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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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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工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财政三、四、五分局: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局在1987年以(87)财工管字第445号文制定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一年来,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完善挂钩办法,我们制定以下补充规定。原(87)财工管字第445号文中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1.市属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局共同核定。原试点企业效益基数从1988年起统一并入各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局共同核定,并汇总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备案。 
  2.实行工资总额同销售收入挂钩的企业,其销售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它销售收入。 
  二、工资增长基金的清算 
  1.以总公司为单位实行“两保一挂”的,总公司应及时掌握各企业工资增长基金的提取情况,各企业工资增长费用合计数不能超过以总公司为单位清算合计数。 
  2.总公司挂钩包括预算外单位的,在年终清算时,应按预算内、预算外,分别清算。 
  三、上交或实现利税的计算 
  1.国家对企业减免的税款不应视同上交或实现税金计提工资增长基金,但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视同上交或实现利税。 
  (1)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减免税款按照规定并入利润总额的可作为实现利润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2)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实行工资总额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新产品减免的应上交利税1988年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可以视同上交利税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3)同上交税利挂钩的企业经过批准,用减免税款归还贷款的50%可视同上交利税计提工资增长基金。(上年已用部分税款归贷的,对增加部分可视同上交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2.对于同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以企业当年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指标做为否定指标。如果企业当年未完成当年承包指标,也未用自有资金补交齐的企业,要按规定扣减工资增长基金,当年低于承包指标5%(含5%)以内的,扣减当年应提工资增长基金的10%,低于承包指标5-10%(含10%)扣减当年应提工资增长基金的30%,低于承包指标10%以上的,扣减当年应提工资增长基金的50%。 
  3.为了继续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创汇,同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对于出口机电产品内外销价差,企业当年出口的产品由于外贸收购价格低于内销价格的价差高于上年的价差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视同实现利税,计提工资增长基金。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可以按应纳税率比例计算视同上交数,计提工资增长基金。内销价格应按国家调拨价计算,如国家调拨价允许上下浮动的,应按实际销售平均价计算;自营出口企业内外销差价为出口产品单位换汇成本×国家公布的美元人民币折算率与内销价格之差。 
  四、企业由于挂钩奖励基金进成本后。原来由留利中提取的奖金以“利润——工资改革调整利润”科目单独上交财政,对于这部分上交利润超过基期利润部分不减征70%。 
  五、企业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工资总额按当年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计算。 
  六、对于挂钩企业基建改扩建经批准增加人员而增加挂钩工资总额的,应相应增加经济效益基数的企业,当年没有经济效益而未增加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新增人员的工资数额暂不参加浮动,实行包干。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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