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关银行子公司设立许可之议题:如法律要求,银行须寻求各自主管机关之许可,以成立海外之分行或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既存之国外个体,且在任何情况下,地主国均得依其法律及规定否准设立许可。 主管机关将要求国外子公司的母公司,提供有关于子公司财务状况,及在个别及合并基础下风险情况及风险管理执行情形之即时资讯,且主管机关须督促在其监督之下之国外之子公司及分行应受外部稽核之监督,此外部稽核宜由执行整个集团稽查业务之公司担任。 地主国主管机关将督促在其区域内营运的外国银行与其本国银行适用相同的规范与监督程序。 主管机关可就任何议题相互谘询,并得要求交换与此子公司或分行相关之重要资讯。 八由其他主管机关监督之其他金融个体相关之议题: 主管机关有兴趣去取得任何一方所搜集有关集团监督之资料;同样地,他们亦有兴趣知悉任何会影响此些个体的当地法律规定之变动。 九有关非金融个体之议题: 两国之银行参与非金融个体将受到某些限制,且主管机关亦关心此限制之任何资讯。 一○主管机关代表之接触与会议: 双方国家负责监督之政府官员得于任何时刻要求另一方通知与澄清,及要求任何必要之会议。 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主管机关间之所有联系应在附录所列之主要联络单位之间进行,任何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修订附录所列之联络单位名单,而无须双方重新签署备忘录。 一一本备忘录所用文字及其生效日期: 本备忘录以英文、西班牙文及中文共缮三份。各文字版本具相同之效力,本备忘录各版本若有诠释上之歧异时,以英文本为准,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为此,双方代表爰经合法授权于二○○○年十月三十日在萨尔瓦多圣萨尔瓦多市签字于本备忘录,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财政部金融局局长王耀兴 萨尔瓦多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吉乐莫.阿古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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