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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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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92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五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已连续开展了七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严肃财经法纪,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作为遏制经济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惩治腐败现象、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仍要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一九九二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加快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决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认真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把开展大检查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完成财政、税收任务,加强廉政建设,增强广大职工的遵纪守法观念紧密结合起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大检查工作,要健全和加强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二、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在大检查期间,要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投入大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大检查的各项任务。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更加广泛地邀请和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和监督指导作用。

在大检查中,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符合国家统一政令和基本财经法规的改革措施,要予以保护和支持。对违背国家统一政令和基本财经法规的问题,要认真检查,及时纠正。

五、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九月份开始,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一九九二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一九九一年未检查、未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六、所有国营、集体、私营和联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自查,主动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在前两年连续重点检查中,均未发现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单位,今年可免于重点检查。

七、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请各级法院、检察、纪检等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应交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优先入库,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划拨扣缴。少数资金确有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单位,在报经批准后,可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八、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将继续委托地方检查部分中央单位,地方所得分成收入,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解决大检查经费后,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九、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经法规,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

十、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严肃处理。

十一、要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

十二、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开展大检查的具体规定。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有权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目前,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任务十分繁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以保证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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