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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金字第0935080318号 发布日期:2004-12-2 执行日期:2004-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金字第0935080318号令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二、贷款对象:以符合下列各条件者为限: (一)农会正会员(含同户家属)且为农保被保险人满两年以上,或渔会甲类会员且入会满两年以上,或领有畜牧场登记证之农民。 (二)既有贷款其原用途为农(渔)业产销或生活必需资金。 (三)既有贷款年利率在年息5.5%以上。 (四)目前实际从事农(渔)业。 (五)同意本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既有贷款本息者。 修正「改善财务贷款要点」 台湾当局 农授金字第9350803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