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降低部分单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第五条“海关系统制订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订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30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支持扩大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总署决定对现行收取工本费的104种海关业务单证收费管理进行调整。其中,取消收取工本费的60种,合并的21种,保留收费的23种(详见附件),部分收费标准也作了相应降低。凡未列入23种保留收费项目的海关业务单证一律免费提供,不得再收取工本费。 各海关要切实加强出口企业使用海关业务单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严禁乱收费,并据此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海关业务单证工本费“收费许可证”,张榜公布,明码标价,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 ┃序│ 单证册名称 │适用范围│原定标│调整后│ 备注 ┃ ┃号│││准(元 │标准( │┃ ┃│││/本)│元/本)│┃ ┠─┼──────────┼────────┼───┼───┼────┨ ┃1 │(1)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货物│││无碳复写┃ ┃├──────────┼────────┤80│ 60 │,每本100┃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页,加条 ┃ ┃├──────────┼────────┤││形码也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特区运往内地的进│││60元/本 ┃ ┃│关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口货物│││┃ ┃│物报关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特区运自内地的出│││┃ ┃│关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口货物│││┃ ┃│物报关单││││┃ ┃├──────────┼────────┤││┃ ┃│(5)进料加工专用进口 │进料加工专用进口│││┃ ┃│货物报关单│货物│││┃ ┃├──────────┼────────┤││┃ ┃│(6)进料加工专用出口 │进料加工专用出口│││┃ ┃│货物报关单│货物│││┃ ┃├──────────┼────────┤││┃ ┃│(7)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专用进口货物│││┃ ┃├──────────┼────────┤││┃ ┃│(8)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出口货物│││┃ ┃├──────────┼────────┤││┃ ┃│(9)外商投资进口货物 │外商投资进口货物│││┃ ┃│报关单││││┃ ┃├──────────┼────────┤││┃ ┃│(10)外商投资出口货物│外商投资出口货物│││┃ ┃│报关单││││┃ ┃├──────────┼────────┤││┃ ┃│(11)过境货物报关单│过境货物│││┃ ┃├──────────┼────────┤││┃ ┃│(12)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出口退税货物│││┃ ┃│单││││┃ ┃├──────────┼────────┤││┃ ┃│(13)进口转关运输报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单││││┃ ┃├──────────┼────────┤││┃ ┃│(14)出口转关运输报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单││││┃ ┃├──────────┼────────┤││┃ ┃│(15)快件报关单│A,B,C类快件 │││┃ ┠─┼──────────┼────────┼───┼───┼────┨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2元/份│2元/份│无碳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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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三 ┃ ┃│││││联┃ ┠─┼──────────┼────────┼───┼───┼────┨ ┃3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运载海关监管货物│8 │8 │使用50次┃ ┃│载货登记簿│车辆│││┃ ┠─┼──────────┼────────┼───┼───┼────┨ ┃4 │加工贸易核销记录本│加工贸易货物│11.4│10│使用600 ┃ ┃│││││次┃ ┠─┼──────────┼────────┼───┼───┼────┨ ┃5 │来往香港汽车驾驶人员│来往香港汽车驾驶│12│10│使用840 ┃ ┃│专用手册│人员│││次,限深 ┃ ┃│││││圳┃ ┠─┼──────────┼────────┼───┼───┼────┨ ┃6 │进出境汽车驾驶人员专│进出境汽车驾驶人│大连30│10│使用840 ┃ ┃│用手册│员│元,其 ││次┃ ┃│││他海关││┃ ┃│││12元││┃ ┠─┼──────────┼────────┼───┼───┼────┨ ┃7 │外国使领馆进出境公私│外国使领馆│10│10│每本50份┃ ┃│用物品申报单││││,限北京 ┃ ┠─┼──────────┼────────┼───┼───┼────┨ ┃8 │外国使领馆进出境公私│外国使领馆│10│10│每本50份┃ ┃│用物品转让申请书││││,限北京 ┃ ┠─┼──────────┼────────┼───┼───┼────┨ ┃9 │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集中报关货物│5元/份│5元/份│无碳复写┃ ┃│申报单││││┃ ┠─┼──────────┼────────┼───┼───┼────┨ ┃10│加工贸易保税区货物转│保税区转厂加工货│4元/份│4元/份│无碳复写┃ ┃│厂加工申请表│物│││┃ ┗━┷━━━━━━━━━━┷━━━━━━━━┷━━━┷━━━┷━━━━┛ ┏━┯━━━━━━━━━━┯━━━━━━━━┯━━━┯━━━┯━━━━┓ ┃序│ 单证册名称 │适用范围│原定标│收费标│ 备注 ┃ ┃号│││准(元 │准(元 │┃ ┃│││/本)│/本)│┃ ┠─┼──────────┼────────┼───┼───┼────┨ ┃11│出国人员进口免税物品│出国人员进口免税│6 │6 │使用82次┃ ┃│登记证│物品│││┃ ┠─┼──────────┼────────┼───┼───┼────┨ ┃12│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运输工具服务人员│10│10│每本119 ┃ ┃│境携带物品登记证││││页┃ ┠─┼──────────┼────────┼───┼───┼────┨ ┃13│电脑报关员卡│报关员│深圳│150元 │条码卡, ┃ ┃│││300元/│/卡 │IC卡┃ ┃│││卡,其 ││┃ ┃│││他150 ││┃ ┃│││元/卡 ││┃ ┠─┼──────────┼────────┼───┼───┼────┨ ┃14│防伪标签│进出口需收付汇和│3元/个│3元/个│核技术制┃ ┃││退税的企业│││版,激光 ┃ ┃│││││全息防伪┃ ┠─┼──────────┼────────┼───┼───┼────┨ ┃15│边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申│进出境边民│1元/份│1元/份│16开纸┃ ┃│报清单││││┃ ┠─┼──────────┼────────┼───┼───┼────┨ ┃16│货物进出仓帐册│保税仓库、出口监│50│50│使用300 ┃ ┃││管仓库货物│││次┃ ┠─┼──────────┼────────┼───┼───┼────┨ ┃17│来往香港汽车进出境签│来往香港汽车│20│20│使用120 ┃ ┃│证簿││││次,限深 ┃ ┃│││││圳┃ ┠─┼──────────┼────────┼───┼───┼────┨ ┃18│来往澳门汽车进出境签│来往澳门汽车│8 │8 │每本100 ┃ ┃│证簿││││页,限珠 ┃ ┃│││││海┃ ┠─┼──────────┼────────┼───┼───┼────┨ ┃19│转关货物申请表│转关货物│5 │5 │无碳复写┃ ┃│││││,50份/本┃ ┠─┼──────────┼────────┼───┼───┼────┨ ┃20│报关备案证书│报关企业│7 │7 │每本80页┃ ┃│││││,16开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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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纸印刷┃ ┃│││││,烫金封 ┃ ┃│││││皮┃ ┠─┼──────────┼────────┼───┼───┼────┨ ┃21│转关运输手册│转关运输货物│20│20│双胶纸印┃ ┃│││││刷,烫金 ┃ ┃│││││封皮┃ ┠─┼──────────┼────────┼───┼───┼────┨ ┃22│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进料加工进出口货│ 5│5 │每本50份┃ ┃│记手册│物、进口料件、来│││┃ ┃││料加工补偿贸易生│││┃ ┃││产用料│││┃ ┠─┼──────────┼────────┼───┼───┼────┨ ┃23│进出口货物监管登记手│加工装配和中小型│5 │ 5│铜版纸, ┃ ┃│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每本17页┃ ┃││物、外商投资企业│││┃ ┃││履行出口合同所需│││┃ ┃││进口料件加工付出│││┃ ┃││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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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降低部分单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第五条“海关系统制订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订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30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支持扩大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总署决定对现行收取工本费的104种海关业务单证收费管理进行调整。其中,取消收取工本费的60种,合并的21种,保留收费的23种(详见附件),部分收费标准也作了相应降低。凡未列入23种保留收费项目的海关业务单证一律免费提供,不得再收取工本费。 各海关要切实加强出口企业使用海关业务单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严禁乱收费,并据此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海关业务单证工本费“收费许可证”,张榜公布,明码标价,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 ┃序│ 单证册名称 │适用范围│原定标│调整后│ 备注 ┃ ┃号│││准(元 │标准( │┃ ┃│││/本)│元/本)│┃ ┠─┼──────────┼────────┼───┼───┼────┨ ┃1 │(1)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货物│││无碳复写┃ ┃├──────────┼────────┤80│ 60 │,每本100┃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页,加条 ┃ ┃├──────────┼────────┤││形码也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特区运往内地的进│││60元/本 ┃ ┃│关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口货物│││┃ ┃│物报关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特区运自内地的出│││┃ ┃│关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口货物│││┃ ┃│物报关单││││┃ ┃├──────────┼────────┤││┃ ┃│(5)进料加工专用进口 │进料加工专用进口│││┃ ┃│货物报关单│货物│││┃ ┃├──────────┼────────┤││┃ ┃│(6)进料加工专用出口 │进料加工专用出口│││┃ ┃│货物报关单│货物│││┃ ┃├──────────┼────────┤││┃ ┃│(7)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专用进口货物│││┃ ┃├──────────┼────────┤││┃ ┃│(8)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出口货物│││┃ ┃├──────────┼────────┤││┃ ┃│(9)外商投资进口货物 │外商投资进口货物│││┃ ┃│报关单││││┃ ┃├──────────┼────────┤││┃ ┃│(10)外商投资出口货物│外商投资出口货物│││┃ ┃│报关单││││┃ ┃├──────────┼────────┤││┃ ┃│(11)过境货物报关单│过境货物│││┃ ┃├──────────┼────────┤││┃ ┃│(12)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出口退税货物│││┃ ┃│单││││┃ ┃├──────────┼────────┤││┃ ┃│(13)进口转关运输报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单││││┃ ┃├──────────┼────────┤││┃ ┃│(14)出口转关运输报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单││││┃ ┃├──────────┼────────┤││┃ ┃│(15)快件报关单│A,B,C类快件 │││┃ ┠─┼──────────┼────────┼───┼───┼────┨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2元/份│2元/份│无碳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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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降低部分单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署财[1999]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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