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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邮电部关于明确邮电企业财务收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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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邮电企业财务收支管理的实际情况,现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以下规定: 
  一、关于各项收入 
  (一)邮电通信企业所有通信业务的收入,必须按照规定计入“业务收入”帐户,不得转列“营业外收入”或划给企业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不得将通信收入列入专用基金,不得将不属于“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的项目划入“其他收入”核算。通信企业要严格分清业务收入与专用基金、省内通信发展基金、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随意转列或冲减。 
  (二)邮电企业办理扩大服务项目的收入应通过“销售”科目核算,扣除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和挂靠在邮电企业的国营第三产业利润必须全额列入企业“营业外收入一其他销售净收入”科目核算,不得从净收入(利润)中先坐扣或提取留成后再入帐核算。 
  邮电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应通过“销售”科目核算,扣除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金额列入企业“营业外收入一其他销售净收入”科目核算。净收入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留给企业的净收入按规定提取5%一10%的奖金,其余部分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开发。 
  (三)邮电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取得的利润或挂靠在邮电企业的集体所有制第三产业的利润,应作为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登记入帐,足额纳税,不得作为留利直接转入专用基金。 
  (四)邮电企业出租多余、闲置的房屋、设备(不含通信业务的设备出租)的收入,其租金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核算,不得作为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 
  (五)邮电通信企业出售长话、电报、汇款通知单、包裹单等业务用纸的收入,按“营业外收入一出售品收入”处理,不得列作专用基金。 
  (六)邮电企业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事件追回的赃款,经管理局审查核准后归原单位注销悬帐,冲减有关帐户。企业已作损失核销的应上交国库。邮电企业取得的各种罚款和赔偿收入,在弥补各该项经济损失后的净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罚款净收入”科目。 
  二、关于各项开支 
  (一)邮电通信企业要加强支局所维修费用的管理。支局所维修费要严格按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掌握使用。划清支局所维修和大修、更新改造的界限。支局所维修费用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更不得提取形成基金。 
  (二)邮电企业各种奖金,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为鼓励发展业务开支的各种奖金,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均应在“工资基金”中列支,未实行挂钩的企业应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 
  实行“工效”挂钩的邮电企业的下列项目可以作增加工资基金处理: 
  1.邮电企业收到的创外汇奖励; 
  2.邮电企业的技术转让(包括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按规定留给企业用于发放资金的部分; 
  3.基建项目投资包干结余资金按规定留给企业用于发放奖金的部分; 
  4.“工资基金”专户存储的存款利息。 
  使用上述资金发放的奖金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发数,按规定计算交纳工资调节税,在核定工资基数时剔除计算。 
  (三)由于邮电部门的外汇短缺,邮电企业留成外汇不得自行调出。邮电企业调入外汇所需人民币,属于购置设备的在专用基金中支付,属于购买原材料、维修材料的在流动资金中支付。 
  各级邮电企业应结合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工作,认真检查纠正与上述不符的问题。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再有类似问题出现,除按规定收缴违纪款外,还要处以罚款,并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邮电部关于明确邮电企业财务收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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