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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民航局关于下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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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首都、虹桥国际机场、省(市、区)局、航站: 
  根据民航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以民航局发(1992)第20号《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要求,经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是根据一九九0年国务院第125号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物价局、民航局以民航局发(1992)20号《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中的规定拟定的。 
  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国家为了改善民用机场的安全设施,对机场实施全封闭式管理,保障机场和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经批准向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的一种专项管理建设费。 
  三、根据有关规定,此项收费不作为民航企业的业务收入。免交营业税、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一切税赋。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在财务管理上视同专用基金管理,专款专用。 
  四、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由民航各机场(含省(市、区)局)负责向本站始发的旅客征收。征收范围按民航局发(199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民航直属企业按规定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实行全额由民航局集中管理,计划使用的管理办法。除首都、虹桥以及体改后的白云(以下称白云机场)机场直接将该项费用上交民航局外,其余各机场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应通过省(市、区)局汇总上交地区管理局,管理局负责向民航局办理交款事宜。 
  六、机场管理建设费实行按月上交。即航站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上交到省(市、区)局,省(市、区)局汇总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上交到地区管理局,管理局和首都、虹桥、白云机场于月份终了后20日内上交到民航局。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款。 
  七、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实行按规定范围计划使用。 
  1.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使用范围是:机场围栏及巡逻道路的修建(不含新建、迁建机场),安检、消防设备、设施的构建、更新和改造,安检、消防建站和配套用房的购建,紧急处置飞行安全和监控设备、设施的购建,反劫机、炸机和防暴设备、设施、装备的购建,其他民航局特别批准的机场安全建设方面的项目。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实行按计划管理的办法。各单位使用机场管理建设费,都要将项目计划,按照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审批程序上报民航局,局有关部门审核后,以民航局名义批准下达使用计划。 
  3.民航任何单位不得将此专款用于民航局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财务部门必须严格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在民航使用的会计科目中增设“457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核算机构管理建设费的征收和上交情况。在“501专用基金”科目下增设“机场管理建设基金”二级科目,核算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使用和留存情况。 
  九、各单位应按民航局的规定,对机场管理建设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编报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有关预、决算报表的格式另行通知。 
  十、各收费单位应向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收取外汇人民币。同时要按规定办理结汇手续,结汇后的上报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地方政府管理的机场按规定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由机场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每年按规定报送的预、决算同时抄报民航局。 
  十二、本办法从今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各项内容由民航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鉴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将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开征,因此,一九九二年当年的使用计划请于今年六月三十日报送。 
 
 
 
 
 
  
国家民航局关于下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局发(1992)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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