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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水利提出明确要求 问:目前,水利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意见》在鼓励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水利改革发展服务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多年来,水利行业和金融机构在重大水利项目和节水灌溉等农田水利建设领域有着良好的合作。新形势下要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水利的各项决策部署,特别是在进一步加大对水利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的信贷资金支持、创新水利融资模式和水利发展战略等方面,仍然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对有关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水利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意见》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完善水利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要求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对重大水利项目、国家水利投资重点区域及水利建设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要求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强和水利、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水利项目储备和安排特点,积极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的优势,积极提供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信贷支持。 同时,《意见》也提出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发挥宏观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建设的政策约束激励机制。 问:除了银行信贷资金外,如何吸引其他社会资金进入水利领域支持水利建设? 答:今后一段时间,水利建设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单纯的财政资金投入难以及时满足庞大的水利建设需求,迫切需要进一步拓展水利投融资渠道。除了财政资金和直接的信贷资金投入以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金融政策的引导,吸引更为庞大的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形成财政投入、金融信贷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支持水利的新局面。 《意见》提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建立和完善中小水利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中小水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水利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增强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融资租赁服务;允许理财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有现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项目;积极稳妥探索水利建设贷款等涉农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探索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水利项目;鼓励政府部门以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示范和带动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建设;继续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促进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良性机制。 财政贴息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利领域 问:《意见》强调要继续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在这一方面,水利部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财政贴息对于水利项目争取银行信贷支持能起到非常重要的杠杆作用,不仅提高了水利项目的信用等级,而且具有较强的资金带动效应。但是,现行财政贴息政策规定,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水利项目仅仅包括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目前水利行业每年所获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较小,远远不能满足大规模开展水利建设的需要。为充分发挥财政贴息对水利项目获得信贷支持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对水利的投入结构,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意见》再次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下一步,水利部将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意见》要求,开展水利建设项目财政贴息研究,并继续积极争取财政贴息资金和政策,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民间资本进入水利建设领域的鼓励和引导作用。记者黄庭满 【1】 【2】 水利部财务司巡视员解读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