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


(1955年12月21日)



  联合医疗机构和私人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力助手,它们对开展卫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有着很大的作用。对它们加以扶植,正确地发挥它们的力量,是党和国家在卫生工作方面的一项重要措施。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确定了各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原则,于1950年11月发布了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的规定;旋由财政部一再放宽了对私立医院诊所免税的尺度。这些措施鼓励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人民保健事业的发展起了扶植作用。但是,对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免税的规定,在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各有关方面对于免税条件的解释意见不一,对于医疗机构与药店的区分亦不统一,免税执行情况各地尚不尽一致;同时,以往规定的免税条件已列为医疗机构应尽的责任,因此有修改的必要。为了迎接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和体现团结中医的方针,发挥医务人员的力量,进一步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政策,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兹根据全国文教会议的精神,特作以下的通知:

  一、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诊所、门诊部、卫生院、卫生所、个体开业医师、镶牙所(馆),一律免征工商业税。

  二、医疗机构的药剂室(药柜)只限于对本医疗机构诊疗的病人售药;但在集镇农村中的医疗机构,为了便于群众购药,可以对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的病人出售药品,并予免税。

  三、医疗机构一律不准兼营药材批发,否则即视为工商业,照征工商业税。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剂室之外附设有药品供应单位(如药品供销部),对外批发和零售,须照章纳营业税;但如系公立医疗机构内部(如县卫生院与本县的区卫生所之间)的统一采购调拨性质,则免征工商业税。

  五、镶牙所(馆)如尚兼营其它营业或专以制造或贩卖假牙假眼为业者,不予免税。

  六、城市或乡村中的药店,聘有医师坐堂诊疗,坐堂医师的诊费部分免征工商业税;如药店业主系医师并从事诊疗业务,对于诊费部分予以免税,售药收入须照纳工商业税。诊费和药费划分不清或诊费包括在药价之内者,可确定其诊费与药费的比例,分别征免工商业税。
  集镇农村中的部分医师自营药铺,虽名称是药铺,但经当地卫生、工商、税务部门调查共性质实际上与当地医疗机构相同者(即以诊疗为主,医师本人为主要劳动者,仅雇有个别助手或带有个别学徒),视为医疗机构,予以免税。

  七、凡属医疗机构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鼓励、督导医疗机构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遵守各种规章法令;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督导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根据前项规定的原则,限制城市医疗机构对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的病人售药。联合诊所不能吸收以单纯资金入股的药商入所,但如系小药商歇业后到诊所内作药工或医生,则可以允许;联合诊所可以吸收药工及药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地进行适当的措施,引导各类医疗机构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各医疗机构如有末遵照规定者,工商、税务部门可提出意见,请当地卫生部门加强管理。

  八、以往发布的有关医疗机构免税规定,如有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相符合者,均按本通知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商业(工商)厅(局)接到本通知后,应进行研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联合转知所属切实遵行。并希在执行后的六个月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我们。

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财政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四项规定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20.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