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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转发“国营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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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旅游局直属企业: 
  国家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财字(88)第032号“关于颁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具体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 
  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所属的国营旅游企业均执行此暂行规定,它部门的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抄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中央在京的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执行此暂行规定的,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的城镇集体所有制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可执行本暂行规 
  二、关于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问题 
  凡执行本暂行规定的国营旅游企业的年度财务计划,应在计划年度开始前三十天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旅游企业按月、季、年度编制会计报表,月报于次月七日内,季报于季末10日内,年报于次年15日内,(遇有节假日顺延)报送主管部门汇总。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后,按季、年度在季末二十天内、年末三十天内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局直属企业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还应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企业的年终决算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决算由其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一般以六个月为一期,定期检查企业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提取的问题 
  凡执行此暂行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提取折旧的有关规定,按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87)财综计字第321号文“转发关于颁发《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按最低年限提取折旧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根据折旧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流动资金的管理 
  各企业应根据划定的定额流动资金项目和范围在两年内核定出一个合理的定额流动资金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同时需注明资金来源是国家的,借入的或企业自有的。 
  企业制定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低值易耗的摊销方法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京第145号文“关于转发《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中的规定实行一次摊销或分期摊销。 
  五、专用基金的管理 
  企业生产性的几项基金,如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发奖金。有一项发生不足,原则上允许互相调剂弥补。用企业发展基弥补更改基金。大修理基金。由企业自行决定。但用更改基金弥补修理或企业发展基金;用大修理基金弥补企业更改基金或企业发展金,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非生产性资金的调剂,严格按有关的现行规定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报告。 
 
 
 
 
 
 
 
 
  
  
  
关于转发“国营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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