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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制定民政部实施办法如下: 一、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收入: (一)凡属于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必须由单位向综合计划司报审,综合计划司审核后转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报。 (二)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则按批准文件执行。 (三)凡京外单位所在地省级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适用于该单位的,按省级规定执行。对于各项收费,单位应持批准文件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实行。 二、各直属单位收入范围主要为:提供劳务和咨询,举办培训和委托代培,出版发行报刊、杂志、书籍和广告,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软件,休养、住宿和接待会议,借用设备和场地、假肢、轮椅检测以及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各直属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抵支收入与包干经费的年终结余,提取专用基金比例,仍按《民政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民[198 9]综字3号)规定执行,即事业发展基金55%,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5%。 科研单位和院校则仍照国发[1988]1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事业发展基金40%, 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60%。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为: 1、医疗基金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500元从收入中提取。 2、修购(折旧)基金按收入的5%提取。 3、周转(流动)资金从收支结余中按10%提取,达到定额后可不再提取。 各直属事业单位周转(流动)资金定额为: 社会报社200万元 社会出版社200万元 威海休养院50万元 大连休养院80万元 “老人天地”杂志社40万元 “乡镇论坛”杂志社40万元 “中募委”发行中心1,200万元 “老龄委”所属单位由“老龄委”商民部综合计划司确定。 4、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别为年终收支结余提取周转(流动)资金和上交部抵补事业费后余额的50%、20%、30%提取。 中募委发行中心应建立后备基金,提取比例为5%,职工奖励基金改为25%。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民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