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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证二字第0920000469号 发布日期:2003-2-6 执行日期:2003-2-6 生效日期:1900-1-1 注 1:包括支付每一董事、监察人之车马费、酬劳及支付给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薪资、奖金、特支费及红利总额。若董事兼任经理人员者,其酬劳应分别按其身分揭露。 注 2:系指前栏以外之其它酬劳,如提供汽车、房屋及其它专属个人之支出时,应揭露所提供资产之性质及成本、实际或按公平市价设算之租金及其它给付。 格式十五 劳资关系信息 (一) 现行重要劳资协议及实施情形 1 员工福利措施 2 退休制度 3 其它重要协议 (二) 最近三年度因劳资纠纷所受损失 年度年度年度 ∣∣∣∣∣∣ 1 劳资纠纷状况 2 已发生之损失金额 3 预计未来可能损失金额 4 公司因应措施 第28条 会计师信息证券商应揭露下列有关会计师之信息: 一、公费信息发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揭露会计师公费:(格式二十六之一) (一)给付签证会计师、签证会计师所属事务所及其关系企业之非审计公费占审计公费之比例达四分之一以上或非审计公费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应揭露审计与非审计公费金额及非审计服务内容。 (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且更换年度所支付之审计公费较更换前一年度之审计公费减少者,应揭露审计公费减少金额、比例及原因。 (三)审计公费较前一年度减少达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应揭露审计公费减少金额、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称审计公费系指证券商给付签证会计师有关财务报告查核、核阅、复核、财务预测核阅及税务签证之公费。 二、更换会计师信息证券商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后期间有更换会计师情形者,应揭露左列事项:(格式二十六之二) (一)关于前任会计师者: 1更换会计师之日期及原因,并说明系会计师主动终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证券商主动终止委任或不再继续委任。 2前任会计师最近二年内曾签发无保留意见以外之查核报告书者,其意见及原因。 3证券商与前任会计师间就左列事项有无不同意见: (1)会计原则或实务。 (2)财务报告之揭露。 (3)查核范围或步骤。 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详细说明每一不同意见之性质,及证券商之处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权前任会计师对继任会计师所提有关意见不合情事之询问充分回答)与最后之处理结束。 4如有左列事项,亦应加以揭露: (1)前任会计师曾通知证券商缺乏健全之内部控制制度,致其财务报告无法信赖者。 (2)前任会计师曾通知证券商,无法信赖证券商之声明书或不愿与证券商之财务报告发生任何关联者。 (3)前任会计师曾通知证券商必须扩大查核范围,或资料显示如扩大查核范围可能使以前签发或即将签发之财务报告之可信度受损,唯因更换会计师或其它原因,致该前任会计师未曾扩大查核范围者。 (4)前任会计师曾通知证券商基于所搜集之资料,已签发或即将签发之财务报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损,唯由于更换会计师或其它原因,致该前任会计师并未对此事加以处理者。 (二)关于继任会计师者: 1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会计师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证券商正式委任继任会计师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会计处理方法或适用之会计原则及对其财务报告可能签发之意见,咨询该会计师时,应就其咨询事项及结果加以揭露。 3证券商应就与前任会计师间不同意见之事项,咨询并取得继任会计师对各该事项之书面意见加以揭露。 (三)证券商应就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目所规定事项函送前任会计师,并通知前任会计师如有不同意见时,应于十日内函复。证券商应将前任会计师之复函加以揭露。 第29条 证券商编制期中财务报告,得仅依照第一章至第七章与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三号之规定办理,除本会另有规定者外,并得免编制合并报表。 编制季报时,得免编制股东权益变动表及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对于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之被投资公司,并得免按权益法认列投资损益。 修正「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 台湾当局 台财证二字第9200004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