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第三次全国木材节约代用会议期间讨论修订的《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3年印发的(83)物木字第361号文《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 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修订) 木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资。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对木材的需要量越来越大,生产和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但是我国森林资源贫乏,若干年内木材生产不可能有大的增大,因而木材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不相适应的情况将长期存在。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持生态环境,除加快林业建设,保护和发展森林外,还必须坚持木材节约代用这一战略方针,努力提高木材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水平,大力节约使用木材,积极推广代用品。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使用木材部分 第一条 城市一般建筑和乡镇的工矿企业建房禁止使用木屋架和木屋顶,室内禁止使用木制楼梯扶手、护墙板、地板和木制装饰物件。 第二条 永久性输变电线的新建、大修、更新改造和通信线路的新建和更新改造,除严重腐蚀性地区、地形特殊困难或易受电力干扰的线路外,一律禁止使用木电柱、木横担。 第三条 新建铁路专用线、站界内线、干线及旧干线进行大修时,除钢桥、道岔及其过渡线两端,基床有下沉、挤出和翻浆冒泥等病害地区,沙道床地段,冻害地段和曲度半径等于或小于四百米的线路,以及矿山移动线路外,一律禁止使用木轨枕。 第四条 新设计建造的一般火车敞车车厢(特殊车厢除外)汽车车厢;货轮、货驳、油轮、渔轮的仓底板、仓口板、地板、天桥甲板,甲板驳的外围板;各种船舶的护舷物料(靠帮);国内航行客货轮的用床及其它装饰制件,均禁止使用木材制作。 第五条 新建立的竖井井筒,应采用钢罐道,各种矿井永久性静压巷道,禁止使用木材做支撑柱。 第六条 永久性建筑设施,禁止使用木材打桩;永久性测量座标,禁止使用木制三角架。 第七条 各种围墙(包括施工工地临时性围墙),禁止使用木材。 第八条 铁路和公路桥梁,除抢险急修的临时性便道外,禁止修建木结构桥梁。 第九条 砖瓦、石灰、陶瓷、冶炼、茶叶、松香、烤烟等工业,禁止使用木材做燃料。林区职工居民做饭、取暖,禁止烧好材。 第十条 各种食品、饲料等周转箱禁止使用大材好材制作,并积极采用塑料和其他非木周转箱。 第十一条 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火葬。除照顾少数民族习俗和港澳同胞归国华侨所必需外,禁止使用木材制作棺材。 二、代用和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 建筑用材 (一)采用钢窗、钢木门、填心门、纤维板门、塑料门窗和其他新型材料代替木门窗。设计部门要统一门窗型号,实行门窗标准化。室内壁柜、吊柜和隔墙板、厨架等要采用刨花板、纤维板和非木人造板制作。 (二)采用钢材、竹材、菱镁砼、钙塑材料等代替木材做定型模板、滑升模板。认真抓好钢模板或其他材料制作模板的设计,实行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 (三)采用金属、竹材做脚手架和脚手板,代替木脚手杆、木脚手板。 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工具和定型组合模板的租赁业务。 (五)农村和林区居民建房,要积极鼓励使用钢筋混凝土构件等代用品。 第十三条 包装用材 (一)军工产品包装,应采用金属板、角钢、玻璃钢、纸筒、纤维板、钙塑箱、竹胶合板等代用材料。 (二)民用产品,应分别内销与外销不同品种,利用纤维板、刨花板、竹胶合板、纸板、钙塑瓦楞板、塑料制品、菱镁砼制品和各种竹、柳、荆条等包装物代用。机械产品应限期改用菱镁砼和其他非木包装。 (三)开展包装箱的科学研究工作,改革包装箱型,简化包装规格,逐步实现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 (四)凡能够使用集装箱(架)或托盘的产品,均应采用集装运输。 (五)积极推广散装水泥运输。 第十四条 家具用材 (一)根据经济、实用和美观的原则,扩大对人造板特别是刨花板的使用。 (二)积极采用钢材、轻金属、竹材和塑料等材料生产家具。 第十五条 车辆、船舶用材 (一)根据安全、耐用和实用的原则,应从设计上积极采用金属材料、刨花板及其它非木代用品建造各种车辆和船舶。国内船舶上层内装修做到基本上不用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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