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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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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


(2009年10月26日 银发[2009]32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财务公司:
  为满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需要,促进电子商业汇票流通,保障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各方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与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的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电子商业汇票配套制度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之日起施行。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贴现业务的处理暂按《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见附件4)执行。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向客户充分说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参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见附件8),除具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规定的内容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可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增加其他内容。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应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制定必要的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票据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要加强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等各项工作,确保电子商业汇票配套制度顺利实行。
  对电子商业汇票配套制度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3.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
  4.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7.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8.××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
  (附件以电子形式只发主抄送单位)

  附件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四条 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五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金融机构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 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确保业务指令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十六条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实施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通过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见附1);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见附2),需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
  (三)金融机构法人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五)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指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同意金融机构加入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一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工程实施完成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并书面通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内部网点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见附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清单”(见附4),通过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金融机构有省级分支机构的,应由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按规定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申请书”(见附5)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清单”(见附6),通过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系统参与者有省级管理机构的,应由系统参与者的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退出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退出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

  第二十五条 系统参与者需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变更申请书”(见附7)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功能模块变更清单”(见附8),通过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系统参与者有省级分支机构的,应由系统参与者的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变更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变更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变更功能模块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退出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功能模块的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照本办法有关建立承接关系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被承接者和承接者属于同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承接申请”(见附9);若被承接者和承接者分属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承接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
  被承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接者。
  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可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

  第二十八条 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
  (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的;
  (四)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其送达书面通知。系统参与者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
  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信息发送业务、信息更新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负责保管所有经系统登记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各类行为申请和回复,并将其存储在系统内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发起方内部系统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向接收方内部系统转发相关信息,以及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向系统参与者主动发送相关信息的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据信息时,只转发本次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转发历史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更新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信息,实时记录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大额支付系统的无户特许参与者,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相关的实时资金清算服务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服务业务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单笔或批量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参与者相关信息查询、广播式公告等信息发布服务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票据行为提供登记查询服务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

  第四章 故障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应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

  第四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发生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一条 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第四十二条 接入点前置机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联机故障,应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如遇接入点发生故障,则接入点在故障恢复后,可以向接入点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补发故障期间的业务报文。

  第四十三条 接入点发生故障后,应按以下规则进行业务核对:
  接入点在故障当天日终前恢复正常,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接入点进行正常日终对账。
  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在系统数据保存期内,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接入点恢复正常当归将故障日业务核对报文下发给接入点,完成故障日的对账处理。
  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超出了系统数据保存期,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重新导入数据的方式,保证金融机构内部系统数据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相符。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出现联机故障时,系统运营者应按规定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在联机故障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接受票款对付业务报文,退回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款对付业务报文。联机恢复正常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票款对付业务。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排除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金融机构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四十六条 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施行。

  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退出、变更)申请书(略)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略)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略)
  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清单(略)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申请书(略)
  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清单(略)
  7.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变更申请书(略)
  8.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功能模块变更清单(略)
  9.承接申请(略)

  附件2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
  (一)出票已登记;
  (二)提示承兑待签收;
  (三)提示承兑已签收;
  (四)提示收票待签收;
  (五)提示收票已签收;
  (六)票据已作废;
  (七)背书待签收;
  (八)背书已签收;
  (九)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十)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一)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二)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三)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十四)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五)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六)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七)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十八)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十九)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二十)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一)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二十二)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二十三)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四)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五)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二十六)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二十七)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八)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九)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三十)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三十一)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三十二)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三十三)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三十四)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三十五)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三十六)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三十七)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三十八)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三十九)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一)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四十二)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三)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四)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五)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四十六)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四十七)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十八)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九)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五十)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五十一)质押待签收;
  (五十二)质押已签收;
  (五十三)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五十四)质押解除待签收;
  (五十五)质押解除已签收;
  (五十六)保证待签收;
  (五十七)提示付款待签收;
  (五十八)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五十九)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票据已结清;
  (六十一)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十二)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六十三)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六十四)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六十五)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六十六)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七)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十八)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有人);
  (六十九)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一)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二)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三)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七十四)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五)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六)央行卖票待签收;
  (七十七)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
  (七十八)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
  (七十九)央行卖票已签收;
  (八十)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五、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1、附2、附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4、附5、附6,票样说明见附7。

  第二章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证业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
  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一、出票信息登记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出票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出票申请信息。出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种类;
  (2)票据金额;
  (3)出票人名称;
  (4)出票人账号;
  (5)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不得转让标记;
  (7)出票人类别;
  (8)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9)承兑人名称;
  (10)承兑人账号;
  (11)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2)收款人名称;
  (13)收款人账号;
  (14)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15)出票日期;
  (16)票据到期日;
  (17)出票人电子签名。
  第(5)项、第(11)项和第(14)项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企业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4)项、第(5)项应填写为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收款人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13)项、第(14)项应填写为收款人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发起方或接收方也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如承兑人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入账号”应填写一个“0”;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承兑人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入账号”应填写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真实账号或在开户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开户银行或开户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出票人还可选择填写“票据信息备注”项和“出票人评级信息”项。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级到期日。
  出票人接入点依据出票人申请信息,组成“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信息登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分配电子票据号码,将出票登记信息入库,登记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对向出票人接入点下发“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入点接收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将票据状态登记为“出票已登记”,并将出票信息登记结果及电子票据号码通知出票人。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通知出票人出票信息登记失败。

 二、出票人提示兑业务的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承兑信息。提示承兑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
  (4)出票人账号;
  (5)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出票人类别;
  (7)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8)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如已获取交易合同和发票,则必须填写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若有多张发票且难以在“发票号码”项中全部注明的,应在“出票人备注”项中补全。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承兑信息,组成“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承兑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承兑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承兑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承兑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承兑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登记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承兑人展示该提示承兑申请报文并通知承兑人回复。
  若因行号、账号、名称或入账信息不符原因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承兑人回复提示承兑的处理。
  1.承兑人回复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可以选择对提示承兑签收或驳回。
  承兑人签收提示承兑申请,应进行真实交易背景审查,并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到期无条件支付承诺;
  (4)承兑人类别;
  (5)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6)承兑人账号;
  (7)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8)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9)回复日期;
  (10)承兑人电子签名;
  (11)“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提示承兑申请的,第(11)项必须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承兑协议编号”项和“承兑人评级信息”项。承兑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和评级到期日。
  承兑人驳回提示承兑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承兑人类别;
  (4)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5)承兑入账号;
  (6)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承兑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驳回提示承兑申请的,第(10)项必须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承兑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承兑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兑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根据承兑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承兑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承兑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如承兑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报文作为承兑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承兑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票人接入点,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承兑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承兑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票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承兑回复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提示承兑已签收”;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出票人接入点将提示承兑回复结果通知出票人。

 三、出票人提示收票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时,可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收票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收票申请信息。提示收票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出票人账号;
  (4)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5)出票人类别;
  (6)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7)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收票信息时,可选择填写“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收票申请信息,组成“提示收票申请报文(003)”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收票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收票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收票申请报文(003)”后,对报文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收票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同时向收款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收款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收款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登记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收款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收款人展示该提示收票申请并通知收款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收款人回复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1.收款人回复提示收票申请的业务处理。
  收款人可以选择对提示收票申请签收或驳回。
  收款人签收提示收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收款人类别;
  (4)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5)收款入账号;
  (6)收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收款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收款人签收提示收票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收款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收款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收款人驳回提示收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4)收款人账号;
  (5)收款人类别;
  (6)收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收款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收款人驳回提示收票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收款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收款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收款人接入点根据收款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收款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收款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收款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根据收款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收款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收款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收款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票人接入点,并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回滚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收款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收款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收款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票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出票人接入点将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票人。
  四、电子商业汇票未用退回的处理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后,收款人对提示收票申请进行回复前,可以对票据状态处于“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的电子商业汇票作未用退回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称撤票)。
  (一)出票人发出撤票申请的处理。
  出票人选择需要办理未用退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撤票申请信息。撤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出票人账号;
  (4)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5)出票人类别;
  (6)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7)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撤票申请信息,组成“撤票申请报文(004)”,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撤票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撤票申请报文(00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撤票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如之前已作出了出票保证、提示承兑、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保证人接入点发送“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收撤票结果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将票据状态更改为“票据已作废”。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出票人接入点将撤票结果通知出票人。
  (四)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接入点接收撤票结果的处理。
  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接入点收到“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后,将票据状态更改为“票据已作废”并通知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

  第三章 转让背书业务处理
  企业之间基于商品交易、债权债务清偿或其他合法事由,可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业务。
  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一)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的业务处理。
  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处于以下状态时,可向被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背书人选择要转让背书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转让背书申请信息。转让背书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转让背书申请日期;
  (4)不得转让标记;
  (5)背书人名称;
  (6)背书人类别;
  (7)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8)背书入账号;
  (9)背书人组织机构代码;
  (10)被背书人名称;
  (11)被背书入账号;
  (12)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13)背书人电子签名。
  背书人在填写转让背书申请信息时,还可选择填写“背书人备注”项。
  背书人接入点根据转让背书申请信息,组成“转让背书申请报文(010)”,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背书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背书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背书人转让背书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背书人接入点发送的“转让背书申请报文(010)”,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转让背书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同时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被背书人接入点接收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被背书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被背书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被背书人展示该转让背书申请并通知被背书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被背书人回复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一)被背书人回复转让背书申请的业务处理。
  被背书人可以选择对转让背书申请签收或驳回。
  被背书人签收转让背书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被背书人类别;
  (4)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5)被背书人账号;
  (6)被背书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被背书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被背书人签收转让背书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被背书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被背书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被背书人驳回转让背书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作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被背书人类别;
  (4)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5)被背书入账号;
  (6)被背书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被背书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被背书人驳回转让背书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被背书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被背书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被背书人接入点根据被背书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被背书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被背书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被背书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被背书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被背书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转让背书已签收”;被背书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让背书申请回复的处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被背书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背书人接入点,并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被背书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被背书人签收,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转让背书已签收”;若被背书人驳回,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回滚票据状态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背书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背书人接入点接收转让背书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背书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
  若背书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转让背书已签收”;若背书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
  背书人接入点将转让背书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背书人。

  第四章 贴现业务处理
  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则:
  贴出人必须为企业,贴入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
  贴现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贴现业务的处理
  (一)贴出人发出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出人发出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企业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出票人选择要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贴现申请信息。贴现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贴现种类;
  (4)贴现申请日期;
  (5)贴现利率;
  (6)贴现实付金额;
  (7)不得转让标记;
  (8)线上清算标记;
  (9)贴现资金入账行号、账号;
  (10)贴出人类别;
  (11)贴出人名称;
  (12)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13)贴出人电子签名;
  (14)贴出人账号;
  (15)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6)贴入人名称;
  (17)贴入人账号;
  (18)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其中第(9)项贴现资金入账行号和账号必须为贴出人真实有效的开户银行行号和对应的账号,贴出人真实有效的开户银行行号可为第(15)项“贴出人开户行行号”或第(18)项“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若第(9)项和第(18)项开户行行号一致,则不能选择线上清算方式。
  贴现申请时,贴出人还需填写交易合同编号和发票号码。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若有多张发票且难以在“发票号码”项中全部注明的,应在“贴出人备注”项中补全。
  若贴现种类为回购式贴现,贴现申请信息还包括:
  (1)贴现赎回开放日;
  (2)贴现赎回截止日;
  (3)贴现赎回利率;
  (4)贴现赎回金额。
  其中第(1)、第(2)项为必填项,第(3)、第(4)项为选填项。
  贴出人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贴出人备注”项。
  各个日期的关系为:贴现申请日<贴现赎回开放日≤贴现赎回截止日<票据到期日。贴现赎回开放日至贴现赎回截止日为贴现赎回开放期。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贴出人的贴现申请,组成“贴现申请报文(01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贴出人接入点收到贴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出人贴现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贴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贴现申请报文(01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贴现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待签收”。同时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贴入人接入点接收贴现申请的处理。
  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根据报文中的贴入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贴入人展示该贴现申请并通知贴入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贴入人回复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入人回复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贴入人可以选择对贴现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贴入人签收该贴现申请,应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贴现回复日期;
  (4)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贴入人类别;
  (6)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贴入人电子签名;
  (8)贴入人账号;
  (9)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签收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可以选择填写“贴现协议编号”和“回复人备注”项。
  若贴入人驳回该贴现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贴现回复日期;
  (4)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贴入人类别;
  (6)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贴入人电子签名;
  (8)贴入人账号;
  (9)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驳回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可以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贴入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贴入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贴入人。
  (1)贴入人签收贴现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贴入人驳回贴现申请的: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入人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并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贴出人接入点,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贴现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和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贴入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如果为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和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 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六)贴出人接入点接收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贴出人。
  1.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3.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买断式贴现待签收”或“回购式贴现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贴现申请,贴入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贴现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贴出人和贴入人。

 二、回购式贴现赎回业务的处理
  回购式贴现在赎回开放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和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原贴出人接入点和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收到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通知原贴出人和原贴入人。
  (一)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入人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可对处于“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状态的电子商业汇票发起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
  原贴入人选择要求原贴出人赎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贴现赎回申请日期;
  (4)贴现赎回利率;
  (5)贴现赎回实付金额;
  (6)不得转让标记;
  (7)线上清算标记;
  (8)原贴入人电子签名;
  (9)原贴入人账号;
  (10)原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1)原贴入人类别;
  (12)原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原贴入人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原贴入人备注”项。
  原贴入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原贴入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原贴入人备注”项中填写其资金入账信息,包括原贴入人开户行行号、原贴入人账号和原贴入人联系电话。
  在回购式贴现赎回、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再贴现、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中,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作为收款方,其填写的资金入账信息应遵循以下规则:
  入账行行号和账号必须以“#”开始,以“#”结束,入账行行号和账号之间以“@”分割,以半角方式填写。备注字段中不得出现用做其他用途的“#”符号。例如入账行行号为“102100012345”,账号为“1234567890”,联系电话为“58881234”,则在备注中填写“#102100012345@1234567890#电话58881234”,其中“#102100012345@1234567890#”以半角方式填写。
  若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未按上述要求填写入账信息,则付款方可以不受理该票据业务申请。
  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原贴入人的申请,组成“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原贴入人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同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原贴出人接入点接收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根据报文中的原贴出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原贴出人展示该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并通知原贴出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对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原贴出人签收该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原贴出人类别;
  (6)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原贴出人账号;
  (9)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签收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原贴出人驳回该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原贴出人类别;
  (6)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原贴出人账号;
  (9)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驳回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原贴出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原贴出人。
  (1)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原贴出人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进行检查。
  1.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入人开户行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原贴出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入人开户行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原贴入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六)原贴入人接入点接收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原贴入人。
  1.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原贴出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贴现赎回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八)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的处理。
  回购式贴现在赎回截止日的下一系统工作日日初,若票据状态仍处于“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回购式贴现已签收”或“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第五章 转贴现业务处理
  转贴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贴出人和贴入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
  转贴现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转贴现业务的处理
  (一)贴出人发出转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出人发出转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金融机构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
  (1)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2)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3)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4)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5)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7)质押解除已签收;
  (8)央行卖票已签收。
  金融机构选择要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转贴现申请信息。转贴现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转贴现种类;
  (4)转贴现申请日期;
  (5)转贴现利率;
  (6)转贴现实付金额;
  (7)不得转让标记;
  (8)线上清算标记;
  (9)贴出人类别;
  (10)贴出人名称;
  (11)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12)贴出人电子签名;
  (13)贴出人账号;
  (14)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5)贴入人名称;
  (16)贴入人账号;
  (17)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若转贴现种类为回购式转贴现,转贴现申请信息还应包括:
  (1)转贴现赎回开放日;
  (2)转贴现赎回截止日;
  (3)转贴现赎回利率;
  (4)转贴现赎回金额。
  其中第(1)项、第(2)项为必填项,第(3)项、第(4)项为选填项。
  贴出人可选择填写“批次号”、“贴出人备注”项。
  贴出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贴出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贴出人备注”项中填写其资金入账信息,包括贴出人开户行行号、贴出人账号和贴出人联系电话。
  各个日期的关系为:转贴现申请日<转贴现赎回开放日≤转贴现赎回截止日<票据到期日。转贴现赎回开放日至转贴现赎回截止日为转贴现赎回开放期。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贴出人的转贴现申请,组成“转贴现申请报文(013)”,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出人转贴现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贴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转贴现申请报文(013)”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转贴现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同时,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贴入人接入点接收转贴现申请的处理。
  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根据报文中的贴入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贴入人展示该转贴现申请并通知贴入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
  (四)贴入人回复转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入人回复转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贴入人可以选择对转贴现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贴入人签收该转贴现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转贴现回复日期;
  (4)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贴入人类别;
  (6)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贴入人电子签名;
  (8)贴入人账号;
  (9)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签收转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贴入人驳回该转贴现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转贴现回复日期;
  (4)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贴入人类别;
  (6)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贴入人电子签名;
  (8)贴入人账号;
  (9)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驳回转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贴入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贴入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贴入人。
  (1)贴入人签收转贴现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贴入人驳回转贴现申请的: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入人转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并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贴出人接入点,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转贴现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转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和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贴入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如果为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和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 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转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六)贴出人接入点接收转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贴出人。
  1.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3.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或“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转贴现申请,贴入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贴现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贴出人和贴入人。

 二、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处理
  回购式转贴现在赎回开放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和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原贴出人接入点和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收到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通知原贴出人和原贴入人。
  (一)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入人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可对处于“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状态的电子商业汇票发起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
  原贴入人选择要求原贴出人赎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转贴现赎回申请日期;
  (4)转贴现赎回利率;
  (5)转贴现赎回实付金额;
  (6)不得转让标记;
  (7)线上清算标记;
  (8)原贴入人电子签名;
  (9)原贴入人账号;
  (10)原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1)原贴入人类别;
  (12)原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原贴入人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原贴入人备注”项。
  原贴入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原贴入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原贴入人备注”项中填写其资金入账信息,包括原贴入人开户行行号、原贴入人账号和原贴入人联系电话。
  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原贴入人的申请,组成“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襄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原贴入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同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原贴出人接入点接收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根据报文中的原贴出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原贴出人展示该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并通知原贴出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对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原贴出人签收该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转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原贴出人类别;
  (6)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原贴出人账号;
  (9)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签收转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原贴出人驳回该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转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原贴出人类别;
  (6)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原贴出人账号;
  (9)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驳回转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原贴出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原贴出人。
  (1)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转贴现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转贴现申请的: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原贴出人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并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进行检查。
  1.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入人开户行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原贴出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入人开户行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入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原贴入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六)原贴入人接入点接收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原贴入人。
  1.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原贴出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八)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的处理。
  回购式转贴现在赎回截止日的下一系统工作日日初,若票据状态仍处于“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或“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第六章 再贴现业务处理
  再贴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贴出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贴入人必须为中国人民银行。
  再贴现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再贴现业务的处理
  (一)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金融机构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1)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2)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3)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4)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5)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7)质押解除已签收;
  (8)央行卖票已签收。
  金融机构选择要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再贴现申请信息。再贴现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再贴现种类;
  (4)再贴现申请日期;
  (5)再贴现利率;
  (6)再贴现实付金额;
  (7)不得转让标记;
  (8)线上清算标记;
  (9)贴出人类别;
  (10)贴出人名称;
  (11)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12)贴出人电子签名;
  (13)贴出人账号;
  (14)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5)贴入人名称;
  (16)贴入人账号;
  (17)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若再贴现种类为回购式再贴现,再贴现申请信息还包括:
  (1)再贴现赎回开放日;
  (2)再贴现赎回截止日;
  (3)再贴现赎回利率;
  (4)再贴现赎回金额。
  其中第(1)项、第(2)项为必填项,第(3)项、第(4)项为选填项。
  各个日期的关系为:回购式再贴现申请日期<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票据到期日;买断式再贴现申请日期<票据到期日。
  贴出人可选择填写“批次号”、“贴出人备注”项。
  贴出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贴出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贴出人备注”项中填写其资金入账信息,包括贴出人开户行行号、贴出人账号和贴出人联系电话。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贴出人的再贴现申请,组成“再贴现申请报文(01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出人再贴现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再贴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再贴现申请报文(015)”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再贴现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同时,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接收再贴现申请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对再贴现申请进行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贴入人回复再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入人回复再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贴入人可以选择对再贴现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贴入人签收该再贴现申请,应自行填写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再贴现回复日期;
  (4)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贴入人类别;
  (6)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贴入人电子签名;
  (8)贴入人账号;
  (9)贴入人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签收再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贴入人驳回该再贴现申请,应自行填写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再贴现回复日期;
  (4)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贴入人类别;
  (6)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贴入人电子签名;
  (8)贴入人账号;
  (9)贴入人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驳回再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贴入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贴入人。
  (1)贴入人签收再贴现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修改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贴入人驳回再贴现申请的: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入人再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再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贴出人接入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再贴现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再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分别发送“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贴入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如果为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和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再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六)贴出人接入点接收再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贴出人。
  1.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3.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若贝占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或“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再贴现申请,贴入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再贴现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贴出人和贴入人。

 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处理
  回购式再贴现在赎回开放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向原贴出人接人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原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收到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通知原贴出人和原贴入人。
  (一)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入人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可对处于“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状态的电子商业汇票发起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
  原贴入人选择要求原贴出人赎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再贴现赎回申请日期;
  (4)再贴现赎回利率;
  (5)再贴现赎回实付金额;
  (6)不得转让标记;
  (7)原贴入人电子签名;
  (8)原贴入人账号;
  (9)原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原贴入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原贴入人备注”项。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原贴入人的申请,组成“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6)”,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进行相应处理。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的“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6)”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原贴出人接入点接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根据报文中的原贴出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原贴出人展示该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并通知原贴出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对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原贴出人签收该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再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原贴出人类别;
  (6)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原贴出人账号;
  (9)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签收再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原贴出人驳回该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再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原贴出人类别;
  (6)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原贴出人账号;
  (9)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驳回再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原贴出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原贴出人。
  (1)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原贴出人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进行检查。
  1.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原贴出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 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六)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接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原贴入人。
  1.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原贴出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八)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的处理。
  回购式再贴现在赎回截止日的下一系统工作日日初,若票据状态仍处于“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或“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第七章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业务处理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应遵守以下规则:
  ·卖出人必须为中国人民银行;买入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央行卖出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
  (一)央行发出商业汇票卖出申请的处理。
  1.央行发出商业汇票卖出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央行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金融机构卖出商业汇票。
  (1)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2)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3)质押解除已签收。
  央行选择要卖出的电子商业汇票,自行填写卖出商业汇票申请信息。卖出商业汇票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申请日期;
  (4)利率;
  (5)实付金额;
  (6)不得转让标记;
  (7)线上清算标记;
  (8)卖出人类别;
  (9)卖出人名称;
  (10)卖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11)卖出人电子签名;
  (12)卖出入账号;
  (13)卖出人开户行行号;
  (14)买入人名称;
  (15)买入入账号;
  (16)买入人开户行行号。
  卖出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卖出人备注”项。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商业汇票卖出申请信息,组成“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报文(02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进行相应处理。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的“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报文(025)”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卖出商业汇票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待签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买入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买入人接入点接收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处理。
  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根据报文中的买入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买入人展示该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并通知买入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待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买入人回复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处理。
  1.买入人回复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业务处理。
  买入人可以选择对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买入人签收该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回复日期;
  (4)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买入人类别;
  (6)买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买入人电子签名;
  (8)买入人账号;
  (9)买入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买入人签收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买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买入人驳回该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回复日期;
  (4)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买入人类别;
  (6)买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买入人电子签名;
  (8)买入人账号;
  (9)买入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买入人驳回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买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买入人接入点根据买入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买入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买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买入人。
  (1)买入人签收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买入人驳回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
  买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买入人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买入人接入点发送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并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买入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和买入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买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买入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买入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和买入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买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
  (六)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接收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卖出人。
  1.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
  2.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
  3.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仍处于“央行卖票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买入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买入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卖出人和买入人。

  第八章 质押业务处理
  质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各类业务主体均可作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质押申请日期≤质押解除日期<票据到期日;
  ·票据上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质押的处理
  (一)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的处理。
  1.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票据在以下状态时持票人可对该票据发起质押申请: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5)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6)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8)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9)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1)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2)质押解除已签收;
  (13)央行卖票已签收。
  出质人选择需办理质押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申请信息。质押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出质人名称;
  (4)出质人账号;
  (5)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6)出质人类别;
  (7)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8)质权人名称;
  (9)质权入账号;
  (10)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11)质押申请日期;
  (12)出质人电子签名。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质人备注”项。
  出质人接入点依据质押申请信息,组成“质押申请报文(018)”,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质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出质人质押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质人接入点发送的“质押申请报文(018)”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质押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同时向质权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若检查失败,则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质权人接入点接收质押申请的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质权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质权人展示该质押申请并通知质权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的处理。
  1.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可以选择对质押申请签收或驳回。
  质权人签收质押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申请回复信息。质押申请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质权入账号;
  (4)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质权人类别;
  (6)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7)回复日期;
  (8)质权人电子签名;
  (9)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签收质押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质权人驳回质押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质权入账号;
  (4)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质权人类别;
  (6)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7)回复日期;
  (8)质权人电子签名;
  (9)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驳回质押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质权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质权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质权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质权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质权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若质权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作为内部质押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质人接入点,并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质权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若质权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质人接入点接收质押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已签收”;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出质人接入点将质押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二、质押解除的处理
  票据质押背书后,自出质日至到期日前一天,质权人可向出质人发起质押解除业务申请。
  (一)质权人发出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1.质权人发出质押解除申请的业务处理。
  票据在“质押已签收”状态时可对该票据发起质押解除申请。
  质权人选择需办理质押解除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解除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质权入账号;
  (4)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6)质权人类别;
  (7)质押解除申请日期;
  (8)质权人电子签名。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质权人备注”项。
  质权人接入点依据质押解除申请信息,组成“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质权人质押解除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送的“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质押解除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同时向出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失败的,则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出质人接入点接收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出质人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出质人展示该质押解除申请并通知出质人回复。
  (四)出质人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1.出质人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选择对质押解除申请签收或驳回。
  出质人签收质押解除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解除申请回复信息。质押解除申请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出质人账号;
  (4)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5)出质人类别;
  (6)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7)回复日期;
  (8)出质人电子签名;
  (9)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签收质押解除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出质人账号;
  (4)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5)出质人类别;
  (6)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7)回复日期;
  (8)出质人电子签名;
  (9)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出质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出质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出质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出质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已签收”;出质人回复为“驳回”的,则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若出质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作为内部质押解除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质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出质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已签收”;若出质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质权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质权人接入点接收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解除已签收”;若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
  质权人接入点将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质权人。
  (七)质押解除未完成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在票据到期日前,如质权人未发出质押解除申请、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或出质人未回复质押解除申请,即票据状态处于“质押已签收”、“质押解除待签收”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如下处理。
  票据到期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更改为“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并向出质人接入点和质权人接入点分别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到期日后(含到期日),质权人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相关业务处理详见“提示付款业务处理”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出质人接入点和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并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第九章 保证业务处理
  保证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则:
  ·除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为保证人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可为各类业务主体;
  ·保证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出票阶段出票人发起的保证申请、承兑人发起的保证申请和流转阶段背书人发起的保证申请,不同阶段的保证业务流程一致;
  ·同一被保证人可有多个保证人,但被保证人不能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时向多个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同一被保证人只有在收到保证申请回复或撤销保证请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

 一、保证业务的处理
  (一)被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的处理。
  1.被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的业务处理。
  被保证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处于以下状态时,可以向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
  (1)出票已登记;
  (2)提示承兑已签收;
  (3)提示收票已签收;
  (4)转让背书已签收;
  (5)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6)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7)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8)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9)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10)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1)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2)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3)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4)央行卖票已签收;
  (15)质押解除已签收。
  被保证人选择需要保证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保证申请信息。保证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保证申请日期;
  (4)被保证人类别;
  (5)被保证人名称;
  (6)被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7)被保证入账号;
  (8)被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
  (9)保证人名称;
  (10)保证入账号;
  (11)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12)被保证人电子签名。
  被保证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被保证人备注”项。
  被保证人接入点根据保证申请信息,组成“保证申请报文(017)”,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被保证人接入点收到保证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被保证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被保证人保证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保证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被保证人接入点发送的“保证申请报文(017)”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保证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同时向保证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被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被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保证人接入点接收保证申请的处理。
  保证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保证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保证人展示该保证申请并通知保证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保证人回复保证申请的处理。
  1.保证人回复保证申请的业务处理。
  保证人可以选择对保证申请签收或驳回。
  保证人签收保证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保证人类别;
  (4)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5)保证入账号;
  (6)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保证人地址;
  (10)保证人电子签名;
  (11)“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签收保证申请的,第(11)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保证人驳回保证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保证人类别;
  (4)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5)保证入账号;
  (6)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保证人地址;
  (10)保证人电子签名;
  (11)“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驳回保证申请的,第(11)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保证人接入点根据保证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保证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保证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保证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不论保证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保证人接入点都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如保证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报文作为保证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保证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保证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被保证人接入点,并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保证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不论保证人签收或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都回滚票据状态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保证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如果为承兑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被保证人接入点接收保证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被保证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回滚票据状态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
  若被保证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回滚票据状态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
  被保证人接入点将保证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被保证人。
  (七)出票人接入点接收“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的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接收“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后,通知出票人并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第十章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应遵循以下规则: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持票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按照逾期提示付款进行处理,可在票据到期日后两年内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则承兑人签收时大额支付系统必须为日间处理状态;
  ·持票人可与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接入行、接入财务司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并代理签章。
  ·持票人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不得无理拒付。
  法定拒付理由为:
  ◆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说明合理理由;
  ◆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票据未到期;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入账户余额不足。

 一、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一)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的处理。
  1.持票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业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且票据在以下状态时,持票人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质押解除已签收;
  (13)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5)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6)央行卖票已签收。
  持票人选择要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付款信息。提示付款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提示付款申请日期;
  (4)提示付款金额;
  (5)线上清算标记;
  (6)提示付款人类别;
  (7)提示付款人名称;
  (8)提示付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9)提示付款人电子签名;
  (10)提示付款入账号;
  (11)提示付款人开户行行号;
  (12)“开户金融机构代理申请签章”的代理申请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申请标识。
  持票人自己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则第(12)项必须填写“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申请标识且第(9)项填写持票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则第(12)项必须填写“开户金融机构代理申请签章”的代理申请标识且第(9)项填写“0”。
  持票人还可选择填写“提示付款人备注”项。若持票人或承兑人的接入点中有一方为接入财务公司,则不得选择线上清算方式。
  持票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持票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填写其提示付款资金入账信息,包括持票人开户行行号、持票入账号和持票人联系电话。
  持票人接入点根据持票人的申请,组成“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0)”,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付款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持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持票人提示付款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持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0)”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提示付款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同时向持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持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根据报文中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承兑人展示该提示付款申请并通知承兑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四)承兑人回复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1.承兑人回复提示付款申请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可以选择对提示付款申请签收或驳回。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付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①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扣划承兑入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若为线下清算方式,还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付款项至持票人票面记载的或在“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注明的行号和账号。
  ②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若承兑人签收提示付款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提示付款回复日期;
  (4)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承兑人类别;
  (6)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7)承兑人电子签名;
  (8)承兑人账号;
  (9)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提示付款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可选择“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线下清算方式提示付款的,还须在签收当日将票款划至持票人或按约定支付票款。商业承兑汇票票款的划转由承兑人自行划付,金融机构不负责划付票款。
  若承兑人驳回提示付款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提示付款回复日期;
  (4)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拒付理由代码;
  (6)承兑人类别;
  (7)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8)承兑人电子签名;
  (9)承兑人账号;
  (10)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1)“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若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回复,则第(11)项必须选择“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可选择“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如果第(5)项拒付理由代码为“DC09(其他)”,则还应填写拒付备注信息。
  承兑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线上资金清算的,若承兑人签收,接入行判断客户资金余额,足额支付的扣收客户款项,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不足额支付的拒绝客户签收申请,不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回复报文,并通知客户。
  承兑人驳回线上资金清算方式的提示付款申请以及承兑人签收或驳回线下资金清算方式的提示付款申请,承兑人接入点根据承兑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承兑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承兑人:
  (1)承兑人签收提示付款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弇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若票据类型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冲回扣收的款项。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若票据类型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冲回扣收的款项。
  ②线下清算。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承兑人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承兑人提示付款申请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付款申请回复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提示付款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提示付款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持票人开户行和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持票人接入点和承兑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承兑人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持票人开户行和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提示付款申请前的状态,并向持票人接入点和承兑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承兑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提示付款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持票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持票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根据提示付款申请和回复的日期分四种情况进行修改:
  ①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到期日前,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②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③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逾提示付款期后,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未发起过提示付款申请,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④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逾提示付款期后,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曾发起过提示付款申请,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六)持票人接入点接收提示付款申请回复的处理。
  持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持票人。
  1.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票据状态根据提示付款申请和回复的日期分四种情况进行修改:
  (1)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到期日前,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2)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3)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逾提示付款期后,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未发起过提示付款申请,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4)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逾提示付款期后,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曾发起过提示付款申请,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2.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提示付款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一)持票人发起逾期提示付款的处理。
  1.持票人发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业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已逾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票据在以下状态时,持票人可向承兑人逾期提示付款: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质押解除已签收;
  (13)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已签收;
  (15)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6)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7)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18)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9)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税人及其保证人)。
  持票人选择要逾期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付款信息。逾期提示付款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日期;
  (4)逾期提示付款金额;
  (5)线上清算标记;
  (6)逾期提示付款人类别;
  (7)逾期提示付款人名称;
  (8)逾期提示付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9)逾期提示付款人电子签名;
  (10)逾期提示付款入账号;
  (11)逾期提示付款人开户行行号;
  (12)逾期原因说明;
  (13)“开户金融机构代理申请签章”的代理申请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申请标识。
  持票人自己发起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则第(13)项必须填写“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申请标识且第(9)项填写持票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则第(13)项必须填写“开户金融机构代理申请签章”的代理申请标识且第(9)项填写“0”。
  持票人还可选择填写“逾期提示付款人备注”项。若持票人或承兑人的接入点中有一方为接入财务公司,则不得选择线上清算方式。
  持票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持票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逾期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填写其提示付款资金入账信息,包括持票人开户行行号、持票入账号和持票人联系电话。
  持票人接入点根据持票人的申请,组成“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持票人接入点收到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持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持票人接入点发送的“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逾期提示付款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同时向持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持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根据报文中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承兑人展示该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并通知承兑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四)承兑人回复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1.承兑人回复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可以选择对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签收或驳回。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不得拒绝受理,承兑人应在收到逾期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收到逾期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①承兑入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扣划承兑入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若为线下清算方式,还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付款项至持票人票面记载的或在“逾期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注明的行号和账号。
  ②承兑入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若承兑人签收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逾期提示付款回复日期;
  (4)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承兑人类别;
  (6)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7)承兑人电子签名;
  (8)承兑入账号;
  (9)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若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回复,则第(10)项必须选择“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可选择“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线下清算方式逾期提示付款的,还须在签收当日将票款划至持票人或按约定支付票款。商业承兑汇票票款的划转由承兑人自行划付,金融机构不负责划付票款。
  承兑人驳回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逾期提示付款回复日期;
  (4)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拒付理由代码;
  (6)承兑人类别;
  (7)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8)承兑人电子签名;
  (9)承兑入账号;
  (10)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1)“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若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回复,则第(11)项必须选择“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可选择“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如果第(5)项拒付理由代码为“DC09(其他)”,则还应填写拒付备注信息。
  承兑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线上资金清算的,若承兑人签收,接入行判断客户资金余额,足额支付的扣收客户款项,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不足额支付的拒绝客户签收申请,不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回复报文,并通知客户。
  承兑人驳回线上资金清算方式的逾期提示付款申请以及承兑人签收或驳回线下资金清算方式的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承兑人接入点根据承兑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承兑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承兑人:
  (1)承兑人签收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承兑人驳回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承兑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回复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持票人开户行和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持票人接入点和承兑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承兑人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 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持票人开户行和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 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前的状态,并向持票人接入点和承兑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持票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持票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根据之前提示付款及被拒付情况分两种情况修改:
  ①如果提示付款期内曾发起过提示付款或在提示付款期内曾被拒付,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②在其他情况下,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持票人接入点接收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回复的处理。
  持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持票人。
  1.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票据状态根据之前提示付款及被拒付情况分两种情况修改:
  (1)如果提示付款期内曾发起过提示付款或在提示付款期内曾被拒付,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2)在其他情况下,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2.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第十一章 追索业务处理
  根据追索原因,追索包括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除追索清偿和非拒付追索的拒付证明需要线下处理外,其余流程全部通过线上处理。追索包括追索通知和同意清偿两个业务子流程。
  追索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则:
  ·为同一票据债务人担保的多个保证人之间不得追索;
  ·质权人不能被追索;
  ·追索流程完成后,清偿人可以发起再追索,再追索业务流程同追索业务流程。
  当票据在以下状态时可发起再追索通知:
  ◆拒付追索待清偿: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一、追索通知业务的处理
  追索人可以向多个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但只能依次一对一发起。
  若为非拒付追索,追索人还需线下向被追索人提供非拒付追索的相关证明。
  当票据在以下状态时可发起追索通知。
  拒付追索: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拒付追索待清偿;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非拒付追索:
  ◆提示收票已签收;
  ◆转让背书已签收;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质押已签收;
  ◆质押解除已签收;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央行卖票已签收;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一)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的处理。
  1.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的业务处理。
  追索人选择要追索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追索通知信息。追索通知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追索类型;
  (4)追索通知日期;
  (5)追索金额;
  (6)追索人类别;
  (7)追索人组织机构代码;
  (8)追索人名称;
  (9)追索人电子签名;
  (10)追索人账号;
  (11)追索人开户行行号;
  (12)被追索人名称;
  (13)被追索人组织机构代码;
  (14)被追索人账号;
  (15)被追索人开户行行号。
  如果追索类型为非拒付追索,则需要填写“追索理由代码”。
  追索人还可以选择填写“追索通知备注”项。
  追索人接入点根据追索人的追索通知信息,组成“追索通知报文(02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追索人接入点收到追索通知确认的业务处理。
  追索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追索人追索通知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追索通知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追索人接入点发送的“追索通知报文(02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追索通知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同时,向追索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被追索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向追索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被追索人接入点接收追索通知的处理。
  被追索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根据报文中的被追索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被追索人展示该追索通知并通知被追索人,同时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

 二、追索同意清偿业务处理
  (一)被追索人发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处理。
  1.被追索人发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业务处理。
  被追索人收到追索通知后,选择要清偿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信息。追索同意清偿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同意清偿日期;
  (4)同意清偿金额;
  (5)同意清偿人类别;
  (6)同意清偿人组织机构代码;
  (7)同意清偿人名称;
  (8)同意清偿人电子签名;
  (9)同意清偿人账号;
  (10)同意清偿人开户行行号。
  同意清偿人可选择填写“追索同意清偿备注”项。
  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根据同意清偿人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组成“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追索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同意清偿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处理结果。
  若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若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同意清偿人接入点发送“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同时,向追索人接入点转发“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向同意清偿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同意清偿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追索人接入点接收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处理。
  追索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根据报文中原追索通知报文标识号获取追索人的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追索人展示该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并通知追索人作追索同意清偿回复。
  (四)追索人回复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处理。
  1.追索人发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回复的业务处理。
  追索人可以选择对追索同意清偿申请进行签收或驳回。
  若追索人签收该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追索人类别;
  (4)追索人开户行行号;
  (5)追索人账号;
  (6)追索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签收”的清偿确认回复标记;
  (8)清偿确认回复日期;
  (9)追索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追索人签收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追索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追索人驳回该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驳回信息。驳回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追索人类别;
  (4)追索人开户行行号;
  (5)追索人账号;
  (6)追索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驳回”的清偿确认回复标记;
  (8)清偿确认回复日期;
  (9)追索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追索人驳回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追索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追索人接入点根据追索人的回复信息,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追索人接入点收到追索同意清偿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追索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追索人追索同意清偿回复信息处理结果。
  (1)若追索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追索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
  追索人回复为“签收”的:
  在追索同意清偿人为非承兑人且非出票人的情况下,若是拒付追索的,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若是非拒付追索的,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在追索同意清偿人为承兑人或出票人的情况下,则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追索人回复为“驳回”的:
  则票据状态回滚至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前的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2)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追索同意清偿回复的处理。
  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追索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追索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的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
  1.若追索人签收,则根据同意清偿人的身份,修改票据状态。在追索同意清偿人为非承兑人且非出票人情况下,若是拒付追索的,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若是非拒付追索的,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在追索同意清偿人为承兑人或出票人的情况下,则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追索同意清偿人接入点转发,同时向追索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其他被追索人接入点发送“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14)”。
  2.若追索人驳回,则票据状态回滚至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前的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并将“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追索同意清偿人接入点转发,同时向追索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追索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根据追索词意清偿人的身份修改票据状态,并将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同意清偿人。
  1.追索同意清偿人为非承兑人且非出票人的,如果是拒付追索,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如果是非拒付追索,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2.追索同意清偿人为承兑人或出票人的,则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若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追索同意清偿前的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第十二章 票据行为撤销的处理
  原票据行为发起人可对自己发起的且未被行为接收方回复的票据行为进行撤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不得撤销。可以发起撤销的票据行为包括:提示承兑、提示收票、转让背书、贴现、回购式贴现赎回、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再贴现、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央行卖出商业汇票、质押、质押解除、保证、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通知、同意清偿。
  在票据处于以下状态时,可以发起“通用撤销报文(032)”:
  ◆提示承兑待签收;
  ◆提示收票待签收;
  ◆转让背书待签收;
  ◆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质押待签收;
  ◆质押解除待签收;
  ◆保证待签收
  ◆提示付款待签收;
  ◆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拒付追索待清偿;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央行卖票待签收。
  除票据状态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时票据行为撤销的流程不同外,其余票据状态下的业务撤销流程一致。

 一、票据行为撤销的处理
  (一)原票据行为人发出行为撤销申请的处理。
  原票据行为人选择需撤销的票据行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票据行为撤销申请信息。票据行为撤销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申请报文标识号;
  (2)原申请报文时间;
  (3)电子票据号码;
  (4)票据金额;
  (5)撤销申请人类别;
  (6)撤销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
  (7)撤销申请入账号;
  (8)撤销申请人开户行行号;
  (9)撤销申请人电子签名。
  上述内容中的第(3)、(4)、(5)、(6)、(7)项和第(8)项应与原申请报文内容保持一致。
  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依据行为撤销申请信息,组成“通用撤销报文(03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行为撤销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撤销报文(032)”后,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该“通用撤销报文(032)”向原行为接收人接入点转发,同时根据该票据是否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状态进行不同的处理:
  1.票据状态是“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的处理。
  若票据状态是“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则判断该追索人是否还有未撤销的追索通知。
  若有未撤销的追索通知,不修改票据状态,可以继续撤销追索通知。
  若没有未撤销的追索通知,则:
  (1)如果是“拒付追索待清偿”,票据状态回滚至前一手的票据状态;
  (2)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且是第一次非拒付追索,修改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3)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且是再追索,票据状态回滚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2.票据状态不是“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的处理。
  若票据状态不是“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则回滚票据状态至前一手状态。
  (三)原票据行为人接收票据行为撤销结果的处理。
  1.若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1)当前票据状态处于“非拒付追索待清偿”时,如果还有其他追索通知未撤销,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如果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销,且是第一次非拒付追索,则修改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已撤销”;如果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销,且是再追索,票据状态回滚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2)当前票据状态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时,如果还有其他追索通知未撤销,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如果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销,则回滚票据状态至前一手状态。
  (3)当前票据状态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及“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以外的其他状态时,则回滚票据状态至前一手状态。
  2.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时,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将票据行为撤销结果通知原票据行为人。
  (四)原票据行为接收人接入点收到票据行为撤销通知的处理。
  原票据行为接收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撤销报文(032)”后,通知原票据行为接收入该票据行为已撤销。

  第十三章 通知报文

 一、票据状态变更通知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初以及到达业务截止时点时,检查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业务,修改其票据状态,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一)系统将到达日期的票据的“票据状态”根据规则修改为新状态,以便作进一步的业务处理。根据下表的规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下发:


┌────────────┬────────────┬────────────┬──────────────┐
│原状态 │到达日期 │新状态 │通知对象 │
├────────────┼────────────┼────────────┼──────────────┤
│出票已登记 │票据到期日日初 │票据已作废 │出票人,出票保证人 │
├────────────┼────────────┼────────────┼──────────────┤
│保证待签收(出票人为被保 │票据到期日日初 │票据已作废 │出票人,出票保证人 │
│证人) │ │ │ │
└────────────┴────────────┴────────────┴──────────────┘

┌─────────────┬────────────┬────────────┬──────────────┐
│原状态 │到达日期 │新状态 │通知对象 │
├─────────────┼────────────┼────────────┼──────────────┤
│承兑待签收 │票据到期日日初 │票据已作废 │出票人,出票保证人,承兑人 │
├─────────────┼────────────┼────────────┼──────────────┤
│承兑已签收(未提示收票) │提示付款期期末日终 │票据已作废 │出票人,出票保证人,承兑人,│
│ │ │ │承兑保证人 │
├─────────────┼────────────┼────────────┼──────────────┤
│保证待签收(被保证人为承兑 │提示付款期期末日终 │票据已作废 │出票人,出票保证人,承兑人,│
│人) │ │ │承兑保证人 │
├─────────────┼────────────┼────────────┼──────────────┤
│提示收票待签收 │提示付款期期末日终 │票据已作废 │出票人,出票保证人,承兑人,│
│ │ │ │承兑保证人,收款人 │
├─────────────┼────────────┼────────────┼──────────────┤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签收日<赎│赎回开放日日初 │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贴入人,贴出人 │
│回开放日) │ │ │ │
├─────────────┼────────────┼────────────┼──────────────┤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赎回开放 │签收日+1日日初 │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贴入人,贴出人 │
│日≤签收日<赎回截止日) │ │ │ │
├─────────────┼────────────┼────────────┼──────────────┤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赎回截止 │签收日+1日日初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贴入人,贴出人 │
│日≤签收日) │ │ │ │
├─────────────┼────────────┼────────────┼──────────────┤
│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1日日初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贴入人,贴出人 │
│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 │ │ │
└─────────────┴────────────┴────────────┴──────────────┘

┌────────────┬────────────┬────────────┬──────────────┐
│原状态 │到达日期 │新状态 │通知对象 │
├────────────┼────────────┼────────────┼──────────────┤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签收 │赎回开放日日初 │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贴入人,贴出人 │
│日<赎回开放日) │ │日 │ │
├────────────┼────────────┼────────────┼──────────────┤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赎回 │签收日+1日日初 │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贴入人,贴出人 │
│开放日≤签收日<赎回截止 │ │日 │ │
│日) │ │ │ │
├────────────┼────────────┼────────────┼──────────────┤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赎回 │签收日+1日日初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贴入人,贴出人 │
│截止日≤签收日) │ │日 │ │
├────────────┼────────────┼────────────┼──────────────┤
│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赎回截止日+1日日初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贴入人,贴出人 │
│日、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 │日 │ │
│收 │ │ │ │
├────────────┼────────────┼────────────┼──────────────┤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签收 │赎回开放日日初 │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贴入人,贴出人 │
│日<赎回开放日) │ │日 │ │
├────────────┼────────────┼────────────┼──────────────┤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赎回 │签收日+1日日初 │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贴入人,贴出人 │
│开放日≤签收日<赎回截止 │ │日 │ │
│日) │ │ │ │
├────────────┼────────────┼────────────┼──────────────┤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赎回 │签收日+1日日初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贴入人,贴出人 │
│截止日≤签收日) │ │日 │ │
└────────────┴────────────┴────────────┴──────────────┘

┌────────────┬────────────┬────────────┬─────────────┐
│原状态 │到达日期 │新状态 │通知对象 │
├────────────┼────────────┼────────────┼─────────────┤
│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赎回截止日+1日日初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贴入人,贴出人 │
│日、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 │日 │ │
│收 │ │ │ │
├────────────┼────────────┼────────────┼─────────────┤
│质押已签收,质押解除待签│票据到期日日初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出质人,质权人 │
│收 │ │ │ │
└────────────┴────────────┴────────────┴─────────────┘


  (二)当系统运行状态为营业截止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于部分需要与大额支付系统做线上清算而且处于“待签收”状态的业务进行退回处理,将退回业务的当前票据状态回滚为上手票据状态值,使用“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通知相关参与者,其中报文处理码为“当日线上清算未签收申请退回操作已完成”。需要作未签收退回的原票据状态如下:
  (1)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2)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3)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4)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5)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6)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7)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8)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9)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10)央行卖票待签收。
  (三)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的处理流程。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给接入点,报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票据状态;
  (4)处理码;
  (5)处理信息;
  (6)接收行行号。
  2.接入点收到报文的处理。
  接入点接收到发来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报文入库,并根据票据号码修改对应票据状态。

 二、票据已结清通知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票据已结清通知。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初时将上一日状态为“票据已结清”的票据,通知相关接入点。
  通知规则如下:
  系统在日初时将上日结清的票据,使用“票据已结清通知报文(043)”通知票据的出票人及所有的保证人接入点。
  (二)接入点收到报文的处理。
  接入点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票据已结清通知报文(043)”后,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据此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四章 承接业务

 一、承接概述
  系统参与者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或申请撤销大额支付系统行号时,必须指定承接者承接存量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承接关系生效后,票据上记载的作为票据当事人的被承接者或被承接者客户的信息不变。
  承接的规则如下:
  (一)系统参与者被承接后,承接者能以被承接者的身份发送除“出票信息登记报文(001)”以外其他报文。
  (二)系统参与者被承接后,承接者能以被承接者的身份接收“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2)”、“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4)”、“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6)”、“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0)”、“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1)”、“追索通知报文(022)”、“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通用回复报文(031)”、“通用撤销报文(032)”和“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

 二、承接关系的建立
  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属于同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承接申请;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分属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承接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或国家处理中心录入承接关系和承接生效日期。承接关系建立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所有接入点发送“参与者承接关系通知报文(058)”。
  各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参与者承接关系通知报文(058)”后,作相应处理。

 三、发送方为承接者的业务处理
  (一)发送方的处理。
  1.发送方发出报文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组成报文,在报文头的发送节点号字段中填写申请人承接者对应的节点号,在报文体的申请人开户行行号字段中填写被承接者行号,在报文体的申请人“承接行行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行号,在报文体中填写承接者的电子签名和报文标识号,然后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发送方收到确认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申请人开户行行号与申请人承接者行号是否有承接关系,申请人“承接行行号”字段与报文头的发送节点号是否有对应关系。上述事项检查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仍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规则检查是否有其他错误,合法性检查失败,向发送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无误,作相应处理,并根据不同的业务向发送方和接收方发送不同的报文,具体参看本手续其他章节。
  (三)接收方的处理。
  接收方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接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

 四、接收方为承接者的业务处理
  (一)发送方的处理。
  1.发送方发出报文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组成报文,在报文头的接收节点号字段中填写接收入承接者对应的节点号,若发送的是“追索通知报文(022)”,还应在报文体的被追索人开户行行号字段中填写被承接者行号,在报文体的被追索人“承接行行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行号,然后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发送方收到确认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接收入开户行行号所对应的承接者行号,与报文头的接收节点号是否有对应关系,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追索通知报文(022)”,还应判断被追索人开户行行号与被追索人承接者行号是否有承接关系。上述事项检查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仍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规则检查是否有其他错误,合法性检查失败,向发送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无误,作相应处理,并根据不同的业务向发送方和接收方发送不同的报文,具体参看本手续其他章节。
  (三)接收方的处理。
  接收方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接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

 五、发送方和接收方均为承接者的业务处理
  假设:作为发送方的承接者为承接者甲,其对应的被承接者为被承接者乙;作为接收方的承接者为承接者丙,其对应的被承接者为被承接者丁。
  (一)发送方的处理。
  1.发送方发出报文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组成报文,在报文头的发送节点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甲对应的节点号,在报文头的接收节点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丙对应的节点号,在报文体的申请人开户行行号字段中填写被承接者乙的行号,在报文体的申请人“承接行行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甲的行号。若发送的是“追索通知报文(022)”,还应在报文体的被追索人开户行行号字段中填写被承接者丁的行号,在报文体的被追索人“承接行行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丙的行号。
  承接者甲在报文体中填写承接者甲的电子签名和报文标识号,然后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发送方收到确认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被承接者乙的行号与承接者甲的行号是否有承接关系,承接者甲的行号与报文头的发送节点号是否有对应关系;检查承接者丙的行号与报文头的接收节点号是否有对应关系。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追索通知报文(022)”,还应判断被承接者丁的行号与承接者丙的行号是否有承接关系。上述事项检查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仍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规则检查是否有其他错误,合法性检查失败,向发送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无误,作相应处理,并根据不同的业务向发送方和接收方发送不同的报文,具体参看本手续其他章节。
  (三)接收方的处理。
  接收方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接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

  第十五章 信息类业务处理

 一、支付信用信息查询查复业务的处理
  (一)查询人发出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的处理。
  某一票据行为处于待签收的状态下,行为接收方可以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票据承兑人的支付信用信息。
  查询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查询申请信息。查询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查询人类别;
  4.查询人组织机构代码;
  5.查询人名称;
  6.查询入账号;
  7.查询人开户行行号;
  8.查询人电子签名。
  查询人接入点根据查询人申请,组成“支付信用信息查询报文(037)”,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查询人接入点发来的“支付信用信息查询报文(037)”,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向查询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通过的,向查询人接入点发送“支付信用信息查复报文(038)”,查复信息包括票据承兑人的支付信用信息和直接前手的支付信用信息。
  每一主体的支付信用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2.承兑总笔数、承兑总金额;
  3.已结清总笔数、已结清总金额;
  4.未结清总笔数、未结清总金额;
  5.拒付总笔数、拒付总金额;
  6.上年以来拒付总笔数、上年以来拒付总金额;
  7.当年以来拒付总笔数、当年以来拒付总金额。
  (三)查询人接入点接收支付信用信息查复的处理。
  查询人接入点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提示查询人查询有误;若收到“支付信用信息查复报文(038)”,则通知查询人查询结果。

 二、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的处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汇总信息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入日终处理后,组成“汇总信息报文(071)”,向接入点下发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汇总信息。
  每一系统参与者的汇总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发送的报文汇总;
  3.接收的报文汇总。
  发送的报文汇总和接收的报文汇总均包含各类报文类型和其对应的报文数量。
  (二)接入点接收汇总信息的处理。
  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的“汇总信息报文(071)”后,将该汇总信息与自身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若接入点比对汇总信息成功且认为无须继续核对信息的,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结束。
  (三)接入点发送汇总详细申请的处理。
  若接入点比对汇总信息有误或认为需要继续核对信息的,应组成“汇总详细申请报文(07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当日或以前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汇总详细申请信息。若接入点从所在的城市处理中心故障中恢复,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故障发生日的汇总详细申请信息。
  每一系统参与者汇总详细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发送的报文类型;
  3.接收的报文类型。
  发送的报文类型和接收的报文类型根据核对接入点的需要,填写各类需核对的报文类型。
  如果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正相关问题并重新组成“汇总详细申请报文(07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汇总详细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汇总详细申请报文(072)”后,进行检查,检查未通过的,向接入点下发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检查通过的,组成“汇总详细回复报文(073)”,向接入点下发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汇总详细信息。
  每一系统参与者的汇总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发送的报文明细;
  3.接收的报文明细。
  发送的报文明细和接收的报文明细均包含各笔报文的报文类型、报文标识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时间。
  (五)接入点接收汇总详细回复的处理。
  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的“汇总详细回复报文(073)”后,将该汇总详细信息与自身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若接入点比对汇总详细信息成功且认为无须继续核对信息的,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结束。
  (六)接入点发送明细申请的处理。
  若接入点比对汇总详细信息有误或认为需要继续核对信息的,应组成“明细申请报文(074)”,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明细申请信息。
  每一系统参与者的明细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申请发送的报文标识号;
  3.申请接收的报文标识号。
  如果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正相关问题并重新组成“明细申请报文(074)”,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明细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明细申请报文(074)”后,进行检查,检查未通过的,向接入点下发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检查通过的,组成“明细回复报文(075)”,向接入点下发。
  (八)接入点接收明细回复的处理。
  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的“明细回复报文(075)”后,将该明细信息与自身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若接入点比对明细信息成功,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结束;若接入点比对明细信息失败,根据该报文增加、删除或修改内部的相关票据行为及票据业务信息后,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结束。

 三、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的处理
  (一)接入点发送票据信息汇总申请的处理。
  接入点每月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申请由其承兑、持有或由其客户承兑、持有的票据信息。接入点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汇总申请报文(076)”,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该报文信息仅包括该接入点号码。
  如果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正相关问题并重新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汇总申请报文(076)”,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票据信息汇总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每月票据信息汇总申请报文(076)”后,进行检查,检查未通过的,向接入点下发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检查通过的,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汇总回复报文(077)”,向接入点下发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票据汇总信息。
  1.每一系统参与者的票据汇总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作为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金融机构的存量票据汇总信息;
  (3)作为持票人或持票人开户金融机构的存量票据汇总信息。
  2.作为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金融机构的存量票据汇总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承兑入账号。
  3.作为持票人或持票人开户金融机构的存量票据汇总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票据状态;
  (4)持票入账号。
  (三)接入点接收票据信息汇总回复的处理。
  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的“每月票据信息汇总回复报文(077)”后,将该票据信息汇总与自身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若接入点比对票据信息汇总成功且认为无须继续核对信息的,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结束。
  (四)接入点发送票据信息明细申请的处理。
  若接入点比对票据信息汇总有误或认为需要继续核对信息的,应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明细申请报文(078)”,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票据明细信息申请。
  每一系统参与者的票据明细信息申请包含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所申请核对票据的电子票据号码;
  3.所申请核对票据的电子票据金额。
  如果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正相关问题并重新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明细申请报文(078)”,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票据信息明细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每月票据信息明细申请报文(078)”后,进行检查,检查未通过的,向接入点下发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检查通过的,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明细回复报文(079)”,向接入点下发。该报文包括每一笔申请票据的明细信息。
  在系统参与者是票据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若票据尚未提示付款且承兑人未被非拒付追索,票据信息仅包括票面信息;若票据已提示付款或承兑人已被非拒付追索,票据信息包括所有内容。
  在系统参与者是持票人或持票人开户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票据信息包括所有内容。
  (六)接入点接收票据信息明细回复的处理。
  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的“每月票据信息明细回复报文(079)”后,将该票据明细信息与自身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若接入点比对票据明细信息成功,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结束;若接入点比对票据信息失败,根据该报文修改内部的票据信息,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结束。
  若系统参与者每月需要核对的电子商业汇票笔数较多,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线下导出票据信息。

  第十六章 计费
  计费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只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计费,暂不对另两个功能模块计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直接对系统参与者进行计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自然月为计费周期。
  ·报文是最小的计费粒度,根据报文笔数进行计费。
  ·计费公式:某月系统参与者的应收费用=[Σ(发起某类业务报文笔数×发起方基础费率)+Σ(接收某类业务报文笔数×接收方基础费率)]×按行别的折扣率×接入点按月累计报文量的折扣率,计费总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系统参与者被承接后,承接关系生效前,按被承接者进行计费;承接关系生效后,按承接者进行计费。承接关系生效后,从承接者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扣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收费账户为系统参与者所属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
  ·接入行的扣费实行线上处理,接入财务公司的扣费实行线下处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计费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每日营业前准备阶段(前一日日切之后)对前一日的应计费对象进行每日小计,需要按行号、报文编号统计各种报文的收发数量。
  每月最后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对本计费期内每日小计内容进行汇总,并按照计费公式对每个参与者计算本计费期内应缴纳费用,按照所属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行汇总本月计费金额,记入接入点计费汇总表。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扣费的处理
  扣费分接入行和接入财务公司作不同处理:
  (一)若扣费对象为接入行。
  在每月第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的共同工作日,当大额支付系统进人日间处理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为单位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扣费申请。
  扣费成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接入点下发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同时为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为单位的扣费状态为“成功”的“扣费通知报文(081)”,并提供相应的计费清单,清单中同时包含下辖系统参与者收发的计费报文数量清单。
  扣费不成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接入点下发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同时为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为单位的扣费状态为“失败”的“扣费通知报文(081)”,并提供相应的计费清单,清单中同时包含下辖系统参与者收发的计费报文数量清单;并在次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的共同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次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扣费申请,直至扣费成功。
  (二)若扣费对象为接入财务公司。
  在每月第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的共同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扣费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接入点下发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财务公司)为单位的“扣费通知报文(081)”,告知其上月所产生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计费清单,清单中同时包含系统参与者收发的计费报文数量清单。
  接入财务公司的缴费实行线下处理。

  附7
  票样说明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在 ECDS和系统参与者提供的电子终端上的显示应统一,现将票样显示规则规定如下:
  电子商业汇票的显示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样正面和背面的要素名称、布局和背景色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样式显示。字体统一使用“宋体”,其中“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加粗,其余文字使用常规字形。文字格大小、空白间距、字体大小可根据各行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应遵循简洁、美观的原则。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样正面。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样的正面包括以下要素:显示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LOGO、“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票据状态、票据号码、出票人信息、收款人信息、出票保证信息、票据金额、承兑人信息、交易合同号、能否转让、承兑信息、承兑保证信息和评级信息。
  1.显示日期。显示日期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当事人查看该张票据的买际日期,以“yyyy-mm-dd”格式显示,如2009年9月1日,应显示为2009-09-01。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LOGO。见票样。
  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字样。该字样加粗并居中显示。
  4.出票日期。出票日期以“yyyy-mm-dd”格式显示。
  5.汇票到期日。、汇票到期日以“yyyy-mm-dd”格式显示。
  6.票据状态。显示行内系统目前存储的票据状态,以汉字显示。
  7.票据号码。票据号码共30位,票据号码第1位与第2位之间、第13位与第14位之间、第21位与第22位之间、第29位与第30位之间分别空一格。
  8.出票人信息。包括:出票人全称、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人全称、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银行应为“出票信息登记报文(001)”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出票人名称、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对应的名称。出票人开户行行号对应的名称应为行名行号系统中登记的银行名称。
  9.收款人信息。包括:收款人全称、收款入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全称、收款入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应为“出票信息登记报文(001)”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收款人名称、收款入账号、收款人开户行行号对应的名称。收款人开户行行号对应的名称应为行名行号系统中登记的银行名称。
  10.出票保证信息。包括: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保证日期。保证人名称应为“保证申请报文(017)”(出票保证申请)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保证日期应为保证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出票保证回复)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保证人地址、保证回复日期。如有多名出票保证人,则按顺序连续显示;如无出票保证人,则该行不显示。
  11.票据金额。票据金额应为“出票信息登记报文(001)”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包括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小写。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显示“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宋体显示,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坎、拾、但、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字样。如¥1409.51应显示为人民币壹仟肆佰零坎元伍角壹分;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显示人民币符号“¥”。
  12.承兑人信息。包括:承兑人全称、承兑入账号、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开户行名称。承兑人全称、承兑入账号、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开户行名称应为“出票信息登记报文(001)”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承兑人名称、承兑入账号、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对应的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对应的名称应为行名行号系统中登记的银行名称。
  13.交易合同号。交易合同号应为“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交易合同编号。
  14.能否转让。应根据“出票信息登记报文(001)”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不得转让标记”,显示为“可转让”或“不得转让”。
  15.承兑信息。包括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承兑日期应为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承兑回复)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承兑回复日期。
  16.承兑保证信息。包括: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保证日期。保证人名称应为“保证申请报文(017)”(承兑保证申请)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保证日期应为保证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承兑保证回复)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保证人地址、保证回复日期。如有多名承兑保证人,则按顺序连续显示;如无承兑保证人,则该行不显示。
  17.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评级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评级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应为“出票信息登记报文(001)”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评级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
  18.承兑人评级信息。包括:评级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评级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应为承兑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承兑回复)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评级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样背面。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样背面的要素包括:显示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LOGO、“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字样、票据号码、背面信息。
  1.显示日期。同正面。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LOGO。同正面。
  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字样。与正面显示要求一致。
  4.票据号码。同正面。
  5.背面信息。包括:转让背书、保证、质押、买断式贴现、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贴现赎回、买断式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买断式再贴现、回购式再贴现、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央行卖出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追索清偿、再追索清偿。背面信息以实际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显示。除提示付款日期、追索日期、再追索日期、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和清偿日期外,背面信息中的“××日期”,应为其相应的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回复日期,该日期以“yyyy-mm-dd”格式显示。票据行为只有在完成的情况下才显示,若票据处于“××待签收”状态下,则不显示该手(“××”)信息。
  (1)转让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背书日期。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应为“背书转让申请报文(010)”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
  (2)保证信息。包括:被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保证日期。被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名称应为“保证申请报文(017)”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被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应为保证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保证人地址。
  (3)质押背书信息。包括: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出质日期、质押解除日期。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应为“质押申请报文(018)”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若未解除质押,则质押解除日期为空。
  (3)买断式贴现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背书日期。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应为“贴现申请报文(011)”(买断式)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贴现申请人名称、贴入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
  (4)回购式贴现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应为“贴现申请报文(011)”(回购式)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贴现申请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5)回购式贴现赎回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背书日期。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应为“贴现申请报文(011)”(回购式)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贴入人名称、贴现申请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应为“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2)”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不得转让标记。
  (6)买断式转贴现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背书日期。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应为“转贴现申请报文(013)”(买断式)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
  (7)回购式转贴现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应为“转贴现申请报文(013)”(回购式)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8)回购式转贴现赎回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背书日期。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应为“转贴现申请报文(013)”(回购式)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贴入人名称、贴出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应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4)”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不得转让标记。
  (9)买断式再贴现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背书日期。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应为“再贴现申请报文(015)”(买断式)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贴出人名称、贴入行名称、不得转让标记。
  (10)回购式再贴现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应为“再贴现申请报文(015)”(回购式)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贴出人名称、贴入行名称、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11)回购式再贴现赎回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背书日期。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应为“再贴现申请报文(015)”(回购式)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贴入行名称、贴出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应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6)”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不得转让标记。
  (12)央行卖出商业汇票背书信息。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背书日期。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应为“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报文(025)”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卖出人名称、买入人名称、不得转让标记。
  (13)提示付款信息。包括:提示付款人名称、提示付款日期、付款或拒付、付款或拒付日期、拒付理由。提示付款人名称、提示付款日期应为“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0)”、“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1)”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提示付款人名称、提示付款申请日期;付款或拒付、付款或拒付日期、拒付理由应为“通用回复报文(031)”(提示付款回复)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提示付款回复标记对应的“付款”或“拒付”字样、提示付款回复日期、拒付理由代码对应的拒付理由。
  (14)追索清偿信息。包括:追索人名称、清偿人名称、追索日期、追索类型、清偿日期。追索人名称、追索日期、追索类型应为“追索通知报文(022)”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追索人名称、追索日期、追索类型;清偿人名称、清偿日期应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或“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中的同意清偿人名称、清偿日期。
  (15)再追索信息。同追索。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样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样除正面和背面显示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外,其他显示要素、样式要求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相同。

  显示日期: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日期                                     票据状态
  汇票到期日                                              票据号码


  显示日期: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号码

  ┌───────────────────────────────────────────────────┐
│ 转让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保证 │
├──────────────┬────────────────────────────────────┤
│被保证人名称 │ │
├──────────────┼────────────────────────────────────┤
│保证人名称 │ │
├──────────────┼────────────────────────────────────┤
│保证人地址 │ │
├──────────────┼────────────────────────────────────┤
│保证日期 │ │
├──────────────┴────────────────────────────────────┤
│ │
├───────────────────────────────────────────────────┤
│ 质押背书 │
├──────────────┬────────────────────────────────────┤
│出质人名称 │ │
├──────────────┼────────────────────────────────────┤
│质权人名称 │ │
├──────────────┼────────────────────────────────────┤
│出质日期 │ │
├──────────────┼────────────────────────────────────┤
│质押解除日期 │ │
├──────────────┴────────────────────────────────────┤
│ │
├───────────────────────────────────────────────────┤
│ 买断式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 回购式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背书日期 │ │
├──────────────┼────────────────────────────────────┤
│赎回开放日 │ │
├──────────────┼────────────────────────────────────┤
│赎回截止日 │ │
├──────────────┴────────────────────────────────────┤
│ │
├───────────────────────────────────────────────────┤
│ 回购式贴现赎回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买断式转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回购式转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背书日期 │ │
├──────────────┼────────────────────────────────────┤
│赎回开放日 │ │
├──────────────┼────────────────────────────────────┤
│赎回截止日 │ │
├──────────────┴────────────────────────────────────┤
│ │
└───────────────────────────────────────────────────┘

┌───────────────────────────────────────────────────┐
│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买断式再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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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式再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背书日期 │ │
├──────────────┼────────────────────────────────────┤
│赎回开放日 │ │
├──────────────┼────────────────────────────────────┤
│赎回截止日 │ │
├──────────────┴────────────────────────────────────┤
│ │
├───────────────────────────────────────────────────┤
│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提示付款 │
├──────────────────────┬────────────────────────────┤
│提示付款人名称 │ │
├──────────────────────┼────────────────────────────┤
│提示付款日期 │ │
├──────────────────────┼────────────────────────────┤
│付款或拒付 │ │
├──────────────────────┼────────────────────────────┤
│付款或拒付日期 │ │
├──────────────────────┼────────────────────────────┤
│拒付理由 │ │
├──────────────────────┴────────────────────────────┤
│ │
├───────────────────────────────────────────────────┤
│ 追索清偿 │
├──────────────────────┬────────────────────────────┤
│追索人名称 │ │
├──────────────────────┼────────────────────────────┤
│清偿人名称 │ │
├──────────────────────┼────────────────────────────┤
│追索日期 │ │
├──────────────────────┼────────────────────────────┤
│追索类型 │ │
├──────────────────────┼────────────────────────────┤
│清偿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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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追索清偿 │
├──────────────────────┬────────────────────────────┤
│追索人名称 │ │
├──────────────────────┼────────────────────────────┤
│清偿人名称 │ │
├──────────────────────┼────────────────────────────┤
│追索日期 │ │
├──────────────────────┼────────────────────────────┤
│追索类型 │ │
├──────────────────────┼────────────────────────────┤
│清偿日期 │ │
└──────────────────────┴────────────────────────────┘


  显示日期: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日期                             票据状态

  汇票到期日                            票据号码


  显示日期: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号码


┌───────────────────────────────────────────────────┐
│ 转让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保证 │
├──────────────┬────────────────────────────────────┤
│被保证人名称 │ │
├──────────────┼────────────────────────────────────┤
│保证人名称 │ │
├──────────────┼────────────────────────────────────┤
│保证人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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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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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背书 │
├──────────────┬────────────────────────────────────┤
│出质人名称 │ │
├──────────────┼────────────────────────────────────┤
│质权人名称 │ │
├──────────────┼────────────────────────────────────┤
│出质日期 │ │
├──────────────┼────────────────────────────────────┤
│质押解除日期 │ │
├──────────────┴────────────────────────────────────┤
│ │
├───────────────────────────────────────────────────┤
│ 买断式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 回购式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背书日期 │ │
├──────────────┼────────────────────────────────────┤
│赎回开放日 │ │
├──────────────┼────────────────────────────────────┤
│赎回截止日 │ │
├──────────────┴────────────────────────────────────┤
│ │
├───────────────────────────────────────────────────┤
│ 回购式贴现赎回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买断式转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回购式转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背书日期 │ │
├──────────────┼────────────────────────────────────┤
│赎回开放日 │ │
├──────────────┼────────────────────────────────────┤
│赎回截止日 │ │
├──────────────┴────────────────────────────────────┤
│ │
└───────────────────────────────────────────────────┘

┌───────────────────────────────────────────────────┐
│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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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断式再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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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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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购式再贴现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背书日期 │ │
├──────────────┼────────────────────────────────────┤
│赎回开放日 │ │
├──────────────┼────────────────────────────────────┤
│赎回截止日 │ │
├──────────────┴────────────────────────────────────┤
│ │
├───────────────────────────────────────────────────┤
│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背书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
│背书日期 │ │
├──────────────┴────────────────────────────────────┤
│ │
└───────────────────────────────────────────────────┘

┌───────────────────────────────────────────────────┐
│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 │
├──────────────┬────────────────────────────────────┤
│背书人名称 │ │
├──────────────┼────────────────────────────────────┤
│被背书人名称 │ │
├──────────────┼────────────────────────────────────┤
│不得转让标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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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日期 │ │
├──────────────┴────────────────────────────────────┤
│ │
├───────────────────────────────────────────────────┤
│ 提示付款 │
├──────────────┬────────────────────────────────────┤
│提示付款人名称 │ │
├──────────────┼────────────────────────────────────┤
│提示付款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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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或拒付 │ │
├──────────────┼────────────────────────────────────┤
│付款或拒付日期 │ │
├──────────────┼────────────────────────────────────┤
│拒付理由 │ │
├──────────────┴────────────────────────────────────┤
│ │
├───────────────────────────────────────────────────┤
│ 追索清偿 │
├──────────────┬────────────────────────────────────┤
│追索人名称 │ │
├──────────────┼────────────────────────────────────┤
│清偿人名称 │ │
├──────────────┼────────────────────────────────────┤
│追索日期 │ │
├──────────────┼────────────────────────────────────┤
│追索类型 │ │
├──────────────┼────────────────────────────────────┤
│清偿日期 │ │
├──────────────┴────────────────────────────────────┤
│ │
├───────────────────────────────────────────────────┤
│ │
├──────────────┬────────────────────────────────────┤
│ │ 再追索清偿 │
├──────────────┼────────────────────────────────────┤
│追索人名称 │ │
├──────────────┼────────────────────────────────────┤
│清偿人名称 │ │
├──────────────┼────────────────────────────────────┤
│追索日期 │ │
├──────────────┼────────────────────────────────────┤
│追索类型 │ │
├──────────────┼────────────────────────────────────┤
│清偿日期 │ │
└──────────────┴────────────────────────────────────┘


  附件3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促进纸质商业汇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是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及查询的主体。

  第四条 登记主体负责按规定的登记方式和登记时点将纸质商业汇票相关信息登记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登记主体应在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有关业务后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进行登记。

  第五条 登记主体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业务,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纸质商业汇票的登记主体及登记内容为:
  (一)承兑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承兑日期、到期日、金额、交易合同编号。
  (二)未用退回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未用退回日期。
  (三)贴现业务的贴入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贴现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入人行号、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
  (四)转贴现业务的贴入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转贴现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入人行号。
  (五)再贴现业务的贴出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再贴现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出人行号、贴入人名称。
  (六)质押业务的质权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质日期、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行号或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七)质押解除业务的质权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质押解除日期、原出质人名称、原质权人名称、原质权人行号或原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八)委托收款业务的持票人开户行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委托收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委托收款银行名称、委托收款银行行号、背书次数。
  (九)票据付款后,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付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
  (十)票据拒付后,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拒付理由、拒付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
  (十一)受理票据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申请止付日期、止付类型、申请止付人名称、受理止付人名称。
  (十二)受理票据止付解除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止付解除日期、止付解除类型、申请止付解除人名称、止付解除人名称。
  在承兑和贴现业务的登记中,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

  第七条 登记主体登记票据信息有误,应在知悉登记有误的当日予以更正。
  (一)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登记错误,登记主体发现登记有误后,应及时将原错误的登记信息重新登记,并在备注中注明“该登记及与该笔完全相同的登记有误,应作废”,同时登记一笔正确的票据信息。
  (二)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登记正确,其他信息登记错误,登记主体发现登记有误后,应及时登记正确的票据信息,并在备注中注明“原登记信息有误,以此为准”。

  第八条 查询主体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票据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查询主体查询时,需提供被查询票据的以下六项信息: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

  第十条 查询主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票据信息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以下信息:
  (一)该票据的所有登记信息;
  (二)该票据的历史查询记录。
  历史查询记录包括历次查询的查询行行号和查询时间。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登记时应认真核实相关信息,保证登记信息与票据信息一致。
  登记主体应对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登记有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非登记主体在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质押、质押解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未用退回业务后,可委托其开户金融机构进行上述业务信息的登记。
  非登记主体进行委托登记时,应向其开户金融机构提供真实的纸质商业汇票。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受理并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三条 非查询主体在办理票据的质押、背书等业务时,可委托查询主体查询票据的相关信息。委托查询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商业汇票,并根据查询主体的要求填写相应凭证。
  查询主体查询票据信息后,应将查询结果加盖业务用章,并交付委托查询人。

  第十四条 票据登记查询主体进行登记查询票据信息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认真核实相关信息,致使登记信息与票据信息不符;
  (二)登记信息有误未及时更正;
  (三)频繁更正登记信息;
  (四)未持有纸质商业汇票进行查询;
  (五)恶意套取他人票据信息;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登记查询行为。
  存在以上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停止相关金融机构的查询权限,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施行。

  附件4
  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一、再贴现的对象
  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和其他允许办理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贴出人,中国人民银行为贴入人。
  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必须是贴出人持有的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
  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二、再贴现类型及计息规则
  再贴现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计息期间为买断式再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期间。
  回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回购式再贴现发放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式再贴现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贴出人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收取;回购式再贴现赎回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中国人民银行退付给原贴出人。

 三、再贴现的业务处理
  (一)再贴现申请
  1.提出书面申请。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后,还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再贴现申请书(见附)。申请书主要包括再贴现类型、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信息以及申请再贴现用途等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再贴现凭证。贴出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内容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留印鉴。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贴出人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入人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该业务只能选择线下清算方式。
  (二)再贴现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收到贴出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货币信贷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调出需要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结合贴出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贴出人是否具备办理再贴现的资格;
  (2)贴出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再贴现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2.货币信贷部门对再贴现申请审查完毕后,进行审批。
  货币信贷部门同意办理再贴现的,应打印出需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正面信息,确定再贴现利率、期限,并在贴出人提交的再贴现凭证上签署确认意见,同时将打印出的电子商业汇票作为附件以手工书面方式提交会计营业部门。若再贴现类型为回购式再贴现,还应与贴出人签订票据回购协议。
  货币信贷部门不同意再贴现的,将贴出人的纸质申请资料退回贴出人。贴出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不同意再贴现的审查意见,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撤销该笔再贴现申请。
  (三)再贴现发放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货币信贷部门提交的再贴现审批材料后,审查再贴现凭证是否加盖申请人预留印鉴。审核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补盖预留印鉴。审核通过的,通过线下清算方式办理再贴现资金入账手续。
  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已经办理再贴现审批手续的电子商业汇票,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会计营业部门依据货币信贷部门已签署“同意”审批意见的再贴现凭证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处理手续对贴出人发出的再贴现业务申请作签收处理,并计算出应收利息和再贴现实付金额,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再贴现(票面金额)
  贷:××存款账户(实付金额)
  贷:再贴现利息收入

 四、再贴现到期收回的业务处理
  再贴现到达规定日期,贴入人应及时收回再贴现资金。
  买断式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到达票据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清算方式。
  (一)线上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2.承兑人同意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后,根据大额支付系统“即时转账通知报文(CMT232)”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再贴现
  3.承兑人拒绝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可向承兑人再次发起提示付款申请,也可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通用回复报文(031)”后,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追索通知(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业务处理),通知原贝占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申请。
  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原贴出人作出的同意清偿申请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票款,通知原贴出人票款已扣划,并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回复(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意清偿业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二)线下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线下清算的提示付款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2.承兑人同意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查收承兑人划转的票款。收到票款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或同城票据交换
  贷:再贴现
  3.承兑人拒绝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可再次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也可向原贴出人发出追索通知(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业务处理),通知原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申请。
  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原贴出人作出的同意清偿申请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票款,通知原贴出人票款已扣划,并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回复(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意清偿业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五、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的业务处理
  回购式再贴现业务进入赎回开放期,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在赎回开放期内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该业务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清算方式。
  (一)线上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2.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后,并根据大额支付系统“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3.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通用回复报文(031)”后,重新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然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直接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再贴现票款,按合同约定收取未按期赎回的罚息。并通知原贴出人再贴现票款已扣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二)线下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2.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查收原贴出人划转的再贴现票款,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3.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重新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然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直接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再贴现票款,按合同约定收取未按期赎回的罚息,并通知原贴出人再贴现票款已扣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原贴出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扣收款项不成功的,可行使票据处置权(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附:再贴现申请书(略)

  附件5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单一前置机(含直连前置机和间连前置机,下同)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负责再贴现前置机及其客户端的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处理中心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以及再贴现前置机);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
  (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五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和应用安全子系统(城市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对辖区内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市场拓展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业务操作岗(含RA录入操作岗)。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管理规定,设置法律合规岗。
  国家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还应设置数字证书管理岗。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再贴现客户端运行维护部门应根据再贴现业务处理需要,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以及其他相关岗位。

  第八条 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安全子系统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市场拓展岗和法律合规岗;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

  第十条 业务主管(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除外)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
  国家处理中心业务主管还应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
  城市处理中心的业务主管还应负责审查证书绑定关系的真实性。
  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数字证书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负责完成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和承接等相关设置;处理组织机构代码异常;识别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运行风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岗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与查询管理;建立联系渠道,管理系统参与者信息;建立服务平台,提供窗口服务。

  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岗负责统计分析业务信息,为系统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及时通知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调整事项;研究并推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发展;协调新增系统参与者;管理公开报价业务。

  第十四条 法律合规岗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各种票据纠纷进行取证,对票据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协助司法、审计等有关机构查询举证。

  第十五条 业务操作员(除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
  城市处理中心业务操作员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和撤销等。
  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赎回和到期提示付款等。

  第十六条 系统维护员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七条 RA管理员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有关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等。

  第十八条 RA审核操作员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审核等。

  第十九条 国家处理中心数字证书管理员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二十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清算总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调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并至少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清算中心和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五条 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国家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二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基础数据导入;
  (二)设置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
  (三)设置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
  (四)设置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
  (五)设置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
  (六)设置计费费率;
  (七)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八)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七条 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基础数据导入;
  (二)设置辖区内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
  (三)设置本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
  (四)设置辖区内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
  (五)设置辖区内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
  (六)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七)为系统参与者设置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八)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再贴现客户端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八条 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日终业务核对信息无法下载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对收到提示付款指令未及时发出回执、纸质商业汇票查询异常、组织机构代码异常、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维护;清算中心可根据需要向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系统参与者应当及时申报行名行号的承接关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承接者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清算总中心或清算中心完成变更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系统提示的组织机构代码异常信息,协调清算中心通知相关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进行票据信息导出和补发操作。

  第三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初始用户应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及时注销。

  第三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终前当日待办业务全部处理完毕。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共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应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应制定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硬件和软件的管理制度,并严格组织执行。
  变更城市处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时,清算中心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向清算总中心反馈变更过程和执行结果。
  变更单一前置机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三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第四十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分别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应当定期检查清算中心运行维护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业务及证书的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个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四十五条 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第一次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后,应当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换。

  第四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采用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KI)的电子签名保证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四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委托专业、合法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数字证书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RA管理员的证书由认证中心负责生成,本人负责保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处理中心RA管理员负责创建城市处理中心RA管理员和国家处理中心RA操作员,并为城市处理中心的RA管理员和国家处理中心RA操作员授权和颁发证书。
  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城市处理中心RA管理员负责创建城市处理中心RA操作员,并为本城市处理中心的 RA操作员授权和颁发证书。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用户证书的申请、补发、换发、撤销和冻结等管理操作,由其法人所在地的城市处理中心负责。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必须妥善保管包含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以及私钥保护密码。如发现包括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文件、USBKey丢失或被非法复制,以及私钥保护密码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清算总中心。

  第五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与支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连接时,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系统内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并及时升级;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第五十三条 禁止在生产设备和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以及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

  第五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汇票业务信息和账户信息。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备份,并对数据进行彻底的清除处理。

  第五十五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本单位(或本部门)业务主管同意、本单位(或本部门)领导批准,由两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并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本单位(或本部门)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密押设备及全国押密钥卡由清算总中心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如有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五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的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单位(或本部门)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相关制度,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六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六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且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六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配备适量的传真机、程控电话和拨号备份线路,以满足系统运行需要。

  第八章 文档管理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纸质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六十四条 应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的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第六十六条 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文档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

  第六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六十九条 废弃或过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九章 故障处理

  第七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七十一条 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向清算中心报告。

  第七十二条 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技术故障时,清算中心应向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故障影响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内系统参与者。

  第七十三条 国家处理中心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清算总中心应及时处置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时,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系统维护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非常规故障时,其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上一级岗位人员,同时交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请求技术支持或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八条 参与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据。排除故障需要外部技术支持,或非本单位(或非本部门)人员排除故障时需要在生产系统上进行操作的,应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并配合,同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必要时应当组织外部资源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故障排除后,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处理、分析结果以及专家咨询意见(有必要时),重大技术故障应编写故障处理和分析报告。

  第八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和处理情况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信息。

  第十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挪用票据、盗用资金的,除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对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五条 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未及时完成行名行号承接关系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擅自查询、对外泄露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件6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保障数据传输安全,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实现电子商业汇票的电子签名以及数据传输和交换过程中的不可抵赖性和完整性,保障系统交易安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之间采用公钥基础设施(Publitc Key Infrastructure,PKI)机制,使用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CFCA)发放的数字证书提供安全认证服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与客户之间所使用数字证书的管理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三条 数字证书实行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负责建立注册中心(Registration Authority, RA),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建立地方注册中心(Local Registration Authority,LRA)。 RA 与CFCA专线连接。

  第四条 RA是CFCA授权的证书注册审核机构,延伸了 CFCA证书发放、管理的范围,主要负责对LRA证书的管理; LRA是RA的下级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证书申请者的证书管理。

  第五条 证书管理操作内容包括证书申请、发放、撤销、补发、换发、冻结和解冻等操作。

  第六条 RA和LRA受理业务的时间与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一致。

  第七条 RA和LRA分别设置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岗位,由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相同岗位人员兼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按照机构设置证书管理员岗。

  第八条 RA和LRA的证书管理岗位人员需要各申报一张数字证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需要申报一张数字证书。 RA和LRA实行“一人一证”,隶属于同一法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可共用数字证书。

  第九条 RA和LRA的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的数字证书存放在USBKey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数字证书存放在证书文件或者USBKey中。

  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时,应使用自身的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级节点在接收到业务时,应进行核签,核签不通过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有效期为3年,数字证书颁发或换发时收取3年的证书服务费。收费方式参考相关数字证书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RA管理员职责:
  (一)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增加或更改下级LRA机构;
  (二)收集并保存RA录入操作员、RA审核操作员、LRA 管理员的证书申请表;
  (三)发放、管理RA录入操作员和RA审核操作员的证书,打印密码信封,将密码信封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RA录入操作员和RA审核操作员,并进行登记管理;
  (四)发放、管理LRA管理员的证书,打印密码信封,将密码信封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LRA管理员,并进行登记管理;
  (五)管理RA录入操作员和RA审核操作员的操作权限;
  (六)定期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主管部门汇报证书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RA录入操作员职责:
  (一)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
  (二)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操作的申请。

  第十四条 RA审核操作员职责:
  (一)收集并保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表;
  (二)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和证书管理操作申请,打印密码信封,将密码信封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并进行登记管理;
  (三)查询和统计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信息;
  (四)监控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管理操作。

  第十五条 LRA管理员职责:
  (一)收集并保存LRA录入操作员和LRA审核操作员的证书申请表;
  (二)发放、管理LRA录入操作员和LRA审核操作员的证书,打印密码信封,将密码信封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LRA录入操作员和LRA审核操作员,并进行登记管理;
  (三)管理LRA录入操作员和LRA审核操作员的操作权限。

 第十六条 LRA录入操作员职责:
  (一)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
  (二)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操作的申请。

  第十七条 LRA审核操作员职责:
  (一)收集并保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表和批量录入文件,并及时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管理操作申请,打印密码信封,将密码信封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并进行登记管理;
  (三)定期向RA管理员汇报本辖区证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职责:
  (一)向法人所在地清算中心提交本机构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见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见附2)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见附3);
  (二)从LRA审核操作员处领取本机构的密码信封;
  (三)登录CFCA网站,输入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设置数字证书密码,下载本机构的数字证书文件;
  (四)保管数字证书文件,安装与使用数字证书;
  (五)定期修改数字证书密码;
  (六)需要进行证书管理操作时,向法人所在地清算中心提交本机构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发放流程: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交由本单位盖章,同时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以法人为单位提交法人所在地的清算中心。
  (二)清算中心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Excel汇总电子数据文件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打印Excel汇总文件报送清算总中心备案,并由L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信息。录入时可以批量导入Excel汇总电子数据文件,也可以直接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信息。
  (三)L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LRA审核操作员打印密码信封。
  (四)LRA审核操作员将密码信封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得到密码信封后,登录CFCA网站,输入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下载数字证书文件。

  第二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撤销流程: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私钥泄露、证书文件丢失后,可以申请证书撤销;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本单位盖章后,提交法人所在地清算中心;
  (三)L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撤销申请信息,L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LRA审核操作员撤销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补发流程:
  (一)在证书密码遗忘、私钥泄露、证书文件丢失或损坏等情况下,可以申请证书补发,证书补发后有效期不变,补发成功后原有证书自动撤销;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本单位盖章后,提交法人所在地清算中心;
  (三)L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补发申请信息,L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打印密码信封;
  (四)LRA审核操作员将密码信封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收到密码信封后,登录CFCA网站,输入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下载新的数字证书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换发流程:
  (一)证书即将到期或者已经过期情况下,需要申请证书换发,换发成功后原有证书自动撤销;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本单位盖章后,提交法人所在地清算中心;
  (三)L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换发申请信息,L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打印密码信封;
  (四)LRA审核操作员将密码信封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收到密码信封后,登录CFCA网站,输入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下载新的数字证书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冻结流程:
  (一)在证书处于非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证书冻结;
  (二)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本单位盖章后,提交法人所在地清算中心;
  (三)L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冻结申请信息,L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冻结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解冻流程:
  (一)在被冻结的证书符合重新使用的条件时,可以申请证书解冻;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本单位盖章后,提交法人所在地清算中心;
  (三)L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解冻申请信息,L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解冻操作。

  第二十五条 证书使用者应妥善保管USBKey或证书文件,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 RA和LRA管理员、RA和LRA录入操作员、 RA和LRA审核操作员应妥善保管证书保护密码,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必须设置较为复杂的证书密码,密码位数至少12位,应含有数字、大小写字母和特殊字符,并定期更换证书密码,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数字证书密钥泄露、数字证书文件损坏或者丢失时,应立即报告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并按证书管理流程申请撤销或补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略)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 格式)(略)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略)

  附件7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
  2009年10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为提高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的能力,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程序,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连续性和社会资金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银发[2005]1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系统参与者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

  1.3 突发事件
  1.3.1 突发事件的定义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1.3.2 突发事件的分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分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和其他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前置机崩溃或被侵入。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出现严重故障,预计恢复正常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或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预定日终处理时点前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定义为危机。
  城市处理中心出现严重故障,预计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预定日终处理时点前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定义为危机。
  前置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预定日终处理时点前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定义为危机。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的操作限制,严重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业务的正常办理。
  本预案主要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的处置。其他突发事件可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4 危机处置原则
  (1)业务连续性原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的连续性。
  (2)效率性原则。相关措施应及时快速,将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数据完整性原则。应尽快查找丢失的业务数据,以保障数据完整性和资金安全。
  (4)可操作性原则。各项处置措施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5 危机处置预案体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国家处理中心危机处置预案。
  (2)城市处理中心危机处置预案。
  (3)系统参与者危机处置预案的相关部分。
  本预案主要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前置机的危机处置。系统参与者危机处置预案包括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相关的内容。系统参与者危机处置预案相关内容与本预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预案为准。

  2 组织机构

  2.1 机构设置
  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特点,设置危机处置组织机构。
  2.1.1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指挥决策机构,组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支付结算司司长、科技司司长、清算总中心主任担任,成员包括支付结算司、科技司、清算总中心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支付结算司司长担任,副主任由科技司、清算总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支付结算司、科技司、清算总中心有关人员。
  2.1.2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辖区内有系统参与者的,应成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支付结算、科技、清算中心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支付结算、科技、清算中心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支付结算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科技、清算中心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支付结算、科技、清算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本单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上一级机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2.1.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危机处置领导小组
  清算总中心应成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危机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领导小组),组长由清算总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国家处理中心领导小组应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报告。
  2.1.4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危机处置领导小组
  各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成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系统参与者应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报告。具体报送方式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其他系统参与者法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将本单位领导小组名单逐级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2.2 机构职责
  2.2.1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
  (2)统一指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工作。
  (3)发布启动、结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方案的命令。
  (4)统一负责相关信息发布。
  2.2.2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的决策。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工作。
  (3)收集有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情况。
  (4)起草有关文件。
  2.2.3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向上级领导小组报告辖区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及危机处置情况。
  (2)按照上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指挥辖区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工作。
  2.2.4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单位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2)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工作。
  (3)收集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
  (4)起草有关文件。
  2.2.5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及其处置情况。
  (2)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发布的有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命令。
  2.2.6 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发布的有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命令。
  (2)及时向总行领导小组报告或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3)决策和指挥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危机处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的定义
  预防机制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日常运行中,为防止出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或者在出现危机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所预先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3.1.1 建立和完善灾难备份系统或机制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应研究建立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灾难备份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生产环境切换到灾难备份环境的演练,保障灾难备份系统在危机情况下能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2)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灾难备份机制。
  3.1.2 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机制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部门应严格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运行维护,定期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3.1.3 妥善留存相关业务资料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系统参与者应按有关规定保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凭证、业务报文以及相关日志等资料信息,作为危机处置时业务核对的依据。
  3.1.4 开发灾难比对软件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应开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灾难比对软件,确保在危机处置时能获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报文。

  3.2 预警机制的定义
  预警机制是指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的预测、分析、评估和处理。
  3.2.1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分为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外部事件信息。
  (1)系统运行异常信息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其硬件设备、应用软件、通讯网络等出现异常情况的信息。
  (2)外部事件信息是指可能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
  3.2.2 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部门和运行部门负责收集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并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外部事件信息,并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报告。
  3.2.3 预警信息分析与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强预防、密切监测,并做好有关危机处置的准备。

  4 报告与指挥

  4.1 报告
  4.1.1 报告时间要求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后至迟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 报告程序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危机时,清算总中心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城市处理中心发生危机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和运行部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国家处理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前置机发生危机时,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和运行部门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
  (4)系统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应立即向总行领导小组报告或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报告。
  4.1.3 报告内容
  (1)危机发生的单位、时间和地点。
  (2)危机性质和原因。危机的性质包括应用系统故障、数据库故障、网络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能说明危机原因的,应予以详细说明。
  (3)危机的影响程度。包括危机发生后对系统运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
  (4)现场处置情况。包括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措施、系统修复等情况。
  (5)启动危机处置方案的请求。报告单位应根据危机情况,提出启动危机处置方案的请求。
  4.1.4 报告形式
  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4.2 领导小组决策
  4.2.1 决策原则
  (1)划分事权,分级决策。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以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危机的处置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其他前置机系统危机的处置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进行初步决策,必要时提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系统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发生重大故障的,由其领导小组自行决策处置措施。
  (2)快速反应,研究决策。
  在危机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决策,尽快恢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
  (3)措施得当,果断决策。
  在危机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果断决策,启动相应的危机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4.2.2 决策程序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危机后,清算总中心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危机发生的原因、影响,提出危机处置建议,并提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在城市处理中心发生危机后,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危机发生的原因、影响,决策处置措施;需要启动危机处置业务方案的,应就相关内容提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在接到前置机系统危机报告后,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危机发生的原因、影响,决策处置措施;影响严重的,应组织专家会议研究;需要启动危机处置业务方案或难以决策的,应提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在收到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提请决策的申请后,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也可以在收到危机报告后召开会议,分析危机发生的原因、影响,决策处置措施。对于影响特别严重难以决策的,应立即组织专家会议研究,必要时提请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策。
  (4)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在系统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后,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故障发生的原因、影响,决策处置措施。

  4.3 指挥流程
  4.3.1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后的指挥流程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支付结算司、科技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传达启动危机处置方案的命令;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业务和技术处置事宜;掌握危机处置进展情况。
  (2)支付结算司在接到命令后,负责协调、指挥危机处置业务方案的实施;收集、整理危机处置业务方面的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危机处置业务方案。
  (3)科技司在接到命令后,负责协调、指导各部门的危机处置技术方案的实施;收集、整理危机处置技术方面的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危机处置技术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在接到命令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危机处置方案;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及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领导小组在接到命令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危机处置方案进行操作;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及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6)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在接到命令后,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危机处置工作,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及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支付结算司、科技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上报的危机处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
  (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并决策;确认危机处置结束时,发布结束命令。
  4.3.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领导小组初步决策后的指挥流程
  (1)技术部门在接到本单位领导小组命令后,迅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应急处置。
  (2)业务部门在接到本单位领导小组命令后,做好启动危机处置业务方案相关准备工作。
  4.3.3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初步决策后的指挥流程
  (1)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本单位领导小组命令后,协调危机处置相关事宜,做好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2)技术部门接到本单位领导小组命令后,迅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应急处置。
  (3)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本单位领导小组命令后,组织做好启动危机处置业务方案相关准备工作。

  5 危机处置方案

  5.1 危机处置具体方案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系统参与者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启动有关危机处置方案的命令,实施相应的危机处置方案。
  5.1.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危机的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核心节点(以下简称核心节点),核心节点重大故障将影响所有系统参与者业务的正常办理。
  5.1.1.1 核心节点重大故障的处置
  核心节点重大故障分为应用系统重大故障和数据库重大故障。核心节点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是指核心节点由于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继续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核心节点数据库系统重大故障是指核心节点业务数据和系统控制数据均遭到破坏。
  核心节点发生重大故障后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运行部门实施技术救治。
  在核心节点发生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或数据库重大故障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运行部门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在救治期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应暂停受理新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2)业务应急处置。
  在核心节点发生重大故障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可宣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在系统暂停运行期间,电话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将国家处理中心设置为故障状态,各城市处理中心向下辖接入点广播“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通知接入点国家处理中心故障,同时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商业银行发起的任何业务。
  (3)系统紧急切换。
  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切换系统到应急国家处理中心运行。
  (4)数据恢复。
  核心节点发生数据库重大故障的,对于故障发生日以前的数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应通过备份数据等方法予以恢复;对于故障发生当日已经丢失的数据,应在数据库系统救治完成并恢复故障发生日以前的数据后,根据故障发生时核心节点的系统状态,分情况进行处理。
  (5)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在核心节点救治完成且全部数据恢复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应将核心节点调整到正确的系统状态,验证基础数据和系统状态,并在验证无误后恢复系统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发布命令,恢复启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通过“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报文通知城市处理中心、系统参与者,将国家处理中心恢复为“有效”状态,开始受理商业银行发出的当日业务。同时,在国家处理中心修改工作日的属性,将下一工作日(不含)到故障恢复日(不含)当日的日期属性均修改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节假日,将故障日的下一工作日设置为法定节假日,当日业务全部处理完成后再做当日日切。日切后将下一工作日到期的业务均处理完成后,再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切换到故障恢复日的日期,至此,故障恢复和业务恢复全部完成。
  若故障日当日可以恢复业务的,不需要修改工作日的属性而可以直接做日切。
  5.1.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的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危机是指一个或者多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或该中心下共享前置机系统(包括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和再贴现前置机)发生重大故障且严重影响业务正常办理。
  5.1.2.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系统重大故障的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危机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实施技术救治。
  在某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发生重大故障后,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需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协助的,应及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提出请求。
  (2)业务应急处置。
  在某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发生重大故障后,国家处理中心应在核心节点将该城市处理中心设置为“故障”状态,并使用“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通知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各系统参与者。有效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故障城市处理中心故障的通知后,会拒绝发往故障城市处理中心的业务,有效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的业务不受影响,国家处理中心可以正常作日终处理。
  说明:若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故障且无法在当日恢复正常,挂在故障城市处理中心下的系统参与者可能存在部分业务到达特定的到期日,会因故障日无法发起和接收业务而导致逾期,如果存在这样的业务,且当日一定要完成,接入点可以改挂到其他正常的城市处理中心。改变接入点与城市处理中心对应关系的报文接入点“信息变更报文(062)”。
  (3)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应在故障排除后,通过NPC 广播“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将故障城市处理中心调整到有效状态,验证基础数据和系统状态,并在验证无误后恢复系统运行。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恢复正常的,已恢复正常的城市处理中心可以继续办理相关业务,日终时发生故障的城市处理中心的下辖接入点需要与国家处理中心对账实现数据一致。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下一个工作日之后恢复正常的,通过国家处理中心广播“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将故障城市处理中心调整为有效状态。故障期间下发到该城市处理中心的系统控制类报文可以由城市处理中心自动处理,待城市处理中心处理成功后,故障城市处理中心会将故障期间的报文转发下辖接入点。对于个别未处理成功的报文,可以从国家处理中心手工补发,对于下辖接入点未收到的报文,可以在恢复为有效的城市处理中心向其转发。日终时,故障城市处理中心下辖各接入点需要与国家处理中心逐日对账,用于恢复故障日当日未处理的业务和故障期间因票据状态变更而下发的报文。
  至此,故障城市处理中心恢复为正常状态,可以正常处理业务
  5.1.2.2 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系统重大故障的处置
  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重大故障分为应用系统重大故障和数据库重大故障。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是指因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继续受理业务,数据库系统重大故障是指其业务数据和系统控制数据均遭到破坏。
  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后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电子商业汇票处理中心运行部门实施技术救治。
  当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发生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或数据库重大故障时,电子商业汇票处理中心运行部门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在救治期间,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应暂停受理新的纸票业务。
  (2)应急业务处置。
  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发生重大故障的,电子商业汇票处理中心应在核心节点将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所在节点设置为“禁止登录”状态。
  (3)数据恢复。
  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发生数据库重大故障的,电子商业汇票处理中心应在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数据库系统救治完成并恢复故障发生日以前的数据后,以核心节点数据为准恢复共享前置机故障期间丢失的业务数据。核心节点同时发生数据库故障的,原则上应在核心节点数据库系统恢复正常后,以核心节点数据为准恢复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故障期间丢失的业务数据。
  (4)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电子商业汇票处理中心应在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系统故障排除后,在核心节点解除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所在节点“禁止登录”状态;并在核对核心节点与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业务数据后,恢复纸票登记查询共享前置机的运行。
  5.1.2.3 再贴现前置机系统重大故障的处置
  再贴现前置机重大故障分为应用系统重大故障和数据库重大故障。再贴现前置机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是指因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继续受理业务,数据库系统重大故障是指其业务数据和系统控制数据均遭到破坏。
  再贴现前置机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后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电子商业汇票处理中心运行部门实施技术救治。
  当再贴现前置机发生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或数据库重大故障时,电子商业汇票处理中心运行部门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在救治期间,再贴现前置机应暂停受理新的纸票业务。
  (2)应急业务处置。
  再贴现前置机发生重大故障的,清算中心应在核心节点将再贴现前置机所在接入点设置为“禁止登录”状态,同时取消再贴现系统接入点下所有系统参与者的接收权限。
  (3)数据恢复。
  再贴现前置机发生数据库重大故障的,电子商业汇票处理中心应在再贴现前置机数据库系统救治完成并恢复故障发生日以前的数据后,以核心节点数据为准恢复共享前置机故障期间丢失的业务数据。核心节点同时发生数据库故障的,原则上应在核心节点数据库系统恢复正常后,以核心节点数据为准恢复再贴现前置机故障期间丢失的业务数据。
  (4)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电子商业汇票处理中心应在再贴现前置机系统故障排除后,在核心节点解除再贴现前置机所在节点“禁止登录”状态,同时恢复再贴现系统接入点下所有系统参与者的接收权限;并在核对核心节点与再贴现前置机业务数据后,恢复再贴现前置机的运行。
  5.1.3 前置机系统危机的处置
  前置机系统危机是指由于设备或线路发生重大故障,造成通过前置机系统接入的系统参与者无法正常办理业务且故障排除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
  前置机系统危机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实施技术救治。
  在前置机系统危机发生后,危机所在系统参与者应组织实施技术救治,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2)业务应急处置。
  在确认故障发生后,应尽可能早的将消息中间件断开,以保证发往该前置机的报文能够堵在队列中,而未被读出。待故障恢复时,可以继续处理。
  (3)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在前置机系统在故障排除后,应将日期恢复在故障日当日的日期,从城市处理中心导出基础数据,导入到前置机,经过验证无误后,可以恢复消息中间件的连接,开始处理故障期间的业务。故障处理完成后,可以通过每月票据信息核对或到国家处理中心做磁盘文件导出功能实现将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恢复到前置机,以达到票据业务的一致。
  5.1.4 系统参与者重大故障的处置
  系统参与者发生重大故障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系统参与者实施技术救治。
  在系统参与者发生重大故障后,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需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协助的,应及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提出请求。
  (2)业务应急处置。
  系统参与者发生重大故障的,清算总中心应在核心节点将系统参与者所在接入点设置为“禁止登录”状态,同时取消在该接入点下所有系统参与者的接收权限。
  (3)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在电子商业汇票处理中心应在系统参与者系统故障排除后,在核心节点解除系统参与者所在节点“禁止登录”状态,同时恢复系统参与者所在接入点下所有系统参与者的接收权限;并在核对核心节点与再贴现前置机业务数据后,恢复再贴现运行。如果业务数据完全丢失,可以从国家处理中心导出所有票据数据到行内进行数据恢复。
  5.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系统参与者应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岗位的操作限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处置预案。

  5.2 评估与改进
  在危机处置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危机处置预案进行评估和改进。
  (1)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2)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汇总。
  (3)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
  (4)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进行补充完善,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1)岗位人员安排。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关键业务及技术岗位应有备份人员,实行A、B角制度。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后,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为系统关键岗位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其人身安全。
  (2)危机处置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系统参与者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成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并确保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有效。

  6.2 制度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系统参与者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危机处置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应将本单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科技司备案;城市处理中心应将本单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清算总中心备案。系统参与者应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报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7 预案培训与演练

  7.1 预案培训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培训工作。

  7.2 预案演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不定期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演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系统参与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培训、模拟等形式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相关内容进行演练。

  8 附则

  8.1 信息发布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发生危机,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系统参与者因内部有关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办理业务,可发布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

  8.2 预案的管理与完善
  本预案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按照加强系统管理、防范系统风险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录

  9.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概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商业汇票转贴现(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业务都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2009年10月28日上线运行,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接收、转发各城市处理中心的商业汇票处理指令,并对集中登记的电子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公开报价信息进行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城市节点,负责接收、转发和存储电子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指令。电子商业汇票商业银行前置机(以下简称MBFE)是银行行内系统连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前置系统,负责接收和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指令。接入点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全面采用大额支付系统的行名行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大额支付系统的无户特许参与者。商业银行申请变更或撤销大额支付系统的行号,必须同时指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承接行。人民银行同时审批行号变更和承接关系,清算总中心负靑在系统中建立承接入与被承接入之间的映射关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是指通过其行内或开户行的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主体。主体共分六类,包括企业、人民银行、直接连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通过他人代理连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通过他人代理连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业务参与者通过系统参与者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为确保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的实时性,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的系统与电子商业汇票处理功能模块应通过直连方式进行连接。
  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经批准,可以成为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的用户。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可以选择直连或间连方式接入这两个功能模块,但接入方式必须遵守“所有功能模块必须使用同一接入方式”的原则。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拓扑图如下。


  9.2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
│机构 │职务 │姓名 │单位 │电话 │传真 │.手机 │
├────┼───────┼───────┼─────────┼───────┼───────┼──────────┤
│领 │组长 │苏宁 │中国人民银行 │66194039 │ │ │
│导 │ │ │ │ │ │ │
│小 │ │ │ │ │ │ │
│组 │ │ │ │ │ │ │
│ ├───────┼───────┼─────────┼───────┼───────┼──────────┤
│ │副组长 │欧阳卫民 │支付司 │66195833 │66016608 │13701258866 │
│ ├───────┼───────┼─────────┼───────┼───────┼──────────┤
│ │副组长 │文四立 │科技司 │66194230 │66016432 │13501398876 │
│ ├───────┼───────┼─────────┼───────┼───────┼──────────┤
│ │副组长 │励跃 │清算总中心 │68401942 │69401867 │13901011032 │
│ ├───────┼───────┼─────────┼───────┼───────┼──────────┤
│ │成员 │李晓枫 │科技司 │66194690 │66016432 │13601332620 │
│ ├───────┼───────┼─────────┼───────┼───────┼──────────┤
│ │成员 │杨文杰 │清算总中心 │68401851 │68401763 │13701271258 │
├────┼───────┼───────┼─────────┼───────┼───────┼──────────┤
│办 │主任 │欧阳卫民 │支付司 │66195833 │66016608 │13701258866 │
│公 │ │ │ │ │ │ │
│室 │ │ │ │ │ │ │
│ ├───────┼───────┼─────────┼───────┼───────┼──────────┤
│ │副主任 │李晓枫 │科技司 │66194690 │66016432 │13601332620 │
│ ├───────┼───────┼─────────┼───────┼───────┼──────────┤
│ │副主任 │杨文杰 │清算总中心 │68401851 │68401763 │13701271258 │
│ ├───────┼───────┼─────────┼───────┼───────┼──────────┤
│ │成员 │樊爽文 │支付司 │66195358 │66016748 │13701157160 │
│ ├───────┼───────┼─────────┼───────┼───────┼──────────┤
│ │成员 │欧韵君 │支付司 │66195542 │66016748 │13693237238 │
│ ├───────┼───────┼─────────┼───────┼───────┼──────────┤
│ │成员 │王小青 │科技司 │66195998 │66016264 │13718780899 │
│ ├───────┼───────┼─────────┼───────┼───────┼──────────┤
│ │成员 │罗永忠 │清算总中心 │68401832 │68401771 │13911333779 │
└────┴───────┴───────┴─────────┴───────┴───────┴──────────┘



 9.3 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指挥流程图

  附件8
  ××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公司)____分支机构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 定义
  (一)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内部系统的定义(由金融机构自行填写)。
  (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并向乙方提交“××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甲方应在“申请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
  乙方应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自___年___月____日起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甲方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审核同意的,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审核不同意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乙方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该操作权限须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设置。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由乙方代其设置或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自行设置。
  (三)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乙方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发送关键的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五)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为准。甲方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的,乙方应于下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将甲方信息转发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六)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操作指令转发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给甲方。
  (七)甲方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1.乙方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甲方。通知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3.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4.甲方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乙方应进行如下处理:
  (1)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付款,乙方应扣划甲方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拒绝付款,乙方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九条 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甲方申请撤销的,乙方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处理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可选其中的一项、两项、三项或不选):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第十一条 票据信息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甲方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乙方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乙方仅负责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相符。

  第十二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甲方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查询甲方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管理费,费率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年,收取时间和收取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协议和乙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甲方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四)甲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执行甲方按乙方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二)乙方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三)乙方发现甲方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甲方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
  (四)因不可抗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故障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乙方均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非乙方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但应至少提前____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应对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要求损害赔偿;
  (三)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使用
  (一)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无论甲方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同意终止或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后失效。该协议的失效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二十条 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解除:
  (一)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解除;
  (二)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起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解除,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甲方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署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9]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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