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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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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茧协<1997>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清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财政部印发的《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茧协<1997>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发展风险基金)是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统一管理。发展风险基金收入列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预算科目,支出列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预算科目,当年结余的收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   发展风险基金收入包括: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同意划拨的资金;厂丝、坯绸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和回收的垫息资金等。发展风险基金支出包括:垫付国家厂丝储备的贷款利息;垫付、弥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的风险损失;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

 

二、配额有偿使用费收支

    第四条   厂丝、坯绸配额有偿使用费是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的法规对出口商品配额实行有偿使用而向配额使用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是一种国家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所得,属于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厂丝、坯绸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由协调小组指定的单位收取,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缴。


    第五条   厂丝、坯绸配额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协调小组视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并在半年内相对固定。厂丝、坯绸配额有偿使用费的指定执收单位向企业收取配额有偿使用费,应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坚持“先收款后发证”的原则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


    第六条   企业交纳厂丝、坯绸配额有偿使用费,只允许使用支票(非现金支票)、汇款、汇票(包括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远期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这几种结算方式。企业支付的配额使用费作为待摊费用,在配额使用时摊入企业经营费用。


    第七条   指定执收单位取得的厂丝、坯绸等配额有偿使用收入,应作为“应缴中央预算收入”开设专户,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也不得从中坐支各项费用。


    第八条   指定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将收取的配额有偿使用费(包括利息)按季就地上缴中央金库。指定执收单位向中央财政上缴配额有偿使用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在预算科目名称中列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为了便于核对和清算,指定执收单位要按季向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和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配额有偿使用费的收缴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九条   厂丝、坯绸配额有偿使用费支出是指从事配额有偿使用收费工作本身所需的必要开支。根据“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对有关执收单位的厂丝、坯绸配额有偿使用费支出,由协调小组和财政部共同核定,使用单位根据核定的数额填写“经费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部根据有关执收单位的开支状况和配额有偿使用收入缴库情况,按季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予以核拨。

 

三、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发展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确保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有效实行。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厂丝储备的数量债款数额及经营情况,提出储备资金垫息及储备风险补偿的用款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受委托经营单位承担国家厂丝储备任务所用资金的贷款利息,在协调小组批准计划之内,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经营单位凭贷款银行的承贷协议和有关报表向财政部申请贷款垫息。财政部依据协调小组批准的用款计划和实际应付利息数额,以及使用单位或部门填报的“经费拨款申请书”,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中划拨。


    第十二条   发展风险基金少部分用于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贴息或资助项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原则,根据有关省(区、市)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使用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财政部依据协调小组办公室抄送的批准项目书面通知,以及使用单位或部门填报的“经费拨款申请书”,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划拨给基金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涉及中央企业的发展风险基金,通过主管部门拨付给基金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的发展风险基金,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给基金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为确保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有效实施,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的企业,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厂丝储备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的核算,单独编制有关报表,并向财政部商贸金融司编报财务报告,同时抄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按以下顺序单独进行分配:
  (1)弥补超过税前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2)上缴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专户。
  对已到期应归还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的垫息资金,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缴。


    第十六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政策性亏损,按《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茧协<1996>4号)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协调小组同意后,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垫付或弥补。

 

四、附则

    第十六条   为了监督、检查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凡使用发展风险基金的企业,均必须按《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对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风险基金,擅自改变发展风险基金用途,不及时归还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的垫息资金,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期限报送基金使用情况,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违章行为,财政部门将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一:厂丝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表(略)
附二:国家厂丝储备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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