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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防污公约》附则 Ⅲ修正案(关于包装形式有害物质鉴别标准的附则 Ⅲ附录的修正案) (第MEPC.257(67)号决议 2014年10月17日通过)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以下称《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审议了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在其第18 届会议上拟定的对《防污公约》附则Ⅲ 的建议修正案, 1 按照《1973 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附则Ⅲ 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1973 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5年9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款被接受后,于2016年3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准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防污公约》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防污公约》的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 附件 《防污公约》附则Ⅲ修正案 (关于包装形式有害物质鉴别标准的附则 Ⅲ附录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 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录 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标准 附录首段由以下文字替代: “就本附则而言,除放射性物质*以外,符合下列任一鉴别标准的物质均为有害物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参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7 章中界定的第7 类。 ** 本标准基于经修订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于附录中使用的缩略语和术语的定义,参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段落。”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防污公约》附则III修正案(关于包装形式有害物质鉴别标准的附则III附录的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