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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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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办字〔2012〕117号

发布日期:2012-9-29

执行日期:2012-9-2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有效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降低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监管作用,调动供热单位积极性,强化用户节能意识,扎实有效地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各项工作,为全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2012年采暖期,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要全部启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到2013年底,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要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15%以上。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426万平方米,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用热量计价收费。

(四)到2015年底,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居住建筑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设区市达到50%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热计量改造,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并同步实行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和供热运行状况,抓紧编制和完善供热计量工作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政策措施等内容。各县(市)的供热计量工作规划,报送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的供热计量工作规划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供热单位要按照本地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供热计量实施主体、任务目标、技术路线、改造模式、收费方式等内容,报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尽快组织实施。

(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政策。已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城市,要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两部制热价”统一实行基础热价比例为30%、计量热价比例为70%的收费体系。2012年采暖期选择1至2个小区进行计量收费,2013年采暖期全面实行。价格政策调整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供热成本,进一步核算基础热价和计量热价。将预收费用“多退少不补”政策过渡到“多退少补”政策,真正实现“多用热多缴费、少用热少缴费”。未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县级市和县城,要根据供热计量改革进程及时出台两部制热价及收费办法。

(三)加强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加强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新建项目规划许可前要明确供热计量方式和供热单位。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对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安装施工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工程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四)加强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监管。质监部门要依法组织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质量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加快供热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建设,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产品使用监管,明确供热计量产品的质量要求、售后服务标准,严把产品使用关,凡未经质监部门依法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器具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五)强化供热单位主体责任。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制定供热计量装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收费及维护管理。计量装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维护管理及更换费用纳入供热价格成本。供热单位要参与热计量工程验收工作,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一律不予供热。对通过竣工验收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按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六)加强供热单位服务管理。供热单位要统一设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智能收费等系统,提高供热计量收费服务水平。采暖期前向社会公布供热计量收费有关政策,供热期间随时向用户提供热计量有关情况,采暖期过后要及时清算热费。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系统改造,达到系统节能效果和计量收费条件。

(七)科学选择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各市、县要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从热源到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整个系统实现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政府监管科学化。各地的供热计量产品选型要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节能效果。

(八)加快既有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市、县要加大推进力度,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及供热设施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以宾馆、学校、办公楼为重点,对用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热计量改造。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奖励资金办法和标准,视财力情况将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通过企业自筹、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确保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顺利进行。

(九)全面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新加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筑,第一年可先按照面积计价收费,供热单位要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自第二年起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当年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未开展供热计量收费的县级市和县城,2012年采暖期要选择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小区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政府要明确机构、职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健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细化供热计量改革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创新监管机制。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要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全额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不予拨付中央奖励资金。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滞留、挪用。

(三)强化督导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定期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供热等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列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人居环境奖评比内容,凡是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不到年度规定目标要求的,不得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和人居环境奖。

(四)搞好宣传培训。积极借鉴和推广先进省(市)的改革经验,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供热单位相关人员的供热计量专业技术水平。定期开展多种形式供热计量改革宣传活动,将供热计量价格政策、费用收缴模式、热计量装置使用等情况及时告知广大用户,积极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营造供热计量收费改革良好舆论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字[201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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