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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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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
  
  供热计量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实现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把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调动供热单位的积极性,强化用户节能意识,扎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各项工作。2010年底前,各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2000万平方米以上。2010年采暖期,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米。自2011年起,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各市、县(市)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尽快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成本、经营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及供热计量数据监测制度。
  
  (二)加强新建建筑热计量监管。严格设计、施工阶段管理,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应对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及时查明情况,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加强验收、销售阶段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对新建建筑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供热单位方可入网供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资料,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三)强化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对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发的相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供热计量收费主体责任。新建建筑和进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供热单位要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如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供热单位可不予供热。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购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供热单位要综合考虑热源、热网和用户的系统改造,以满足系统变流量控制调节。
  
  (五)严把供热计量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要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建立热计量设施备案制度。对首次在本省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情况和限制使用产品、淘汰产品及新型产品推广目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
  (六)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市、县(市)要对既有居住建筑基本信息和采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订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供热系统的不同,合理确定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及热计量方式,2010年底前按期完成省下达的改造任务。其中,唐山市600万平方米,石家庄市300万平方米,承德市200万平方米,邢台、邯郸市各150万平方米,保定市120万平方米,沧州、衡水、秦皇岛、廊坊市各100万平方米,张家口市80万平方米。在资金筹措、改造主体、改造方式上要体现多元化,鼓励能源管理公司参与改造。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改造要同步进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奖励资金办法和标准,视财力情况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八)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2009年采暖季,改革示范城市唐山、承德市要分别实现热计量收费1000万平方米和170万平方米,其他设区市要认真开展收费试点,试点面积不得低于30万平方米。2010年采暖季,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达到3000万平方米。其中,唐山市1500万平方米,承德、石家庄市各300万平方米,邢台、邯郸市各150万平方米,秦皇岛、保定、沧州、衡水、廊坊、张家口市各100万平方米。22个县级市和10万人口以上的县城参照设区市做法,全部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和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物价局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市、县(市)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热量表等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量器具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供热计量改革顺利开展。
  
  (二)健全考核机制。把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及建筑节能工作列入“燕赵杯”竞赛检查评比、“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考核及全省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范围。自2010年起,各市政府要建立供热计量改革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凡完不成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任务的,不得申报国家及省级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改革的有关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公众对供热计量改革的支持。积极推广承德、唐山市的改革经验,加强管理技术培训,认真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各项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
  
  供热计量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实现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把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调动供热单位的积极性,强化用户节能意识,扎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各项工作。2010年底前,各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2000万平方米以上。2010年采暖期,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米。自2011年起,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各市、县(市)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尽快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成本、经营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及供热计量数据监测制度。
  
  (二)加强新建建筑热计量监管。严格设计、施工阶段管理,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应对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及时查明情况,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加强验收、销售阶段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对新建建筑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供热单位方可入网供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资料,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三)强化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对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发的相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供热计量收费主体责任。新建建筑和进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供热单位要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如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供热单位可不予供热。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购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供热单位要综合考虑热源、热网和用户的系统改造,以满足系统变流量控制调节。
  
  (五)严把供热计量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要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建立热计量设施备案制度。对首次在本省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情况和限制使用产品、淘汰产品及新型产品推广目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政府
冀政办[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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