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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二)字第0920001131号函准予备查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业字第0920000539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第1条 本办法依证券商同业公会业务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公会对会员之项目检查与辅导,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依本公会有关章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公会发现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足致严重影响交易秩序与投资安全之虞者,得进行项目检查: 一、经依「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及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业务查察办法」对会员进行查核,发现会员有经营不善,发生亏损致信用难以维持,或遇有突发事件者。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绝往来或其它丧失债信情事者。 三、因诉讼、非讼、行政处分或行政争讼事件,对公司财务或业务有重大影响者。 四、违反法令或本公会会员自律公约情节重大,经主管机关或本公会迭次处分仍未见改善者。 五、投资人具名检举,事证明确且情节重大者。 六、其它经主管机关指示办理者。 第4条 本公会为进行项目检查,得限期要求会员提出检讨报告。该报告应叙明下列事项,由会员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业务、稽核部门主管签名盖章,并检附有关文件表册: 一、前条所定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响评估。 二、违失人员责任。 三、改善解决方案。 四、帐簿文件、财产相关对象之保管人员及处所。 五、其它经主管机关或本公会指定事项。 第5条 本公会进行项目检查时,除应就第三条所生情事及前条之检讨报告内容详为查证外,并得依会员经董事会承认之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检查。 第6条 本公会项目检查后,应即为下列处置,并同检查结果提出检查报告,陈报主管机关核备: 一、发现违反法令者,即陈请主管机关处理。 二、有违反本公会章则者,即依规定予以处分。 三、按第三条所生情事,辅导会员就其财务、业务及内部控制制度,拟订改善或解决方案,并辅导其确实执行。 四、其它必要之处置。 第7条 本公会项目检查后,得对会员进行下列辅导: 一、请会员依前条第三款规定,订定改善或解决方案,函报本公会备查,并定期报告执行进度。 二、视会员执行成效,随时要求其检讨策划改进。 三、就会员之执行成效,于必要时邀集会员负责人及相关主管沟通改进措施。 四、其它必要之辅导措施。 第8条 本公会为进行项目检查及辅导之必要范围内,得选任不具利害关系人之律师、会计师或其它熟谙证券业务经营者为辅佐人,协助检查辅导及其它必要之处置;其报酬及所生费用悉由该证券商负担。 第9条 本公会依本办法所为之项目检查及辅导及其它处置,不得视为承受会员对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之债务或其它义务。 会员及其负责人或受雇人于本公会为项目检查及辅导时,就其职务上之一切行为仍应自行负责,不得藉此规避卸责。 会员应将前两项规定详为告知委托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不得有任何足致误解之言行。 第10条 本公会派员为项目检查或辅导,会员不得规避或拒绝。 第11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依本公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及其它有关之规定办理。 第12条 本办法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奉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会员项目检查与辅导办法 台湾 台财证(二)字第9200011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