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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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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2005年10月11日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农发银发(2005)224号),要求各地粮食局加强与当地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和上划工作。现将农发银发(2005)224号通知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和农发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行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按核定的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各行要加强与省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尽快核实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确定须剥离的挂账贷款金额。
  《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剥离到企业隶属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承担当地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集中管理。各级行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的承贷主体。确定的承贷主体须在农发行当地营业机构开立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当地没有农发行营业机构的县、市、区,可在农发行二级分行营业部或业务主办行开立专户。省、市直属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应分别由省、市政府指定的承贷主体在同级农发行营业部开立专户。开户行要为承贷主体分设“老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贷款”、“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贷款”、“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贷款”及“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贷款”等5个科目,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进行明细核算。
  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债务转移,采取农发行与承贷主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办理借贷手续的方式办理。借款合同统一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借款合同》。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承贷主体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农发行据此向承贷主体发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承贷主体当日通过农发行账户将全部款项划至原承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款账户,农发行同日收回原承贷企业相应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按地方政府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年限确定。地方政府尚未明确消化年限的,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暂按5年确定贷款期限,待地方政府明确消化年限后,再按地方政府明确的消化年限变更借款期限,并制定还款计划。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剥离的挂账贷款自剥离之日起发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与农发行结算,农发行对承贷主体停收利息。挂账剥离前发生的欠息,经地方政府确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要一并剥离到承贷主体,并办理相应的债务转移手续。
  挂账剥离的步骤为:对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原则上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办理剥离手续。但因“老粮”和“陈化粮”尚未处理完毕,以及1998年6月1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挂账尚未完成审计认定工作的,可对新老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步剥离。对“老粮食财务挂账”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定余额后,可先办理剥离手续;对1998年6月1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挂账,待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并核实确定“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和“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贷款余额后,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组织剥离,省内进展不平衡的,可以地市为单位组织剥离;对保护价粮和陈化粮尚未销售处理完的地方,按销售计划分年销售处理的,其亏损挂账可在省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陆续剥离。
  通知要求,对挂账剥离过程中发放和收回贷款,一律通过会计系统和信贷收支统计报表反映,不通过《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统计。各开户行要建立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台账,逐笔登记反映各类挂账贷款及挂账利息的变化情况,并与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联合审核,每半年按时上报《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年报表》。

2005年10月18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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