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金字第093508019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目的:为减轻农(渔)民在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及承受农(渔)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既有贷款(下称既有贷款)本息偿付负担,改善其财务状况及农(渔)会放款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贷款对象:以符合下列各条件者为限: (一)农会正会员(含同户家属)且为农保被保险人满两年以上,或渔会甲类会员且入会满两年以上,或领有畜牧场登记证之农民。 (二)既有贷款其原用途为农(渔)业产销或生活必需资金。 (三)既有贷款初借日期在九十二年底以前,到期日在九十四年以后者。 (四)既有贷款年利率在年息7%以上。 (五)目前实际从事农(渔)业。 (六)同意本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既有贷款本息者。 三、贷款用途:全数用于偿还既有贷款本息。 四、贷款经办机构: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及承受农(渔)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 五、辅导及合作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直辖市政府及各县(市)政府。 六、资金来源及利息差额补贴:由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资金办理,并由农业发展基金对贷款经办机构所提供资金给予利息差额补贴。 七、贷款风险:本贷款风险由贷款经办机构自行负担。 八、贷款条件: (一)贷款利率: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规定(目前年息为3.5%),如有调整,随同机动调整。 (二)贷款期限:依借款人既有贷款剩余年限二倍为限,最长十五年。 (三)贷款额度:依借款人统一农(渔)贷余额及应付利息而定,每一借款户最高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四)资金拨付方式:一次拨付,直接冲转借款人统一农(渔)贷本息。 (五)还款办法:以每六个月摊还本息一次为原则。 (六)担保方式: 由贷款经办机构依照其授信有关规定,审酌个别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担保能力不足者,由贷款经办机构协助送请农业信用保证机构保证。 九、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农业发展基金贷款作业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改善财务贷款要点 台湾 农授金字第9350801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