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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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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各主管局、市粮食局、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8)财商字293号《印发〈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提存风险基金问题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实行税后提存风险基金办法。风险基金原则上按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企业留利10%提取,用于“以丰补欠”。风险基金按比例由企业税后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分摊,原各项基金分配比例暂不作调整。 
  提存和使用风险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请按我局京财商(1988)2069号文《关于转发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二、关于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问题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实行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办法(不包括实行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企业今后固定资产的修理开支由预提的修理费中支出。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另外在费用中列支。考虑到今年大多数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已在费用中列支。因此,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请按我局京财商(1988)2069号文执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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