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保证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更好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卫生医疗机构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规定的享受单位和个人范围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和总后勤部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风险和强度将补助标准适当拉开档次,合理分配。所需补助经费由医疗机构按享受补助人员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凡支援到外医院的医务人员,由受援医院统计。单位填报《2003年××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给予经费补助。 国务院各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外医疗机构参加当地“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补助,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所需财政补助经费由医疗机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给予经费补助。 军队参加“非典”防治卫生医务人员(含支援地方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享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总后勤部财务、卫生部审核后报财政部解决。 二、关于“非典”患者医疗费用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医疗机构接收“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的规定执行。对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救治,通过鉴别确定为“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才社明传1号)和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规定给予解决。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医疗机构接收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按程序申报,费用由北京市拨付。 附件: 1.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 2.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 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 4.2003年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财社明传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局部地区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级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至关重要。现就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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