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SEF/200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委任联生工业邨有限公司的经理及总经理。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联生工业有限公司之章程第六条第一段的规定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所载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欧宝莲学士,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开始出任联生工业有限公司之经理和总经理的职务。 二、现获委任人士的职务之报酬由该公司的股东大会根据章程之规定订定。 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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