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更换财政局大楼内之地毯”的执行合同
监於判给科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更换财政局大楼内之地毯」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科达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更换财政局大楼内之地毯」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731,660.00(澳门币壹佰柒拾叁万壹仟陆佰陆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865,830.00 2005年 $ 865,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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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更换财政局大楼内之地毯”的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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