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向财政局大楼、北区及氹仔接待中心提供看守及保安服务的执行合同。
监於判给「卫安(澳门)有限公司」向财政局大楼、北区及氹仔接待中心提供看守及保安之服务,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卫安(澳门)有限公司」订立向财政局大楼、北区及氹仔接待中心提供看守及保安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633,302.96(澳门币壹佰陆拾叁万叁仟叁佰零贰元玖角陆分),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1,224,977.22 2006年 $408,3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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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向财政局大楼、北区及氹仔接待中心提供看守及保安服务的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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