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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台社(四)字第093013845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8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财务处理及会计制度之监督管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教育事务财团法人之财务处理,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 三、教育事务财团法人之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教育事务财团法人之会计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会计报告应编制下列表册(格式如附件一): (一)收支余绌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净值变动表。 (五)财产清册。 各教育事务财团法人得视实际需要编制对内会计报告表。 六、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基金暨余绌、收入、支出五类,各类会计科目编号及名称如附件二。 七、会计簿籍分类如下(格式如附件三): (一)日记簿。 (二)总分类帐。 (三)财产登记簿。 (四)明细分类帐。 (五)其它簿籍。 八、会计凭证分类如下: (一)原始凭证:证明会计事项之经过,而为造具记帐凭证所根据之凭证。 (二)记帐凭证:证明处理会计事项人员责任,而为记帐所根据之凭证。 九、原始凭证包括如下: (一)现金、票据、证券等之收付移转单据。 (二)收据簿。 (三)员工薪给支给单据。 (四)出差旅费报告单。 (五)存款提款等凭据。 (六)发票、收据、契约定货单。 (七)财产毁损报废表。 (八)收支预算表。 (九)支出证明单。 (十)法令、决议等可资证明各项会计事项发生经过之有关单据。 (十一)其它书表凭证单据。 前项各款原始凭证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得由各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依事实需要设计。 十、记帐凭证包括如下(格式如附件四): (一)收入传票。 (二)支出传票。 (三)转帐传票。 十一、教育事务财团法人应于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及收支预算表(格式如附件五),提请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年度开始后二个月内报请本部备查。 十二、教育事务财团法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编制当年度工作报告、财产清册,连同资产负债表、收支余绌表、现金流量表及净值变动表,其有监察人者并附监察人之审核意见书,提请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二月底前报请本部备查。 十三、依教育部审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第十五点第一项规定,须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者,前二点所需之报表及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报告,得延至四月底前报本部备查。 十四、依教育部审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第十二点,本要点所称财产以附件一之五所定经法院登记者为范围。 十五、财产管理运用,依教育部审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二条第五款办理。 十六、本要点所称财产管理指财产之登记、增置、减少、处分及保管运用等有关处理程序事项。 十七、教育事务财团法人不动产之购置、出售、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应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本部核准后为之。 前项所定程序,应于捐助章程中明定。 第一项不动产之购置,应将所有权状影本报请本部备查。 十八、教育事务财团法人以前年度之决算结余,得作为下年度支出之财源使用。 十九、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财务会计,以新台币为计算单位,如属外币应折合新台币计算之。 二十、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财务收入,除周转金外,应存入金融机构,不得存放于其它公私企业或个人,并以随收随存为原则。 前项周转金之金额及运用规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交财务人员保管并作为周转金运用之依据。 二十一、教育事务财团法人其收入应掣给正式收据,并留存根备查。提用存款时,应由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董事长、执行长(相等职位者)及财务人员于领款凭证上共同盖章。 二十二、教育事务财团法人常设之办事处、委员会、小组或其它内部作业组织,其财务应由各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统收统支,不得另编年度收支预算、决算。 二十三、教育事务财团法人依其它法令设立之附属作业组织,平日应单独设帐、独立作业。但于年度终了时,年度余绌应列归法人收支统 筹运用。 二十四、教育事务财团法人处理财务收支,不得有匿报或虚报情事,并得定期公告之。 二十五、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财务之各种凭证、帐簿、表报等之档案保管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种会计簿籍及会计报告,应自决算日报本部备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种凭证,除有关债权债务者外,应自决算报本部备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二十六、本要点所称财务人员指办理会计、出纳及财务管理之人员。 前项财务人员应为专任。但于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编制不足时,得由其它工作人员兼办之。 二十七、教育事务财团法人之财务人员依本要点规定处理各项财务事宜,并依规定期限编制有关表报。 二十八、教育事务财团法人应办理财务查核,其设有监察人者,该项查核应由监察人为之,本部得视实际需要抽查之。 前项查核分为定期查核及临时查核。
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财务处理要点 台湾 台社(四)字第9301384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