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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委: 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对市经贸委系统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同出口额挂钩浮动办法的批复,现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会计科目第322号“应付工资”科目中增设“基数工资”和“增长工资”两个子目。 “基数工资”是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以上一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的工资。 “增长工资”是核算按规定提取。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部分的工资。 企业在每月提取工资时: 借:商品流通费——工资——挂钩工资 贷:应付工资——基数工资 贷:应付工资——增长工资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工资调节税由各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核算。交纳时; 借:税金——出口其他税 贷:应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对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等其他支出科目列支的工资,如:医务员、保育员等,仍由原渠道开支。如已列入费用开支,应从“应付工资”科目中转出,并同时冲减企业当年费用。 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后,国家对外贸企业的出口收汇每一美元给予人民币二分钱的奖励政策不变,仍在“利润分配”中核算,其中70%(1分4厘)转作生产发展基金;15%(3厘)转作福利基金;其余15%(3厘)奖励金冲减企业商品流通费。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存款 贷: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福利基金 ——奖励基金 借:专用基金——奖励基金 贷:专项存款 借:银行存款 ---- 借:商品流通费——工资 |红字| ---- 四、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计入当年费用,下浮工资冲减商品流通费——工资。企业按月或按季预提工资增长基金时,要按核定的基数和增长比例按月或按季计提。为留有余地,工资增长基金的使用数额应限制在预提数的80%内。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当年没有使用的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出口实际收汇未完成进度的企业,不能预提工资增长基金。 五、工资增长基金的计算和清算 1.企业在计提工资增长基金时,应根据当年经济效益数额的增长幅度及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年终清算。 2.1988年挂钩企业提取工资增长基金的两个挂钩基数(工资总额、出口额)和一个浮动比例。是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与经贸委统一口径核定的。年终清算时亦与经贸委统一清算。各企业所提的工资增长基金合计不得超过市经贸委统一清算结果。 3.在计算应提工资增长基金时,市经贸委可在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核定的两个挂钩基数、一个浮动比例内留有一定的机动数额或比例。在给所属企业追加或追减时,也可将所留的机动数额或比例,选择固定的清算单位(须为独立核算单位)提留,然后由该企业将计提的机动工资增长基金转入经贸委帐户统一安排使用。 六、关于1988年1-9月份有关会计科目的调整问题 1.将1-9月份已提取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加班工资等金额以红字冲回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 借:商品流通费——工资 |红字| ---- 借:应付工资——基数工资 2.将1-9月份已提取的二分钱奖励中的15%用于职工奖励部分冲回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已提部分: 借:商品流通费——工资 |红字| ---- | 借:银行存款 ---- 贷:专用基金——奖励金 |红字| 贷:专项存款 ---- (2)已发部门 ---- 借:专用基金——奖励金 |红字| 借:专项存款 ---- 借:应付工资——基数工资 贷:银行存款 3.补提1—9月份的基数工资及增长工资部分: 借:商品流通费——工资 贷:应付工资——基数工资 贷:应付工资——增长工资 七、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后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挂钩后,企业奖励金的历年结余全部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并可支付工资调节税。 2.企业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按照每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扣除实行工资改革时核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的职工奖励金数额计算。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工资总额。应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不应记入提取基数的部分。第二年继续实行挂钩办法时,奖金数额的扣除按照第一年扣除数为准。 3.市经贸委应将各公司上报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定期报表”汇总后,在报市劳动局的同时,报市财政局一份。 关于市经贸委系统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