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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财务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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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讨论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问题,指出:考虑到这是一项大的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搞不好会引起波动,所以必须谨慎从事,搞得稳妥一些。会议确定:由有关部门继续组织试点,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国务院再作出统一规定。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了继续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项基金”,下同)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财政部门必须认真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核定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提取比例。为了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凡实行统筹试点的地区,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提取,应按照合并使用、统一定率的要求,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办事,不能留有过多的储备基金。 
  二、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核定主管“两项基金”工作机构的管理经费。 
  三、 主管“两项基金”工作专门机构的奖金发放标准,按全年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掌握,并执行事业单位的奖金税规定。 
  四、 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定适用于主管“两项基金”工作专门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的地方主管机构自行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五、 对“两项基金”的财务、预算管理,凡有条件的应当实行财政计息专户管理的办法。未存入财政计息专户的,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存入财政计息专户,并制定适当的制约措施,确保其专款专用。 
  六、 财政部门要切实搞好“两项基金”的预、决算编审工作,并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决算时,一并报告“两项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 对挪用“两项基金”搞楼、堂、馆、所以及挥霍浪费的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财务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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