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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颁发《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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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颁发《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加发南京市、海南岛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
  
  财政部、公安部(65)财农字115号、(65)公发(劳)327号文《关于解决驻劳改单位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等问题的规定》,经过二十余年来的实践,对保障看押部队执勤和生活设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因此,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转发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

  
  一、营房、营具
  
  驻劳改单位的武警部队,其大队以下(含大队)的看押部队,所需办公、宿舍、厨房、餐室、贮藏室等营房和必要的桌、椅、床(或铺板)等营具,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和修理。武警部队的营房、营具配备标准,参照公安部(81)公六字93号《关于印发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营具配备标准>的通知》,结合劳改单位的实际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尽快订出规划,统筹安排解决。一时难以按标准和计划配齐的,劳改单位应商武警部队采取临时解决办法,以保证执行看押、警戒任务的完成。
  
  二、警戒设施
  
  为看押犯人所需的围墙、岗楼、电网、电话、刺网、照明以及报警装置等警戒设施的设置和维修,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新建和维修警戒设施的方案,劳改单位应征求看押部队的意见。
  
  三、通信设施
  
  驻劳改单位的中队(含中队,下同)以下武警部队,其执勤所需的电话机、电话线,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中队以上所需的通信设施由武警部队自行解决;如自行解决有困难的,可暂时与劳改单位合并使用。部队在劳改单位架设的电话机、电话线,调防时不得拆迁,应继续留用。
  
  四、运输
  
  驻城镇劳改单位武警部队所需粮、煤的运输,由部队自行解决。驻非城镇劳改单位中队以下武警部队所需粮、煤的运输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
  
  五、驻劳改农业单位的武警部队种菜和种补助粮、饲料等自给性农副业生产所需土地,由劳改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解决。所需的工具、种苗、肥料等,由武警部队自行解决。土地由部队自行耕种,属于纳税范围的,由武警部队按规定向国家纳税。
  
  六、有关经费开支问题
  
  (一)新建营房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劳改单位解决。营房的维修、营具的购置和维修,以及警戒设施、通信设施、运输等所需经费,分别在劳改业务费内的“营房、监舍修缮费”、“警戒设施费”、“警戒武装补助费”等项目列支。
  
  (二)驻劳改单位的武警部队,由劳改单位负责供水、供电、供暖的,应按武警总部规定的经费标准,向劳改单位定期交费。
  
  (三)武警部队干部家属使用劳改单位住房(包括水、电、取暖等),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武警部队干部、战士需要在劳改单位就医的,由劳改单位计价收费。
  
  (五)驻劳改单位中队以下武警部队,单独执勤所需的炉灶和必需的大型炊具,由劳改单位解决。
  
  (六)武警部队在有剧毒、放射性等场所生产第一线执勤人员所需的劳保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劳改单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七)武警部队派兵正常押解犯人的差旅费,由武警部队报销。追捕逃犯的差旅费,由劳改单位报销。
  
  七、武警部队使用劳改单位配备的营房、营具设备和耕地等,要逐项登记造册,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妥善维护和管理。这些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劳改单位,部队调防时要按册点交,不得带走。劳改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对营房、营具和炊具应定期检查,对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新、补充。
  
  八、驻劳教单位担负护卫执勤任务的武警部队,其所需的营房、营具、炊具以及警戒设施、通讯设施、运输等问题的处理及经费开支,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颁发《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
财农字[19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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