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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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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国营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现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粮食系统的工业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印制企业,外贸系统的生产加工企业、外运企业和商检部门,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微型电子计算机,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购置费可在1至3年内摊入成本。其他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为会计电算化购置微型电子计算机所需资金,要先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商业、粮食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外贸企业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对单个系统在5万元以下的,可分次摊入商品流通费。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企业为其他工作购置微型电子计算机,其购置费应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不得摊入商品流通费。 
  三、金融、保险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所需资金,应由国营基建投资和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解决。但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情况,各总行、总公司除特殊批准的外,还可在财政部批准的额度内,从税后留用的信贷基金或保险总准备金中解决一部分电子设备购置费。 
  四、企业培训电子计算机开发应用和使用人员所需费用,先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再列入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为某一技术引进、开发应用项目的培训费,包括出国培训费,应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五、凡通过摊入成本或商品流通费购置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应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管理,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财政部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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