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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第41/83/M号法令,订定有关本地区总预算及公共会计之编制及执行,管理及业务帐目之编制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财政业务之稽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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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3/M号法令,订定有关本地区总预算及公共会计之编制及执行,管理及业务帐目之编制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财政业务之稽查规则。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规范本地区总预算之编制及执行、本地区公共会计、管理帐目及营业年度帐目之编制,以及澳门公共行政领域之财政活动之监察。
  
  第二条 
  
  (范围)
  
  一、本法规适用於本地区所有公共机关,包括享有行政自治权之公共机关、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
  
  二、为适用本法令之效力,市政厅等同於自治机关。*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7/2001号法律
  
  第一章 
  
  预算
  
  第一节 
  
  预算规则及原则
  
  第三条 
  
  (年度性)
  
  本地区总预算属年度预算,而经济年度与历年一致。
  
  第四条 
  
  (单一性及整体性)
  
  一、本地区总预算属单一性,列明一切收入及开支,包括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之收入及开支,但此等收入及开支之详细说明则另行公布。
  
  二、如有需要,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得列入特别预算内,但须依照该计划之性质分类列明有关收入及开支。
  
  第五条 
  
  (平衡)
  
  一、本地区总预算应预测负担一切开支所需之资源。
  
  二、普通收入不得少於普通开支。
  
  第六条 
  
  (总预算)
  
  一、须在不扣除徵收之负担或任何其他性质之负担之情况下,将各项经评估之收入总额登录於本地区总预算内。
  
  二、各项开支之总额须在不作任何扣除之情况下,登录於本地区总预算内。
  
  第七条 
  
  (不指定用途)
  
  一、在本地区总预算内,不得分配任何收入负担某些特定开支。
  
  二、如因财政自治或其他特别理由,法律明确规定分配某些收入负担某些特定开支时,则不受上款规定约束。
  
  第八条 
  
  (分类列明)
  
  本地区总预算须适当分类列明所预测之收入及所订定之开支。
  
  第九条 
  
  (收入及开支之分类)
  
  一、在本地区总预算内,须根据经济分类编号将收入及开支分类列明,而收入及开支应列入经常及资本类别。
  
  二、尚应根据组织分类编号,分类列明各项开支。
  
  三、亦应根据职能分类编号,将开支分类。
  
  四、前数款之规定不适用於特别预算。
  
  第二节 
  
  预算之编制
  
  第十条 
  
  (预算之编制原则及格式)
  
  一、《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o项所指之许可徵收收入及作出开支之法律获核准後,始得编制本地区总预算。*
  
  * 已废止 -
  
  请查阅:回归法第1/1999 号, 附件三, 第三条
  
  二、分类列明拨款时,对因法律或合同之规定而产生之义务必须绝对优先拨款,其次是需时多年之计划或项目,以及属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大型工程,且应确保预算内之预测配合时势可能出现之变化。
  
  三、对已预测及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分类列明之款项作全面分析所需之收入及支出摘要表,应列入本地区总预算内。
  
  第十一条 
  
  (预算命令)
  
  一、本地区总预算须透过法令予以执行,且须於预算所指之经济年度开始时执行。
  
  二、除其他规范或指引预算执行之规定外,上款所指之法规必须载明政府收入之分类列明,对收入预算之各条作出适当之分列,并载明获许可之开支表,且须订出合理使用预算拨款及管理司库需遵守之规则。
  
  第十二条 
  
  (前预算之生效)
  
  一、如因任何情况致使本地区总预算不能在经济年度初得到执行,须根据现行法例徵收期限不确定或期限延至新管理期间之收入。
  
  二、得许可运用相当於上年度预算内普通开支款项之十二分之一作为普通开支。该款项包括获许可支付新长期负担之款项。
  
  第十三条 
  
  (收入及开支之经济分类)
  
  一、预算内之收入及开支所依循之经济分类编号及项目,分别载於本法规附件I及附件II。
  
  二、收入之经济分类采用一以三组二位数组成之编号,第一组代表 “章”、第二组代表“节”、第三组代表“条”;每一“节”中之各“条”均按序编号。
  
  *
  
  三、如须作更详细之分类列明,经济分类之各项目得再分为以一位数代表之“款”。 *
  
  四、(已为十二月三十一日第61/86/M号法令第十四条之规定废止)。**
  
  五、如证实不可能在本地区总预算内根据专有项目分列某些负担,应将之归入名为“ 其他经常开支”或“ 其他资本开支”之项目内。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9/84/M号法令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1/86/M号法令
  
  第十四条 
  
  (开支之组织分类)
  
  一、根据组织分类编号区分司级部门、厅级部门及其他同级机构。
  
  二、每一司级部门、厅级部门及其他同级机构均应有自身预算,并分别列入开支表之专属章节内。
  
  三、“公债之负担”、“定期金及退伍金”、“共同开 支”、“指定之帐目”及基於财政因素而上级认为有需要 列入独立章节之其他项目,应独立列入预算。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9/84/M号法令
  
  第十五条 
  
  (开支之职能分类)
  
  一、按照开支之职能及最终目的系统列明各项开支时,须根据职能分类编号为之。
  
  二、职能分类之编号及项目载於本法规附件III。
  
  三、开支之职能分类采用一以两组数字组成之编号,第一组为一位数,代表“职能”;第二组为二位数,代表“子 职能”。
  
  *
  
  四、如须作更详细之分类列明,“子职能”得再分为以一位数代表之“项”。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9/84/M号法令
  
  第三节 
  
  预算之执行
  
  第十六条 
  
  (原则)
  
  执行预算之指导原则为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社会收益及效用。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之效力)
  
  一、如未在适当之预算项目登录,任何收入即使属合法收入,均不得结算或徵收。
  
  二、徵收之款项得超过预算所登录之金额。
  
  三、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结算但仍未徵收之收入,应记入徵收当年预算内之相关项目。
  
  第十八条 
  
  (开支预算之效力)
  
  一、预算拨款额系作出开支之最高限额。
  
  二、任何开支除须合法外,亦须在本地区总预算或本身预算内适当分列,且须有相应之预算款项作负担,并遵守十二分之一使用原则,否则不得承担、许可及支付。但法律许可不遵守十二分之一使用原则者,不在此限。
  
  三、得许可以法律指定之收入负担之开支,其金额最高与所徵收之金额相同。
  
  第十九条 *
  
  (开支之许可)
  
  一、一切必须由本地区总预算负担之开支,须经总督许可,该许可之权限得授予或转授予他人。
  
  二、赋予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之领导机关许可开支之本身权限之条件,须订明於特别法规内。
  
  三、当总督许可开支之权限未授予他人时,须经总督许可之开支在财政司就有关程序之合法性作出意见後由该司送交总督批示。
  
  四、如财政司认为有需要就经授权或转授权许可开支之程序采取措施,得为此接触作出许可之实体,并要求其作出必需之解释。
  
  五、如对本条第三款所述程序之合法性存有疑问而需在许可前采取措施,则第四条之规定同样适用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拨款之取消或减少)
  
  一、总督经听取有关部门之意见及取得财政司作出之意见书後,得取消缺乏存在理由之拨款,或减少拨款之金额,但不得妨碍履行本地区法定义务。
  
  二、透过法令整体减少或取消指定之拨款时,上款之规定具普遍效力。
  
  第六节 
  
  预算之修正及修改
  
  第二十一条 *
  
  (核准范围及权限)
  
  一、为支付未预测或拨款不足之不得拖延之开支,得修正或修改预算。
  
  二、如本地区总预算之总开支增加,则透过法令修正预算。**
  
  ** 已废止
  
  - 请查阅:回归法第1/1999 号, 附件三, 第三条
  
  三、如能以开支项目内剩余之拨款抵销追加或登录之款项,则根据总督批示之规定修改预算。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87/M号法令
  
  第二十二条 
  
  (抵销)
  
  一、除第二款所指之情况外,修正预算得以下列款项作为抵销:
  
  a)超出预测之收入,但仅以无其他正常资源作抵销及收入预算完全得到执行为限;
  
  b)以往经济年度之结余;
  
  c)按照适用法例可动用之其他收入。
  
  二、预算修改仅得包括以下列款项作抵销之开支项目之拨款追加或拨款登录:
  
  a)法律指定之收入;
  
  b)在预算内登录之备用金拨款;
  
  c)预算之结余;
  
  d)用於其他开支项目之拨款全部或部分被取消而可动用之款项。
  
  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之拨款)
  
  一、得在经常开支或资本开支内登录一项备用金拨款,专供抵销因修正或修改预算而作出之追加或登录。
  
  二、备用金拨款须按组织分类登录在财政司之开支表内。
  
  第二章 
  
  公共会计
  
  第一节 
  
  公共会计之规则及原则
  
  第二十四条 
  
  (目的)
  
  公共会计之目的是在有效利用资源及遵循良好之会计原则之前提下,保证本地区财政管理之正常运作。
  
  第二十五条 
  
  (收入及开支之记帐)
  
  一、公共会计工作在经济年度内进行,经济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每年度之一切收入及开支活动均应记入该年之帐目内。
  
  二、在作为总库房储金局之澳门发行机构内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本地区往来帐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方决算。在此期间支付之与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之经济年度有关之一切开支,均记入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帐目内。
  
  三、为适用上款之效力,本法规第二条所指之各部门必须将款项存放於澳门发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之会计)
  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之收入及开支之记帐规则,由第十九条第二款所指之特别法规订定。
  
  第二节 
  
  开支之记帐
  
  第二十七条 *
  
  (许可及支付开支之期限)
  
  一、开支之许可最迟应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有关结算期限在翌年一月十五日结束,但结算之日期则记为上一经济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开支之支付许可在其所属经济年度之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失效,但得根据本法规之规定进行重新许可之程序。
  
  三、财政司接收有关某经济年度开支之文件、申请书及从本地区库房提取款项之其他文件之期限为翌年一月十日,但涉及不得拖延及紧急之负担时,收件期限得延迟至翌年一月二十日。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八条 *
  
  (历年负担)
  
  一、以常规方式承担之历年负担,须以支付有关负担时正执行之预算内为此目的而登录之拨款支付。
  
  二、仅在对未能依时支付上款所指之负担作出合理解释後,始作支付。
  
  三、债权人得自债权产生之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三年内向总督提出申请要求支付上述负担,该期限不可延长,有关申请书应向负责处理该项开支之部门提交。
  
  四、有关部门就申请书作出报告後,申请书须送交财政司并由其负责取得有关批示。
  
  五、未支付以上数款所指负担之原因不可归责於债权人时,得由负责处理该等负担之部门在本条第三款所订定之不可延长之期限内展开支付之程序。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九条 *
  
  (特别情况)
  
  一、支付下列之历年负担无须取得特别许可:
  
  a)利害关系人依时向有权限之机关提交要求书,但因批准之延误而未能於规定期限内获得清偿之债权;
  
  b)未偿还《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不能行使其权利之人之债务。
  
  二、在所属年度未获许可支付之历年负担,如属下列者,其支付应免除任何手续:
  
  a)薪俸及长期服务金;
  
  b)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
  
  c)家庭津贴;
  
  d)死亡津贴。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三十条 *
  
  (预算拨款之往来帐户)
  
  一、本地区所有公共部门必须为本身预算拨款开设一往来帐户。在承担负担後,如根据纪录证实部门领导末预先审查该负担是否符合本法规所定之要件,则须对此事负责。
  
  二、以多个部门共用之款项作出开支前,须预先向财政司谘询有否款项抵销该等开支。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
  
  (处理开支之程序)
  
  一、除人员之固定报酬、定期金及其他固定负担外,本地区之预算开支须由各公共部门自行处理,将开支列於格式由总督以批示核准之文件上。
  
  二、上款所指之文件最迟应於作出开支有关月份之翌月最後一日提交予财政司。
  
  三、财政司须自收到上述文件後十日内,审查有关开支是否合法及有否预算拨款作抵销,如认为开支符合此等要件,则作出支付之许可。
  
  四、不符合核准条件之文件应退还原部门,并指明须取消之开支或须作出之修改,而处理文件者须对支付开支之延误负责。
  
  五,对公共开支之分类或处理出现疑问,应谘询财政司。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三十二条 *
  
  (拨款之运用)
  
  处理开支之部门须确保为特别目的获得之款项,或在某经济年度获例外批给之款项不得用於非原先明确指定之用途,但获总督许可者,不在此限。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三节 
  
  资金之提取
  
  第三十三条 *
  
  (资金之要求)
  
  一、享有行政自治权之公共机关、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每月得向财政司要求提取本身开支所需之资金,其数额不得超过本身预算拨款之已到期之十二分之一。
  
  二、每一经济年度之预算拨款在各部门库房之结余,最迟应於本法规第二十三条所指往来帐户之决算日退还本地区库房。
  
  三、如以本地区总预算内有特定用途之收入抵销之拨款作出资金之退还,应记入退还资金之经济年度之帐目内。
  
  四、提取本条第一款所指资金之文件,应以总督透过批示核准之格式为之,且最迟须於拟提取资金当月五日交予财政司,而提取资金之许可适用本法规所定之制度。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三十四条 *
  
  (常设基金)
  
  一、如有需要且透过总督之批示,得许可各部门以不超过其预算拨款之十二分之一之金额设立常设基金,以支付紧急及不得拖延之小额支出。
  
  二、如有充分理由,得许可以超过各自拨款十二分之一之金额设立常设基金。
  三、常设基金之设立及退还须透过相关之“出纳活动”为之。
  
  四、常设基金负责人应每月透过处理有关文件恢复常设基金额,该等文件须附有证明作出开支之资料。
  
  五、常设基金最迟须於翌年一月三十日退还本地区库房。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0/98/M号法令
  
  第三章 
  
  管理帐目及营业年度帐目
  
  第三十五条 
  
  (编制)
  
  一、预算执行之结果应记录在由财政司编制之临时帐目、管理帐目及营业年度帐目内。
  
  二、上述拟编制之帐目应列明总督透过训令订定之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开性及送交行政法院)
  
  总督应命令每三个月公布临时帐目,且须将管理帐目及营业年度帐目最迟於翌年八月三十一日送交行政法院。
  
  第四章 
  
  监察及责任
  
  第三十七条 *
  
  (预算之监察)
  
  预算执行之行政监察由下列实体负责:
  
  a)如属自治机关、自治基金组织及具有行政自治权之机关,由负责预算资源管理之实体进行监察;
  
  b)如属其他机关或机构,由财政司根据其组织法规进行监察。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三十八条 
  
  (开支卷宗之提交)
  
  一、财政司认为有需要时,得要求提交需从本地区总预算内支付之任何开支之有关卷宗,上述要求应透过许可有关开支之实体落实。
  
  二、上述卷宗经查核後,应即时发回予处理有关开支之部门。
  
  三、被要求提交上述卷宗之部门,如认为卷宗内有需要保密之文件,须将所要求之事宜交由许可开支之实体作决定,并由该实体负责取得总督对不可提交卷宗之确认。
  
  第三十九条 *
  
  (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一、不适当使用拨款或将开支错误分类等违法行为,如不能因特别情节而免除有关责任时,应按照违犯之严重性,由参与有关程序之实体缴纳最高为澳门币5,000元之罚款,且负连带责任。
  
  二、如显示出有欺诈之意图,除缴纳上述罚款外,须对责任人科处退还已支出款项之处罚。
  
  三、财政司司长及该司曾参与有关程序之人员,应对未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而发出之支付许可负连带责任,并按照违犯之严重性,科处最高为澳门币5,000元之罚款。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四十条 *
  
  (责任之追究)
  
  一、财政司有权限透过财政稽查队追究上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之责任。
  
  二、总督有权限追究上条第三款所指之责任,并透过批示决定拟科处之罚款。
  
  三、科处第三十九条所指之罚款,不妨碍总督透过批示提起纪律程序。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006号行政法规
  
  第五章 
  
  最後及过渡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执行之规定)
  
  财政司应在适当时候编制为有效执行本法规所需之“指 示”,以及订定各种拟采用之表格式样;有关指示及表格式样应透过公布於《政府公报》之总督批示核准。
  
  第四十二条 
  
  (废止性规定)
  
  一、废止一切与本法规抵触之规定,尤其是:
  
  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7792号命令;
  
  一九三零年一月十一日第17881号命令;
  
  一九三零年十月二十四日第6944号训令;
  
  一九三一年三月十七日第19477号命令;
  
  一九三三年五月十八日第22545号命令;
  
  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7935号训令;
  
  一九三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27294号命令;
  
  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八日第28263号命令;
  
  一九四零年八月十九日第30657号命令;
  
  一九四三年六月十六日第32853号命令;
  
  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第35770号命令;
  
  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36252号命令;
  
  一九四七年八月十二日第36466号命令;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6688号命令;
  
  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39738号命令;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40262号命令;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40265号命令;
  
  一九五六年八月一日第40712号命令;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45377号命令;
  
  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六日第48277号命令;
  
  十二月二十二日第729-C/75号命令;
  
  六月二十九日第118/76/M号训令。
  
  二、自本法令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所指法规开始生效之日起,一九三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23229号法令核准之《海外行政改革》第五百七十四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停止在本地区生效。
  
  第四十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I - 公共收入之经济分类
  
  编号
  
  项目
  
  章
  
  节
  
  经常收入及资本收入
  
  经常收入:
  
  01
  
  直接税:
  
  01
  
  所得税。
  
  02
  
  其他。
  
  02
  
  间接税:
  
  01
  
  关税。
  
  02
  
  从独家经营之企业所得之利润徵收之税项。
  
  03
  
  其他。
  
  03
  
  费用、罚款及其他金钱上之制裁:
  01
  
  费用。
  
  02
  
  罚款及其他金钱上之制裁。
  
  04
  
  财产之收益:
  
  01
  
  利息——公营部门。
  
  02
  
  利息——外地。
  
  03
  
  利息——其他部门。
  
  04
  
  股息——公营部门。
  
  05
  
  股息——外地。
  
  06
  
  股息——其他部门。
  
  07
  
  公营企业之利润之分享。
  
  08
  
  地土租金——公营部门。
  
  09
  
  地土租金——外地。
  
  10
  
  地土租金——其他部门。
  
  05
  
  转移:
  
  01
  
  公营部门。
  
  02
  
  公营企业。
  
  03
  
  私营企业。
  
  04
  
  私立机构。
  
  05
  
  私人。
  
  06
  
  外地。
  
  07
  
  其他部门。
  
  06
  
  耐用品之出售:
  
  01
  
  公营部门。
  
  02
  
  外地。
  
  03
  
  其他部门。
  
  07
  
  劳务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01
  
  房屋租金。
  
  02
  
  楼宇租金——公营部门。
  
  03
  
  楼宇租金——外地。
  
  04
  
  楼宇租金——其他部门。
  
  05
  
  耐用品之租金——公营部门。
  
  06
  
  耐用品之租金——外地。
  
  07
  
  耐用品之租金——其他部门。
  
  08
  
  杂项——公营部门。
  
  09
  
  杂项——外地。
  
  10
  
  杂项——其他部门。
  
  08
  
  其他经常收入。
  
  资本收入:
  
  09
  
  投资资产之出售:
  
  01
  
  土地——公营部门。
  
  02
  
  土地——外地。
  
  03
  
  土地——其他部门。
  
  04
  
  房屋——公营部门。
  
  05
  
  房屋——外地。
  
  06
  
  房屋——其他部门。
  
  07
  
  楼宇——公营部门。
  
  08
  
  楼宇——外地。
  
  09
  
  楼宇——其他部门。
  
  10
  
  各项建设——公营部门。
  
  11
  
  各项建设——外地。
  
  12
  
  各项建设——其他部门。
  
  13
  
  运输物料——公营部门。
  
  14
  
  运输物料——外地。
  
  15
  
  运输物料——其他部门。
  
  16
  
  机械及设备——公营部门。
  
  17
  
  机械及设备——外地。
  
  18
  
  机械及设备——其他部门。
  
  19
  
  动物——公营部门。
  
  20
  
  动物——外地。
  
  21
  
  动物——其他部门。
  
  10
  
  转移:
  
  01
  
  公营部门。
  
  02
  
  公营企业。
  
  03
  
  私营企业。
  
  04
  
  私立机构。
  
  05
  
  私人。
  
  06
  
  外地。
  
  07
  
  其他部门。
  
  11
  
  财务资产:
  
  01
  
  短期证券——公营部门。
  
  02
  
  短期证券——外地。
  
  03
  
  短期证券——其他部门。
  
  04
  
  中期及长期证券——公营部门。
  
  05
  
  中期及长期证券——外地。
  
  06
  
  中期及长期证券——其他部门。
  
  07
  
  出资证券——外地。
  
  08
  
  出资证券——其他部门。
  
  09
  
  短期借款——公营部门。
  
  10
  
  短期借款——外地。
  
  11
  
  短期借款——其他部门。
  
  12
  
  中期及长期借款——公营部门。
  
  13
  
  中期及长期借款——外地。
  
  14
  
  中期及长期借款——其他部门。
  
  12
  
  财务负责
  
  01
  
  短期证券——公营部门。
  
  02
  
  短期证券——外地。
  
  03
  
  短期证券——其他部门。
  
  04
  
  中期及长期证券——公营部门。
  
  05
  
  中期及长期证券——外地。
  
  06
  
  中期及长期证券——其他部门。
  
  07
  
  短期借款——公营部门。
  
  08
  
  短期借款——外地。
  
  09
  
  短期借款——其他部门。
  
  10
  
  中期及长期借款——公营部门。
  
  11
  
  中期及长期借款——外地。
  
  12
  
  中期及长期借款——其他部门。
  
  13
  
  其他资本收入。
  
  14
  
  非从支付中扣减之退回。
  
  15
  
  指定之帐目。
  
  II - 公共开支之经济分类***
  
  编号
  
  名称
  
  章
  
  节
  
  条
  
  款
  
  
  
  
  
  
  
  
  
  
  
  经常开支
  
  
  
  01
  
  00
  
  00
  
  00
  
  人员
  
  01
  
  01
  
  00
  
  00
  
  固定及长期报酬
  
  01
  
  01
  
  01
  
  00
  
  法律通过之编制人员
  
  01
  
  01
  
  01
  
  01
  
  薪俸或服务费
  
  01
  
  01
  
  01
  
  02
  
  长期服务金(第7/81/M号法律)
  
  01
  
  01
  
  01
  
  03
  
  长期服务金(《海外公务员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
  
  01
  
  01
  
  01
  
  04
  
  其他长期服务金或津贴
  
  01
  
  01
  
  01
  
  05
  
  百分之十之增加(第7/81/M号法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01
  
  01
  
  01
  
  06
  
  保安工作之补贴
  
  01
  
  01
  
  01
  
  07
  
  军人薪俸之差额
  
  01
  
  01
  
  01
  
  08
  
  工作之特别补贴
  
  01
  
  01
  
  02
  
  00
  
  合同人员
  
  01
  
  01
  
  02
  
  01
  
  薪俸
  
  01
  
  01
  
  02
  
  02
  
  长期服务金(第7/81/M号法律)
  
  01
  
  01
  
  02
  
  03
  
  长期服务金(《海外公务员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
  
  01
  
  01
  
  02
  
  04
  
  保安工作之补贴
  
  01
  
  01
  
  03
  
  00
  
  各类人员报酬
  
  01
  
  01
  
  03
  
  01
  
  报酬
  
  01
  
  01
  
  03
  
  02
  
  长期服务金(第7/81/M号法律)
  
  01
  
  01
  
  04
  
  00
  
  编制人员工资
  
  01
  
  01
  
  04
  
  01
  
  工资
  
  01
  
  01
  
  04
  
  02
  
  长期服务金(第7/81/M号法律)
  
  01
  
  01
  
  05
  
  00
  
  临时人员工资
  
  01
  
  01
  
  05
  
  01
  
  工资
  
  01
  
  01
  
  05
  
  02
  
  长期服务金(第7/81/M号法律)
  
  01
  
  01
  
  06
  
  00
  
  重叠薪俸
  
  01
  
  01
  
  07
  
  00
  
  固定及长期酬劳
  
  01
  
  01
  
  08
  
  00
  
  固定及长期招待费
  
  01
  
  01
  
  09
  
  00
  
  圣诞津贴
  
  01
  
  01
  
  10
  
  00
  
  假期津贴
  
  01
  
  02
  
  00
  
  00
  
  附带报酬
  
  01
  
  02
  
  01
  
  00
  
  不定或临时酬劳
  
  01
  
  02
  
  02
  
  00
  
  不定或临时招待费
  
  01
  
  02
  
  03
  
  00
  
  超时工作
  
  01
  
  02
  
  04
  
  00
  
  错算补助
  
  01
  
  02
  
  05
  
  00
  
  出席费
  
  01
  
  02
  
  06
  
  00
  
  房屋津贴
  
  01
  

02
  
  07
  
  00
  
  分担及奖金
  
  01
  
  02
  
  08
  
  00
  
  膳食及住宿——现金
  
  01
  
  02
  
  09
  
  00
  
  服装及个人用品——现金
  
  01
  
  02
  
  10
  
  00
  
  各项补助——现金
  
  01
  
  03
  
  00
  
  00
  
  实物补助
  
  01
  
  03
  
  01
  
  00
  
  私人电话
  
  01
  
  03
  
  02
  
  00
  
  膳食及住宿——实物
  
  01
  
  03
  
  03
  
  00
  
  服装及个人用品——实物
  
  01
  
  03
  
  04
  
  00
  
  各项补助——实物
  
  01
  
  04
  
  00
  
  00
  
  非参与经济活动阶层
  
  01
  
  04
  
  01
  
  00
  
  房屋津贴——非参与经济活动阶层
  
  01
  
  04
  
  02
  
  00
  
  家庭津贴——非参与经济活动阶层
  
  01
  
  04
  
  03
  
  00
  
  圣诞津贴——非参与经济活动阶层
  
  01
  
  04
  
  04
  
  00
  
  退休金及退伍金
  
  01
  
  04
  
  05
  
  00
  
  残废金
  
  01
  
  04
  
  06
  
  00
  
  抚恤金
  
  01
  
  04
  
  07
  
  00
  
  其他开支——非参与经济活动阶层
  
  01
  
  05
  
  00
  
  00
  
  社会福利金
  
  01
  
  05
  
  01
  
  00
  
  家庭津贴
  
  01
  
  05
  
  02
  
  00
  
  各项补助——社会福利金
  
  01
  
  06
  
  00
  
  00
  
  负担补偿
  
  01
  
  06
  
  01
  
  00
  
  膳食及住宿——负担补偿
  
  01
  
  06
  
  02
  
  00
  
  服装及个人用品——负担补偿
  
  01
  
  06
  
  03
  
  00
  
  交通费——负担补偿
  
  01
  
  06
  
  03
  
  01
  
  启程津贴
  
  01
  
  06
  
  03
  
  02
  
  日津贴
  
  01
  
  06
  
  03
  
  03
  
  其他补助——负担补偿
  
  01
  
  06
  
  04
  
  00
  
  各项补助——负担补偿
  
  02
  
  00
  
  00
  
  00
  
  资产及劳务
  
  02
  
  01
  
  00
  
  00
  
  耐用品
  
  02
  
  01
  
  01
  
  00
  
  建设及大型装修
  
  02
  
  01
  
  02
  
  00
  
  保卫及保安用品
  
  02
  
  01
  
  03
  
  00
  
  营房及宿舍物品
  
  02
  
  01
  
  04
  
  00
  
  教育、文化及康乐用品
  
  02
  
  01
  
  05
  
  00
  
  工场、修理厂及化验室用品
  
  02
  
  01
  
  06
  
  00
  
  荣誉及招待物品
  
  02
  
  01
  
  07
  
  00
  
  办事处设备
  
  02
  
  01
  
  08
  
  00
  
  其他耐用品
  
  02
  
  02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1
  
  00
  
  原料及附料
  
  02
  
  02
  
  02
  
  00
  
  燃油及润滑剂
  
  02
  
  02
  
  03
  
  00
  
  弹药、爆炸品及花炮
  
  02
  
  02
  
  04
  
  00
  
  办事处消耗
  
  02
  
  02
  
  05
  
  00
  
  膳食
  
  02
  
  02
  
  06
  
  00
  
  服装
  
  02
  
  02
  
  07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3
  
  00
  
  00
  
  劳务之取得
  
  02
  
  03
  
  01
  
  00
  
  资产之保养及利用
  
  02
  
  03
  
  02
  
  00
  
  设施之负担
  
  02
  
  03
  
  02
  
  01
  
  电费
  
  02
  
  03
  
  02
  
  02
  
  设施之其他负担
  
  02
  
  03
  
  03
  
  00
  
  卫生负担
  
  02
  
  03
  
  04
  
  00
  
  资产租赁
  
  02
  
  03
  
  05
  
  00
  
  交通及通讯
  
  02
  
  03
  
  05
  
  01
  
  特别假期之交通费
  
  02
  
  03
  
  05
  
  02
  
  其他原因之交通费
  
  02
  
  03
  
  05
  
  03
  
  交通及通讯之其他负担
  
  02
  
  03
  
  06
  
  00
  
  招待费
  
  02
  
  03
  
  07
  
  00
  
  广告及宣传
  
  02
  
  03
  
  08
  
  00
  
  各项特别工作
  
  02
  
  03
  
  09
  
  00
  
  未列明之负担
  
  03
  
  00
  
  00
  
  00
  
  利息
  
  03
  
  01
  
  00
  
  00
  
  公营部门
  
  03
  
  02
  
  00
  
  00
  
  公营企业
  
  03
  
  03
  
  00
  
  00
  
  外地
  
  04
  
  00
  
  00
  
  00
  
  经常转移
  
  04
  
  01
  
  00
  
  00
  
  公营部门
  
  04
  
  01
  
  01
  
  00
  
  自治机关
  
  04
  
  01
  
  02
  
  00
  
  自治基金组织
  
  04
  
  01
  
  03
  
  00
  
  市政厅
  
  04
  
  01
  
  04
  
  00
  
  公营企业
  
  04
  
  01
  
  05
  
  00
  
  其他
  
  04
  
  02
  
  00
  
  00
  
  私立机构
  
  04
  
  03
  
  00
  
  00
  
  私人
  
  04
  
  04
  
  00
  
  00
  
  外地
  
  05
  
  00
  
  00
  
  00
  
  其他经常开支
  
  05
  
  01
  
  00
  
  00
  
  土地租金
  
  05
  
  02
  
  00
  
  00
  
  保险
  
  05
  
  02
  
  01
  
  00
  
  人员
  
  05
  
  02
  
  02
  
  00
  
  物料
  
  05
  
  02
  
  03
  
  00
  
  不动产
  
  05
  
  02
  
  04
  
  00
  
  车辆
  
  05
  
  03
  
  00
  
  00
  
  返还
  
  05
  
  04
  
  00
  
  00
  
  杂项
  
  
  
  
  
  
  
  
  
  
  
  资本开支
  
  
  
  06
  
  00
  
  00
  
  00
  
  投资及发展开支
  
  06
  
  01
  
  00
  
  00
  
  研究及基础研究
  
  06
  
  02
  
  00
  
  00
  
  规划及环境整治
  
  06
  
  03
  
  00
  
  00
  
  基本基础设施
  
  06
  
  04
  
  00
  
  00
  
  运输
  
  06
  
  05
  
  00
  
  00
  
  房屋
  
  06
  
  06
  
  00
  
  00
  
  卫生
  
  06
  
  07
  
  00
  
  00
  
  教育、文化及体育
  
  06
  
  08
  
  00
  
  00
  
  旅游
  
  06
  
  09
  
  00
  
  00
  
  通讯
  
  06
  
  10
  
  00
  
  00
  
  公共行政现代化
  
  07
  
  00
  
  00
  
  00
  
  投资*
  
  07
  
  01
  
  00
  
  00
  
  土地
  
  07
  
  02
  
  00
  
  00
  
  房屋
  
  07
  
  03
  
  00
  
  00
  
  楼宇
  
  07
  
  04
  
  00
  
  00
  
  街道及桥梁
  
  07
  
  05
  
  00
  
  00
  
  港口
  
  07
  
  06
  
  00
  
  00
  
  各项建设
  
  07
  
  07
  
  00
  
  00
  
  农地改良
  
  07
  
  08
  
  00
  
  00
  
  种植
  
  07
  
  09
  
  00
  
  00
  
  运输物料
  
  07
  
  10
  
  00
  
  00
  
  机械及设备
  
  07
  
  11
  
  00
  
  00
  
  动物
  
  07
  
  12
  
  00
  
  00
  
  其他投资**
  
  08
  
  00
  
  00
  
  00
  
  资本转移
  
  08
  
  01
  
  00
  
  00
  
  公营部门
  
  08
  
  01
  
  01
  
  00
  
  自治机关
  
  08
  
  01
  
  02
  
  00
  
  自治基金组织
  
  08
  
  01
  
  03
  
  00
  
  市政厅
  
  08
  
  01
  
  04
  
  00
  
  公营企业
  
  08
  
  01
  
  05
  
  00
  
  其他
  
  08
  
  02
  
  00
  
  00
  
  私立机构
  
  08
  
  03
  
  00
  
  00
  
  个人
  
  08
  
  04
  
  00
  
  00
  
  外地
  
  09
  
  00
  
  00
  
  00
  
  财务活动
  
  09
  
  01
  
  00
  
  00
  
  财务资产
  
  09
  
  01
  
  01
  
  00
  
  短期证券
  
  09
  
  01
  
  02
  
  00
  
  中期及长期证券
  
  09
  
  01
  
  03
  
  00
  
  出资证券
  
  09
  
  01
  
  04
  
  00
  
  短期借款
  
  09
  
  01
  
  05
  
  00
  
  中期及长期借款
  
  09
  
  01
  
  06
  
  00
  
  其他财务资产
  
  09
  
  02
  
  00
  
  00
  
  财务负债
  
  09
  
  02
  
  01
  
  00
  
  短期证券
  
  09
  
  02
  
  02
  
  00
  
  中期及长期证券
  
  09
  
  02
  
  03
  
  00
  
  短期借款
  
  09
  
  02
  
  04
  
  00
  
  中期及长期借款
  
  09
  
  02
  
  05
  

00
  
  其他财务负债
  
  10
  
  00
  
  00
  
  00
  
  其他资本开支
  
  预算结余
  
  *经九月十七日第55/90/M号法令引入之修改
  
  **经九月十七日第55/90/M号法令引入之附加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9/84/M号法令,第55/90/M号法令
  
  III - 公共开支之职能分类*
  
  编号
  
  名称
  
  职能
  
  子职能
  
  项
  
  1
  
  00
  
  0
  
  公共行政之一般部门
  
  1
  
  01
  
  0
  
  一般行政
  
  1
  
  01
  
  1
  
  政府机关
  
  1
  
  01
  
  2
  
  财务行政
  
  1
  
  01
  
  3
  
  内部行政
  
  1
  
  02
  
  0
  
  司法、秩序及治安
  
  1
  
  02
  
  1
  
  司法行政
  
  1
  
  02
  
  2
  
  社会重返
  
  1
  
  02
  
  3
  
  身分证明
  
  2
  
  00
  
  0
  
  公共治安
  
  2
  
  01
  
  0
  
  指挥部
  
  2
  
  02
  
  0
  
  警察
  
  2
  
  03
  
  0
  
  消防队
  
  2
  
  04
  
  0
  
  民防
  
  3
  
  00
  
  0
  
  教育
  
  3
  
  01
  
  0
  
  行政、规范及研究
  
  3
  
  02
  
  0
  
  教育
  
  3
  
  02
  
  1
  
  官办教育
  
  3
  
  02
  
  2
  
  私办教育
  
  3
  
  03
  
  0
  
  职业培训
  
  4
  
  00
  
  0
  
  卫生
  
  4
  
  01
  
  0
  
  行政、规范及研究
  
  4
  
  02
  
  0
  
  医疗服务
  
  4
  
  02
  
  1
  
  官办医疗服务
  
  4
  
  02
  
  2
  
  私办医疗服务
  
  4
  
  03
  
  0
  
  卫生及公共健康
  
  5
  
  00
  
  0
  
  社会保障
  
  5
  
  01
  
  0
  
  行政及规范
  
  5
  
  02
  
  0
  
  社会援助
  
  5
  
  03
  
  0
  
  定期金及退伍金
  
  6
  
  00
  
  0
  
  房屋
  
  6
  
  01
  
  0
  
  行政及规范
  
  6
  
  02
  
  0
  
  社会房屋
  
  7
  
  00
  
  0
  
  其他集体及社会服务
  
  7
  
  01
  
  0
  
  文化
  
  7
  
  02
  
  0
  
  体育及康乐
  
  7
  
  03
  
  0
  
  信仰
  
  7
  
  04
  
  0
  
  气象及地球物理
  
  7
  
  05
  
  0
  
  地图绘制
  
  7
  
  06
  
  0
  
  社会传播
  
  8
  
  00
  
  0
  
  经济服务
  
  8
  
  01
  
  0
  
  行政、规范及研究
  
  8
  
  02
  
  0
  
  农业、林业、畜牧业及渔业
  
  8
  
  03
  
  0
  
  工业
  
  8
  
  03
  
  1
  
  采掘业
  
  8
  
  03
  
  2
  
  加工工业
  
  8
  
  03
  
  3
  
  土木工程
  
  8
  
  04
  
  0
  
  基础设施
  
  8
  
  04
  
  1
  
  电力
  
  8
  
  04
  
  2
  
  气体
  
  8
  
  04
  
  3
  
  自来水
  
  8
  
  04
  
  4
  
  基本卫生设备
  
  8
  
  05
  
  0
  
  运输
  
  8
  
  05
  
  1
  
  陆路运输
  
  8
  
  05
  
  2
  
  海路运输
  
  8
  
  05
  
  3
  
  空中运输
  
  8
  
  06
  
  0
  
  通讯
  
  8
  
  06
  
  1
  
  邮政通讯
  
  8
  
  06
  
  2
  
  电讯
  
  8
  
  07
  
  0
  
  商业
  
  8
  
  07
  
  1
  
  对内商业
  
  8
  
  07
  
  2
  
  对外商业
  
  8
  
  08
  
  0
  
  旅游
  
  8
  
  09
  
  0
  
  规划及环境整治
  
  9
  
  00
  
  0
  
  其他职能
  
  9
  
  01
  
  0
  
  公债活动
  
  9
  
  02
  
  0
  
  公营部门间之转移
  
  9
  
  03
  
  0
  
  各种未列明之职能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9/84/M号法令

第41/83/M号法令,订定有关本地区总预算及公共会计之编制及执行,管理及业务帐目之编制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财政业务之稽查规则。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规范本地区总预算之编制及执行、本地区公共会计、管理帐目及营业年度帐目之编制,以及澳门公共行政领域之财政活动之监察。
  
  第二条 
  
  (范围)
  
  一、本法规适用於本地区所有公共机关,包括享有行政自治权之公共机关、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
  
  二、为适用本法令之效力,市政厅等同於自治机关。*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7/2001号法律
  
  第一章 
  
  预算
  
  第一节 
  
  预算规则及原则
  
  第三条 
  
  (年度性)
  
  本地区总预算属年度预算,而经济年度与历年一致。
  
  第四条 
  
  (单一性及整体性)
  
  一、本地区总预算属单一性,列明一切收入及开支,包括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之收入及开支,但此等收入及开支之详细说明则另行公布。
  
  二、如有需要,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得列入特别预算内,但须依照该计划之性质分类列明有关收入及开支。
  
  第五条 
  
  (平衡)
  
  一、本地区总预算应预测负担一切开支所需之资源。
  
  二、普通收入不得少於普通开支。
  
  第六条 
  
  (总预算)
  
  一、须在不扣除徵收之负担或任何其他性质之负担之情况下,将各项经评估之收入总额登录於本地区总预算内。
  
  二、各项开支之总额须在不作任何扣除之情况下,登录於本地区总预算内。
  
  第七条 
  
  (不指定用途)
  
  一、在本地区总预算内,不得分配任何收入负担某些特定开支。
  
  二、如因财政自治或其他特别理由,法律明确规定分配某些收入负担某些特定开支时,则不受上款规定约束。
  
  第八条 
  
  (分类列明)
  
  本地区总预算须适当分类列明所预测之收入及所订定之开支。
  
  第九条 
  
  (收入及开支之分类)
  
  一、在本地区总预算内,须根据经济分类编号将收入及开支分类列明,而收入及开支应列入经常及资本类别。
  
  二、尚应根据组织分类编号,分类列明各项开支。
  
  三、亦应根据职能分类编号,将开支分类。
  
  四、前数款之规定不适用於特别预算。
  
  第二节 
  
  预算之编制
  
  第十条 
  
  (预算之编制原则及格式)
  
  一、《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o项所指之许可徵收收入及作出开支之法律获核准後,始得编制本地区总预算。*
  
  * 已废止 -
  
  请查阅:回归法第1/1999 号, 附件三, 第三条
  
  二、分类列明拨款时,对因法律或合同之规定而产生之义务必须绝对优先拨款,其次是需时多年之计划或项目,以及属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大型工程,且应确保预算内之预测配合时势可能出现之变化。
  
  三、对已预测及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分类列明之款项作全面分析所需之收入及支出摘要表,应列入本地区总预算内。
  
  第十一条 
  
  (预算命令)
  
  一、本地区总预算须透过法令予以执行,且须於预算所指之经济年度开始时执行。
  
  二、除其他规范或指引预算执行之规定外,上款所指之法规必须载明政府收入之分类列明,对收入预算之各条作出适当之分列,并载明获许可之开支表,且须订出合理使用预算拨款及管理司库需遵守之规则。
  
  第十二条 
  
  (前预算之生效)
  
  一、如因任何情况致使本地区总预算不能在经济年度初得到执行,须根据现行法例徵收期限不确定或期限延至新管理期间之收入。
  
  二、得许可运用相当於上年度预算内普通开支款项之十二分之一作为普通开支。该款项包括获许可支付新长期负担之款项。
  
  第十三条 
  
  (收入及开支之经济分类)
  
  一、预算内之收入及开支所依循之经济分类编号及项目,分别载於本法规附件I及附件II。
  
  二、收入之经济分类采用一以三组二位数组成之编号,第一组代表 “章”、第二组代表“节”、第三组代表“条”;每一“节”中之各“条”均按序编号。
  
  *
  
  三、如须作更详细之分类列明,经济分类之各项目得再分为以一位数代表之“款”。 *
  
  四、(已为十二月三十一日第61/86/M号法令第十四条之规定废止)。**
  
  五、如证实不可能在本地区总预算内根据专有项目分列某些负担,应将之归入名为“ 其他经常开支”或“ 其他资本开支”之项目内。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9/84/M号法令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1/86/M号法令
  
  第十四条 
  
  (开支之组织分类)
  
  一、根据组织分类编号区分司级部门、厅级部门及其他同级机构。
  
  二、每一司级部门、厅级部门及其他同级机构均应有自身预算,并分别列入开支表之专属章节内。
  
  三、“公债之负担”、“定期金及退伍金”、“共同开 支”、“指定之帐目”及基於财政因素而上级认为有需要 列入独立章节之其他项目,应独立列入预算。
第41/83/M号法令,订定有关本地区总预算及公共会计之编制及执行,管理及业务帐目之编制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财政业务之稽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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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第41/SEF/200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委任联生工业邨有限公司的经理及总经理。   下一条: 第4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执行学生福利基金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的本身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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