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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解读:效益下滑不得涨工资 2007年06月16日15:32??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央企业即将结束自行安排财务预算的历史。国务院国资委昨天(6月15日)公布了《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要求中央企业今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长期以来,中央企业不但可以留存税后利润,而且可以自主安排投资预算。因此乱投资、乱担保、乱借款的“三乱”现象普遍存在,中航油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办法》则是国资委成立后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建设之一,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隐患。 即将于6月25日起施行的《办法》要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应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办法》要求,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按照国际惯例,资产负债率超过50%即被认为过高。在实施过程中,国资委也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而分别对待。 《办法》明确,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办法》同时要求,企业应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在编制财务预算时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办法》规定,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央企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解读效益下滑不得涨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