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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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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8年9月25日)



  近几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于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稳定经济和推进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十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宏观调控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检查中,要特别强调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严肃财经纪律。要把收缴各项违反法纪的收入同严格查处各种违反法纪的行为结合起来,该收的钱要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该处理的违反法纪问题要严肃处理;要把开展检查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要把查处违反法纪案件同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研究制定新形势下防止违反财经法纪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把一九八八年的大检查工作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这次大检查,主要是检查国营、集体、私营和联营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下列违反法纪问题:非法侵占、偷漏、截留、私分应交国家的税款和收入,以及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乱涨价、乱收费,钻“双轨制”价格的空子,高价转手倒卖铜、铝、镍、钢材、石油、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或以物易物,非法牟取差价收入的;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擅自购买专控、禁购商品或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的。此外,对外经济交往较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要检查截留应交外汇收入、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等违反外汇政策和法规的问题。检查的重点是:
  (一)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大,收入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把他们列作检查重点,有利于稳定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在遵纪守法方面,为全国做出表率。
  (二)各类公司,包括各种贸易性公司、金融性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和综合性公司等。其中有些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通过拉关系、走后门,投机钻营,随意加价倒卖,从中牟取暴利,扰乱市场,危害很大。把他们列为检查重点,有利于稳定物价,繁荣市场,搞好生产流通,增加国家收入。
  (三)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有罚没收入的机关单位,这几年,在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机关单位中,擅自截留应交款项,挪用各种生产性资金,乱建楼堂馆所,乱购高档办公设备,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现象有所发展。少数工作人员弄权渎职,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把他们列作检查重点,有利于防止奢侈腐败,改进作风,保持为政清廉。
  各部门、各单位首先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一般不少于30%。其中对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各类公司、经济主管部门和有罚没收入的机关与单位的检查面要达到50%左右。
  对地方财政收支的检查,由审计署、监察部和财政部另行部署。

  三、检查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及其《补充规定》,要继续贯彻执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年的大检查,特别要掌握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前几年的大检查,从总体上讲是坚持了这一原则的。但是,对有些违反法纪问题也存在着处理不严的情况。在今年的大检查中,对有违反法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与此同时,也要防止出现对某些问题处理过严的现象。对于改革中确因政策界限不清而发生的经济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后再作结论,不要草率处理;对于确因财会人员业务不熟而造成的错漏问题,只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改正过来,可以不追究责任。
  (二)加强地方对中央企业的检查。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业,是搞好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确定的名单,抽调力量,分期分批地进行检查。地方在检查中央企业时要做到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地方查出中央企业已入库的违反法纪金额,仍按规定给以20%的分成。中央企业要积极配合地方派人检查,为地方检查创造必要的条件。中央企业对地方检查如有设置障碍或进行刁难的,主管部门对查出所属企业的违反法纪问题如有说情护短的,要进行批评,认真查处。对于查出的问题,双方有争议的,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审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裁决。
  (三)检查承包企业(包括实行财务包干的部门和企业,下同)仍应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对承包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和承包合同应得的经济利益,要坚决保护,不得侵犯;二是对承包企业违反财经法纪和弄虚作假、投机取巧、非法经营、牟取暴利的行为,要认真查处。对于承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查出来的应上交财政的违反法纪的金额,可以抵顶承包任务;对于被查出来的违反法纪金额要如数上交财政,不得抵顶承包任务。承包企业如有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行为的,要按照会计、成本法规加以纠正,由此而完不成承包任务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四)为了协调工作,防止重复检查,在今年大检查期间,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不再进行重点检查;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审计部门也不再进行审计。

  四、检查违反法纪问题的时限。这次大检查,主要检查一九八八年发生的违反法纪问题和在一九八七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法纪问题。为了巩固前几次大检查的成果,对于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大检查中已经查出的各项违反法纪问题,可以有重点地作一次清理。对至今仍未按规定补交入库、调整帐目和会计决算的,除责令其如数补交外,要从重处罚。
  今年大检查的时间,从十月开始到春节前结束。在十月份要突出抓一下对物价的检查,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在此以后,全面开展各项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理调配力量,妥善安排各项工作,确保大检查和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检查的组织领导。为了搞好今年的大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名省、部级领导挂帅,充实和加强各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和检查组,确保今年大检查的声势、规模、深度和成效好于往年。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稳定,机构不能撤销,人员不能解散,工作不能中断。在今后若干年内,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既要抓好每年一次的大检查工作,也要有组织、有重点地搞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办公室适当确定编制,人员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办公室原则上挂靠在财政部门,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在开展大检查期间,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除了搞好日常工作外,要集中力量投入这一活动。各级计经委、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公安及业务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积极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并请各地检察、法院和纪检部门给予大力配合和协助。国务院将继续从中央各部门抽调一批得力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到各地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
  今年大检查结束后,要表彰一批工作组和检查组成员中有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同时,还要对一九八五年以来经过严格检查确无违反法纪行为的遵纪守法户进行表彰。
  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各部门检查结束后,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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