────┼──────────────────┨
  
  ┃62.17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衣着附件和零件│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63章││┃
  
  ┠────┼──────────────────────┼──────────────────┨
  
  ┃63.01 │毯子及旅行毯│织造┃
  
  ┠────┼──────────────────────┼──────────────────┨
  
  ┃63.02 │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
  
  ┃││分比标准┃
  
  ┠────┼──────────────────────┼──────────────────┨
  
  ┃63.03 │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
  
  ┃││分比标准┃
  
  ┠────┼──────────────────────┼──────────────────┨
  
  ┃63.04 │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号94.04的货品除外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
  
  ┃││分比标准┃
  
  ┠────┼──────────────────────┼──────────────────┨
  
  ┃63.05 │货物包装用袋│编织或织造,裁剪,缝合┃
  
  ┠────┼──────────────────────┼──────────────────┨
  
  ┃*63.06 │天蓬及遮阳蓬;帐篷;风帆;充气褥垫│裁剪,缝制或粘合,装配┃
  
  ┠────┼──────────────────────┼──────────────────┨
  
  ┃63.08 │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否带有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
  
  ┃│布、餐布或类似的纺织物品│┃
  
  ┠────┴──────────────────────┴──────────────────┨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 ┃
  
  ┃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第64章││┃
  
  ┠────┼──────────────────────┼──────────────────┨
  
  ┃64.01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防水鞋靴,其鞋面不是│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用缝、铆、钉、旋、塞或类似方法固定在鞋底上│┃
  
  ┠────┼──────────────────────┼──────────────────┨
  
  ┃64.02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其他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64.03 │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皮革制鞋面│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的鞋靴│┃
  
  ┠────┼──────────────────────┼──────────────────┨
  
  ┃64.04 │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用纺织材料│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制鞋面的鞋靴│┃
  
  ┠────┼──────────────────────┼──────────────────┨
  
  ┃64.05 │其他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第65章││┃
  
  ┠────┼──────────────────────┼──────────────────┨
  
  ┃65.03 │用税号65.01的帽身、帽兜或圆帽片制成的毡呢帽 │热压定型┃
  
  ┃│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
  
  ┃65.04 │编结帽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类,不│裁剪,缝制或编结┃
  
  ┃│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
  
  ┃*65.05 │针织或钩编,或用花边或其它细片状纺织物制成│针织或钩编或缝制┃
  
  ┃│的帽子│┃
  
  ┠────┼──────────────────────┼──────────────────┨
  
  ┃*65.06 │安全帽、橡胶或塑料制帽类│裁料,成型┃
  ┠────┼──────────────────────┼──────────────────┨
  
  ┃第66章││┃
  
  ┠────┼──────────────────────┼──────────────────┨
  
  ┃66.01 │雨伞、阳伞(包括手杖伞、庭园伞及类似的伞)│裁切伞面,装配┃
  
  ┠────┼──────────────────────┼──────────────────┨
  
  ┃第67章││┃
  
  ┠────┼──────────────────────┼──────────────────┨
  
  ┃67.02 │人造花、叶、果实及其零件;用人造花、叶或果│成型,组合┃
  
  ┃│实制成的物品│┃
  
  ┠────┼──────────────────────┼──────────────────┨
  
  ┃*67.04 │假发│编结,缝制或粘结┃
  
  ┠────┴──────────────────────┴──────────────────┨
  
  ┃第十三类 玻璃及其制品 ┃
  
  ┠────┬──────────────────────┬──────────────────┨
  
  ┃第70章││┃
  
  ┠────┼──────────────────────┼──────────────────┨
  
  ┃*70.09 │镶框的玻璃镜,包括后视镜│裁镜片,制框,装配┃
  
  ┠────┼──────────────────────┼──────────────────┨
  
  ┃*70.18 │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切割,琢磨或包镶,镶装┃
  
  ┠────┴──────────────────────┴──────────────────┨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镀贵金 ┃
  
  ┃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
  
  ┃第71章││┃
  
  ┠────┼──────────────────────┼──────────────────┨
  
  ┃*71.13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制模或倒模,镶嵌或成型,抛光,电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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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6 │珍珠及宝石制品│钻孔或切割,琢磨或镶嵌或穿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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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7 │仿制首饰│倒模或切割,胶粘或包镀,抛光┃
  
  ┠────┴──────────────────────┴──────────────────┨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
  
  ┠────┬──────────────────────┬──────────────────┨
  
  ┃第73章││┃
  
  ┠────┼──────────────────────┼──────────────────┨
  
  ┃*73.23 │钢铁制的桌子、炊具及其它家用制品及其零件│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
  
  ┃第82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和餐叉及其│切料或铸造,机械加工,表面处理┃
  
  ┃│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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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3章│贱金属杂项制品│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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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类 机电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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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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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14 │电风扇│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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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
  
  ┃税则号列│货物描述│实质性改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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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
  
  ┠────┬──────────────────────┬──────────────────┨
  
  ┃第3章 ││┃
  
  ┠────┼──────────────────────┼──────────────────┨
  
  ┃*03.03 │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
  
  ┠────┼──────────────────────┼──────────────────┨
  
  ┃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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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6 │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
  
  ┠────┼──────────────────────┼──────────────────┨
  
  ┃*03.07 │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
  
  ┃第5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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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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