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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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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试行办法


  
  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其所属的劳改企业是特殊性质的国营企业,担负着关押、改造罪犯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繁重任务。为此,有不少政策性、社会性的开支是其它系统企业所没有的。长期以来,这些开支计入企业盈亏,不仅不利于贯彻经济责任制和正确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不利于调动企业扭亏增盈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加强财务管理。为了克服以上弊端,本着实事求是、照顾特点、有利改造、有利生产、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要求,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财政通过增收增支办法,将原列入劳改企业盈亏的政策性、社会性开支,连同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一并改为预算拨款,并相应调增企业上交财政利润或调减财政弥补亏损指标。对这部分预算拨款,可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包干办法。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劳改企业开支中改为预算拨款的限于以下五项:
  
  1.干警经费:指干警的岗位津贴和着装费,以及其中从事管教工作的干警(包括离退休干警)的工资、福利、医药、公用等经费。
  
  管教干警的人数,可按国家规定的干警定编总人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60%。具体比例及其经费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财政部门商定。
  
  2.专职政法人员经费:指设在劳改企业内由企业负担经费的派出所(或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的专职人员经费。
  
  3.老残人员经费:指刑满释放留在劳改企业安置的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和残疾人员的安置费、生活费、医药费、杂支费或这些人员回家安置的有关费用。
  
  4.中小学经费:指劳改企业为职工子女自办的中小学经费。
  
  5.小型农田水利支出补助费,指劳改农场在场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需要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小型设备购置补助费。
  
  二、一九八七年的干警经费、专职政法人员经费、老残人员经费、中小学经费,原则上以一九八六年的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适当考虑一九八七年正常的增减开支因素确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可参照国营农场办法,适当给以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部门将上述各项支出指标落实到企业,在执行中,如有节余,可全部留归企业;如有超支,由企业从自己的财务包干结余资金中解决,不得在企业盈亏中列支。
  
  三、劳改企业对上述各项经费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反对浪费,把事情办好。同时要单独设帐,加强管理,及时编报预、决算。
  
  四、劳改企业原来计入盈亏的上述各项开支,改由财政预算拨款后,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相应地调增企业上交利润指标或调减财政给予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这部分调增的上交利润,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及时足额上交财政。对于预算拨款,财政部门也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核拨给企业。
  
  五、采取增收增支办法,将劳改企业的上述开支改为预算拨款后,暂不调整地方财政包干基数。有上交中央财政任务的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应将增收增支的预算指标数字于一九八七年二季度前报财政部核定。由于执行这一办法地方财政多上缴的部分,年终办理财政决算时,由中央财政按核定数单独结算,予以返还。
  
  六、实行企业管理的劳教场所,有关经费的管理,可以比照上述各条办理。
  
  七、上述五项经费改由预算拨款,应列入地方财政支出预算,并在1987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206款“劳改劳教事业费”科目下面增设第3项“劳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第4项“劳教政策性社会性支出”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劳改和劳教企业这部分预算支出。
  
  八、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司法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司法两部备案。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试行办法
司法部/财政部
[86]财农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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