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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从现役军人中录取研究生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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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从现役军人中录取研究生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高等学校“要为人民解放军培养一定数量的毕业生”的精神,自1985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从现役军人中录取的研究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录取现役军人考生,应与其他考生一样,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符合录取条件,并能够在计划内录取的现役军人考生,不论其毕业后是否转业,均应在计划内录取,招生学校不要按委托培养办理。
  
  三、现役军人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总政治部规定办理,书籍费等其他待遇与国家计划内其他脱产研究生相同。
  
  四、现役军人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安排按总政治部规定办理。培养学校或其他用人单位如需选留或录用,可经有关主管部门商得总政治部同意后,为其办理转业手续。
  
  请有关主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各招收硕士生的高等学校。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从现役军人中录取研究生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85]教研字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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