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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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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8]166号)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公司:

  为规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我部制定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护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资本保值增值,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指定管理机构管理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内部核算,接受财政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对保障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保障基金与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和业务应当有效分开。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立和管理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用于记录保障基金启动资金及后续资金、期货公司风险处置补偿资金支出和各项费用支出等。

  第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于每年3月底之前报财政部核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八条 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资金来源范围。

  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条 管理机构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权益损失进行补偿时,应当严格遵守《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受偿债权处置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管理受偿债权,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全债权,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依法参与被处置期货公司的清算后,受偿的现金,应当全额纳入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受偿的非现金资产,可以变现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并纳入保障基金专用账户,无法变现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专门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告受偿资产的处置情况。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在管理保障基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包括启动费用和日常费用。

  启动费用是指为满足保障基金独立核算需要而建立的管理软硬件系统的一次性费用支出。

  日常费用是指风险处置和风险处置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审计费、会议费、诉讼费、咨询费、培训费、人员借用费、书报资料费、邮寄费、内部刊物印制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投资者教育专项费用、研发费、税金、其他费用等。其他费用是指因保障基金业务管理需要,经财政部批准的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基金财务管理信息报告制度,按季度向财政部报告有关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保障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具体报表种类和编制要求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资金筹集、运用、财务收支、税金缴纳等情况;主要项目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保障基金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保障基金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金[2008]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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