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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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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各财政分局: 
  鉴于我市全民与集体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合并为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国合合营企业),在财务、税收等方面需要明确一些事项。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暂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国合合营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并而成的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以下简称国合企业)。 
  二、国合企业实行统一销售、统一信贷、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办法。 
  三、国合企业原则上按国营企业管理,统一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报送国营企业会计报表。 
  四、新组成的国合企业必须按照京政办发(1987)27号《关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建制改为全民所有制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其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汇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然后附上述文件,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审核备案。按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五、国合企业可对属于全民所有制部分和集体所有制部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统一安排使用,但必须按各自资金数额分别列帐,两种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 
  六、国合企业用专项基金和银行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产生的盘盈、盘亏、报废以及库存材料调价使企业的资金发生增减,均应按核定的资金比例分别增减全民资金和集体资金。 
  七、国合企业按国营企业办法计提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统一安排使用,企业提取折旧基金要同时按资金比例冲减全民资金集体资金。 
  八、国合企业实行向银行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办法。国合企业建成后向银行借的专项贷款,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按国营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按国营企业还款办法,在税前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允许按归还贷款的金额统一提取“两金”或“一金”,其提取比例按财政部门核定全民的“两金”或“一金”比例。 
  九、国合企业应根据合并时报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全民资金和集体资金(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比例分配利润,按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企业全民、集体资金比例发生变化,应报经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按核定利润分配比例。 
  十、国合企业发生亏损时其发生的亏损额可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抵补。抵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一、国合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论全民部分或集体部分,统一财政部门核定的全民部分的各项基金比例进行分配,统一使用。 
  十二、国合企业统一按国营基层工业、商业企业会计报表填报,需增报部分报表和相应补充一些项目:会工表1、商会表2、资金报表中固定资金、流动资金项目“期末数”栏应填全民集体的合并数,在两项目后注明“其中:集体资金______元”。为分别反映全民集体资金变化情况,企业应增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增减表。企业还要增报集体企业利润分配所有集体职工的企业报表中,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也应分别列报。 
  十三、国合企业不再上缴集体部分原规定上缴的城市服务事业不再税前提取企业基金,不再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4)96号文规定的增长利润提取25%的办法。 
  十四、国合企业凡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批准执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统一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行工资挂钩办法的国合企业比照我市对联营企业计征奖金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奖金税。 
  十五、国合企业就其全部税后利润和全民部分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变价收入以及其他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予算资金按规定征集率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六、国合企业缴纳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仍按合并前全民、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计提的比例分别在税前列支。 
  十七、国合企业现在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从1988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十八、国家对国合企业如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市税二字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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