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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民国财政部金融局与萨尔瓦多金融监督管理局资讯交流及管理合作之了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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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财政部金融局与萨尔瓦多金融监督管理局资讯交流及管理合作之了解备忘录


  
  1
  
  中华民国财政部金融局与萨尔瓦多金融监督管理局 (以下分别简称为“局”、“监督管理局”或简称为“主管机关”) 基于下列考量:
  
  一为适当且有效监督中华民国与萨尔瓦多两国金融机构 (尤其是对金融集团的监督) ,有必要建立双边合作架构。
  
  二为增强双方主管机关审慎监督金融体系之能力 (尤其是对金融集团之监督) ,两国主管机关之间需以相互合作为基础,适时交换可靠之资讯,以增进对存款人之保护、俾于发展健全与坚实金融体系,同时并可加强两国间金融、商业及文化之关系。
  
  三当位于中华民国及萨尔瓦多之母公司至对方国家设立分行及子公司时,两国主管机关间资讯之交流更形重要。
  
  总结以上,双方主管机关基于相互信赖及了解之基础,并依据各自法规之规范,双方同意签署资讯交流及管理合作了解备忘录,其条款如下:
  
  一定义:
  
  本备忘录,各名词将定义如下:
  
  ▲金融个体:系为一国金融体系内之公司法人。
  
  ▲子公司:由母国银行以控股方式所控制之公司法人,依目前之协定,子公司与外国银行之分行受到同等对待。
  
  ▲母公司:控制一经济集团之公司。
  
  ▲控股公司:一公司法人,以控制其他公司股份为其主要之活动。
  
  ▲经济集团:由至少两家具共同决策与共同经济目标之公司所组成之国内及/或国外法人公司之组合。
  
  ▲金融集团:集团之业务为银行、保险或证券等金融性业务。
  
  二巴赛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之有效银行监督主要原则:
  
  主管机关同意采行巴赛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一九八三年五月公布之“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督原则”之核心原则,因此,双方同意担任母公司母国监理机关之角色及担任地主国监督机关之角色。
  
  因此,双方主管机关均假设母公司之母国监理者将监督其组织、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本适足性与任何会影响该集团健全与稳定之重要因素,并获取相关之资讯以达此效果。另一方面,地主国监理者将监督在地主国活动之国外公司的组织、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洗钱防制之效率、资本适足性与偿债能力等,此外,地主国监理者将确保母国监理者依监督双方之金融法规所获得财务报表之适当性与资讯之正确性。
  
  此外,若地主国的公司将于第三国设立分行或子公司,在第三国法律允许下,地主国监理者对相关之次集团,将取得母国监理者之监督责任。
  
  三合作与资讯分享之协定:
  
  主管机关同意合作以达成上节所述之目标,为此目的,主管机关将自发地或应要求交换可用之相关资讯,并尽可能协助对方完成彼此的责任。
  
  母公司之母国监理者特别关心辨识属于集团的个体或集团有重大参与之个体,以及知悉集团内部作业、作业中所显现之问题或缺点、内部控制、财务状况、或他们在地主国的形象,此外,母国监理者有兴趣去取得可能造成合并财务报表调整的相关资讯,因此,只要是相关性的资讯,母国监理者将有兴趣了解地主国监理者对于集团之个体或集团之管理所作之观察、要求、惩罚及一般所采取之任何措施。
  
  母国监理者亦关心地主国监理者对于集团审慎健全作业有所怀疑所收集之任何资讯,同时,母国监理者可要求地主国监理者之支持,以确信在地主国营运的公司能提供母公司所需之会计资料,俾利于风险管理与编制合并报表,特别是信用与证券之组合相关之资讯。
  
  地主国监理者亦着重了解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管理品质、内部控制、整个集团的问题与缺点,及母国主管机关所采取足以影响在地主国境内营运个体稳定性的措施。
  
  双方主管机关将有兴趣知悉各自金融与银行市场之情况与变革,及在其监督下银行集团之状况。
  
  四机密性:
  
  所交换之资讯,将仅能用于监督之目的,且受各自国家法律与保密法之规范。
  
  五实地检查:
  
  只要地主国法律许可,母国监理者得在地主国主管机关合作下执行实地检查,相关之资讯与活动均应严格保密。
  
  经由任一方之发起,且通常基于协定,双方主管机关得将位于双方国家之公司纳入其实地检查计划,母国监理者如参与任何实地检查,将被视为客方。
  
  当母国监理者为执行其职务,须自地主国监理者取得任何资料时,则得于受邀参与实地检查时,将此要求列入实地检查计划中。
  
  六有关集团活动之议题:
  
  必要时及另一方要求下,主管机关将同意交换在其监督下被认列为集团成员之公司名单,且不论其报表是否合并编制,同时,并将提供发生在地主国或第三国之集团内部相关运作资讯。
  七有关银行子公司设立许可之议题:如法律要求,银行须寻求各自主管机关之许可,以成立海外之分行或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既存之国外个体,且在任何情况下,地主国均得依其法律及规定否准设立许可。
  
  主管机关将要求国外子公司的母公司,提供有关于子公司财务状况,及在个别及合并基础下风险情况及风险管理执行情形之即时资讯,且主管机关须督促在其监督之下之国外之子公司及分行应受外部稽核之监督,此外部稽核宜由执行整个集团稽查业务之公司担任。
  
  地主国主管机关将督促在其区域内营运的外国银行与其本国银行适用相同的规范与监督程序。
  
  主管机关可就任何议题相互谘询,并得要求交换与此子公司或分行相关之重要资讯。
  
  八由其他主管机关监督之其他金融个体相关之议题:
  
  主管机关有兴趣去取得任何一方所搜集有关集团监督之资料;同样地,他们亦有兴趣知悉任何会影响此些个体的当地法律规定之变动。
  
  九有关非金融个体之议题:
  
  两国之银行参与非金融个体将受到某些限制,且主管机关亦关心此限制之任何资讯。
  
  一○主管机关代表之接触与会议:
  
  双方国家负责监督之政府官员得于任何时刻要求另一方通知与澄清,及要求任何必要之会议。
  
  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主管机关间之所有联系应在附录所列之主要联络单位之间进行,任何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修订附录所列之联络单位名单,而无须双方重新签署备忘录。
  
  一一本备忘录所用文字及其生效日期:
  
  本备忘录以英文、西班牙文及中文共缮三份。各文字版本具相同之效力,本备忘录各版本若有诠释上之歧异时,以英文本为准,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为此,双方代表爰经合法授权于二○○○年十月三十日在萨尔瓦多圣萨尔瓦多市签字于本备忘录,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财政部金融局局长王耀兴
  
  萨尔瓦多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吉乐莫.阿古曼多

中华民国财政部金融局与萨尔瓦多金融监督管理局资讯交流及管理合作之了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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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财政部金融局与萨尔瓦多金融监督管理局 (以下分别简称为“局”、“监督管理局”或简称为“主管机关”) 基于下列考量:
  
  一为适当且有效监督中华民国与萨尔瓦多两国金融机构 (尤其是对金融集团的监督) ,有必要建立双边合作架构。
  
  二为增强双方主管机关审慎监督金融体系之能力 (尤其是对金融集团之监督) ,两国主管机关之间需以相互合作为基础,适时交换可靠之资讯,以增进对存款人之保护、俾于发展健全与坚实金融体系,同时并可加强两国间金融、商业及文化之关系。
  
  三当位于中华民国及萨尔瓦多之母公司至对方国家设立分行及子公司时,两国主管机关间资讯之交流更形重要。
  
  总结以上,双方主管机关基于相互信赖及了解之基础,并依据各自法规之规范,双方同意签署资讯交流及管理合作了解备忘录,其条款如下:
  
  一定义:
  
  本备忘录,各名词将定义如下:
  
  ▲金融个体:系为一国金融体系内之公司法人。
  
  ▲子公司:由母国银行以控股方式所控制之公司法人,依目前之协定,子公司与外国银行之分行受到同等对待。
  
  ▲母公司:控制一经济集团之公司。
  
  ▲控股公司:一公司法人,以控制其他公司股份为其主要之活动。
  
  ▲经济集团:由至少两家具共同决策与共同经济目标之公司所组成之国内及/或国外法人公司之组合。
  
  ▲金融集团:集团之业务为银行、保险或证券等金融性业务。
  
  二巴赛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之有效银行监督主要原则:
  
  主管机关同意采行巴赛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一九八三年五月公布之“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督原则”之核心原则,因此,双方同意担任母公司母国监理机关之角色及担任地主国监督机关之角色。
  
  因此,双方主管机关均假设母公司之母国监理者将监督其组织、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本适足性与任何会影响该集团健全与稳定之重要因素,并获取相关之资讯以达此效果。另一方面,地主国监理者将监督在地主国活动之国外公司的组织、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洗钱防制之效率、资本适足性与偿债能力等,此外,地主国监理者将确保母国监理者依监督双方之金融法规所获得财务报表之适当性与资讯之正确性。
  
  此外,若地主国的公司将于第三国设立分行或子公司,在第三国法律允许下,地主国监理者对相关之次集团,将取得母国监理者之监督责任。
  
  三合作与资讯分享之协定:
  
  主管机关同意合作以达成上节所述之目标,为此目的,主管机关将自发地或应要求交换可用之相关资讯,并尽可能协助对方完成彼此的责任。
  
  母公司之母国监理者特别关心辨识属于集团的个体或集团有重大参与之个体,以及知悉集团内部作业、作业中所显现之问题或缺点、内部控制、财务状况、或他们在地主国的形象,此外,母国监理者有兴趣去取得可能造成合并财务报表调整的相关资讯,因此,只要是相关性的资讯,母国监理者将有兴趣了解地主国监理者对于集团之个体或集团之管理所作之观察、要求、惩罚及一般所采取之任何措施。
  
  母国监理者亦关心地主国监理者对于集团审慎健全作业有所怀疑所收集之任何资讯,同时,母国监理者可要求地主国监理者之支持,以确信在地主国营运的公司能提供母公司所需之会计资料,俾利于风险管理与编制合并报表,特别是信用与证券之组合相关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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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主管机关将有兴趣知悉各自金融与银行市场之情况与变革,及在其监督下银行集团之状况。
  
  四机密性:
  
  所交换之资讯,将仅能用于监督之目的,且受各自国家法律与保密法之规范。
  
  五实地检查:
  
  只要地主国法律许可,母国监理者得在地主国主管机关合作下执行实地检查,相关之资讯与活动均应严格保密。
  
  经由任一方之发起,且通常基于协定,双方主管机关得将位于双方国家之公司纳入其实地检查计划,母国监理者如参与任何实地检查,将被视为客方。
  
  当母国监理者为执行其职务,须自地主国监理者取得任何资料时,则得于受邀参与实地检查时,将此要求列入实地检查计划中。
  
  六有关集团活动之议题:
  
  必要时及另一方要求下,主管机关将同意交换在其监督下被认列为集团成员之公司名单,且不论其报表是否合并编制,同时,并将提供发生在地主国或第三国之集团内部相关运作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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